美最高法院裁决美父外籍子无权取得公民资格
非婚生子女入籍门槛不同再引争议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美籍父非婚生子女入籍难
最高院不支持其公民资格
现年36岁的福洛瑞斯-维亚于1974年在墨西哥出生,其父母从未结婚,母亲是墨西哥人,父亲是美国公民。在他两个月大的时候,由于急需医疗照顾,被父亲和祖母(两人都是美国公民)带到美国加州的圣地亚哥抚养,其母亲再没有承担过任何抚养责任。
待他在美国长大成人后,却因贩毒和非法入境遭到逮捕,并以非法移民的身份接受审判并被判入狱。在服刑期满后,他被遣返回墨西哥。2006年,福洛瑞斯-维亚申请入美国籍,遭美移民当局驳回,遂以移民法的规定不公平、性别歧视为由提出上诉。案件辗转上诉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说到“不公平”、“性别歧视”,这里就不得不全面地解释一下其中的缘由了。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是在美国境内出生的孩子,就是美国公民,即“落地即公民”;而对于美国公民在境外出生的孩子,则“重女轻男”——如果是合法夫妻,只要其中任何一人是美国公民,那么孩子就是美国公民;可如果是婚外所生的孩子,那么情况就有点复杂了:如果母亲是美国公民,在孩子出生前,她只要在美国住够一年,那么孩子就能成为美国公民;可如果父亲是美国公民,在孩子出生前,他必须在美国住够10年,其中至少有5年还需在年满14岁之后。1986年美国移民法改革后,把美国籍父亲必须在美国住满的整个时期缩短到5年,但其中必须有两年是在年满14岁之后。
很不幸,福洛瑞斯-维亚出生于1974年,而他的父亲当时只有16岁,显然不符合当时14岁之后要住够5年这一法律规定。这就是福洛瑞斯-维亚至今无法取得美国公民资格,多次被遣返的真正缘由。他以“性别歧视”为由提出上诉,也的确是事实。这是美国少数依然还在实施的性别不公的法律之一,母亲是美国人在境外出生的孩子取得美国国籍实在是太容易了,而父亲是美国人并且在境外出生的孩子要想取得美国国籍则是限制重重。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获取国籍法律门槛大不同
缘何法律如此“重女轻男”
美国政治时事评论性杂志《石板》近日发表了一篇关于此案的评论,题目是《性别公民》,针对美国籍父母的孩子获取美国国籍面对不同的法律门槛这一状况作出了深刻的评论。该文指出,之所以会出现这样差别对待的情况,是由于美国相关法律根植于旧时英国法律,认为在非婚生子的情况下,未婚妈妈往往承担了养育孩子的“重任”,而孩子的父亲却几乎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没有人会强制他。“就是这种对于父母责任不对称的认识在运用到对公民语境的理解时会有苛刻的、甚至是种族主义的影响。”
1998年和200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公民法律中一系列基于性别的规定(包括合法的孩子身份认证)。当时的大法官奥康纳在反对意见中解释说,我们基于性别的公民法律是“对于那些非婚生的孩子,把责任留给女人,而把男人从责任中解放出来的历史制度的典型范例”。
之所以美籍父母的孩子在取得美国国籍方面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只是因为整个社会对于未婚妈妈和未婚爸爸在抚育孩子的责任分工方面达成了一致的刻板印象,未婚妈妈要承担抚养孩子的几乎所有责任,“值得同情和帮助”;而未婚父亲往往不负任何责任。所以相关法律对母亲方的限制更少,而对父亲方的限制则是条目繁多。然而,这种无形的限制对于像福洛瑞斯-维亚的父亲这样独自抚养孩子长大的人是不公平的。而美国政府甚至称这些法律之所以区别对待美国的未婚母亲,是因为这样可以防止她们的孩子“没有国家”。而那些未婚父亲在国外出生的孩子“不可能没有国家”,因为“这些孩子将会拥有母亲的国籍”。
福洛瑞斯案再牵敏感神经
美国移民改革道路仍艰难
福洛瑞斯-维亚的案子之所以会引起美国社会乃至世界媒体的关注,并不仅仅是因为这个个案本身,而是因为移民问题一直都是美国社会的大问题,美国历届政府都会出台自己的移民政策,只是似乎没有任何移民政策能够有力解决移民问题,奥巴马政府也不例外。
奥巴马在上台之初就坚称要进行移民改革,可是移民改革路途并不顺利,就在
无独有偶,在联邦层面的综合移民改革迟迟不能推进的情形下,各州纷纷制定自己的移民法律,其中有不少限制移民的条款。今年6月9日,美国亚拉巴马州州长罗伯特·本特利签署一项被认为是迄今为止美国最严厉的移民法,其在打击非法移民方面的力度甚至超过此前备受争议的亚利桑那州移民法。该移民法已经获得亚拉巴马州州议会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生效。这一法律在全美范围内引发极大争议,一些民权组织表示该法有悖宪法精神,将通过法律途径谋求将其废除。
美国上一次移民问题大辩论发生于2007年。时任总统乔治·布什试图推动国会通过移民改革法案,未获成功,两党内部也未能形成统一观点。而奥巴马政府的移民改革也是迟迟未见行动,移民问题就像一颗不***,让当政者坐立不安,谁也不知道它什么时候就会爆发,后果难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