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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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呼唤

 发布时间:2013-10-22 09:15 浏览量:711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3-10/18/content_71706.htm?div=-1
□ 彭超峰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已经生效一段时间,这部法律自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开始,最引人关注也是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其中的“常回家看看”条款。这等于说,如果不经常看望老人,今后就是违法行为了。

    针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社会上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但基本上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常回家看看”的道德义务不应当规定在法律当中。如果法律过于侵蚀伦理或干涉道德,只会适得其反,最终导致法律不被遵守,反而削弱法律的效力和权威。再者,“经常”也不好界定,违反之后也不好进行惩戒。另外,年轻人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大多数并不是主观上不愿意,而是客观上不能,由于生活和工作的巨大压力,对于一部分人来说,“常回家看看”是一个不现实的问题。天下事不难于立法,难于法之必行。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经常回家看望老人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仅仅依靠法律来治孝,法律反而有可能会沦为一纸空文。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以法律推动亲情走进新时代,是法治精神的升华,应该值得提倡,也是一种立法趋势。老人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要让亲情世代相传,仅仅靠道德力量远远不够,必须用法律强制培养起儿女“常回家看看”的行为。虽说带有强制性,但唤醒的却是儿女的亲情良知。其实,并非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必须有具体的操作程序,有些法律条文可以作原则性的宣示,表明立法者的导向是鼓励子女们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并不一定非得要有制裁和执行规范。再者,道德也可以向法律转换,在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空巢”现象逐渐增多的情况下,“常回家看看”入法是完全必要和紧迫的,否则社会问题将不断增加,这将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实际上,不单是中国,世界上早有其他国家采用立法的方式来解决“常回家看看”的问题的先例。新加坡不养父母要被罚款判刑。新加坡政府为了防止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家庭出现“空巢现象”,在购买组屋时制定了一个优惠政策,鼓励子女与父母一同居住。建屋局在分配政府组屋时,对三代同堂家庭给予价格优惠和优先安排,同时规定单身年轻人不可租赁或购买组屋,除非愿意与父母同住,则可优先;如果有子女愿意与丧偶父亲或母亲一起居住,则对父母遗留房屋可以给予遗产税减免优待。新加坡政府还规定,从2008年4月起,凡年满35岁的单身者购买政府组屋,如果是和父母同住,可享受2万新元的公积金房屋津贴。而在购买组屋后就必须要住,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及牢狱之灾。

    笔者认为既然“常回家看看”已经入法,我们就不应质疑“常回家看看”的法治善意,这不是为立法者辩护,而是道德迈向法律的兑变。国家为了提倡某种社会风气,把倡导性、鼓励性的条款写进法律也是现代法律发展的一种趋势。如今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成为我们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常回家看看”入法,有利于子女更好地赡养父母和保障老人的权益,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施,都需要相应配套“设施”的跟进,《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不例外,为了防止法律条款成为“一纸空文”,还需要相应的制度和政策保证法律实施。

    一方面,为了“常回家看看”法律条款更好的实施,最根本的措施应当是降低居民生活成本,让广大子女有能力在工作地赡养父母,降低交通费用,以降低子女回家成本等等;其次,劳动部门一定严格要求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规,保障广大子女在节假日有时间回家;最后,全国要尽快建立全国统一性的医疗保障体系,让年迈的父母在子女所在城市看病也能报销医药费。

    另一方面,要在全社会倡导“常回家看看”的守法意识。“常回家看看”既是道德的要求,又是法律的要求,整个社会都应该为“常回家看看”的实施提供便利条件。当然最核心的还是需要强化守法宣传,法律既然明确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为人子女者岂能反其道而行之。同时对于拒不履行“常回家看看”义务的子女,特别是对那些长期不赡养、不探望、不联系父母的子女,法律也应该进行处罚。法律,毕竟应体现罪与罚的法理均衡。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老年人精神需求难以满足的必然之举,也是我国立法进步的体现。如果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它并不是像有些人所称的具有不可操作性。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部分人过度追求物质欲望的风气下,有必要适时的让法律出面,用法律为道德助力,让法律呼唤道德“常回家看看”。当然我们每个人也需要以身作则,保持“尊老、敬老、养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政府、社会机构、企业等用人单位也要最大程度的发挥各自的作用,促使每一位老年人都拥有幸福美好其乐融融的晚年。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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