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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出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细则 诉讼终结后受害人仍可提出以避免“分手暴力”

 发布时间:2015-01-23 10:38 浏览量:1584433618

http://paper.cnwomen.com.cn/content/2015-01/23/013005.html

2015123  中国妇女报  高峰

日前,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该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

广西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艳斌介绍,该院于2014年分别组织开展了对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情况及广西女性犯罪情况的专题调研。从随机抽取的100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看,原告以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案件有30件,其中有28件经法院审理确认;通过对近年来广西女性所犯故意伤害和杀人罪的原因分析,发现不少女性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不堪忍受家暴最终以暴制暴走上犯罪道路。

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遭受家暴一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广西高院在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进行专题调研的基础上,以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结合试点法院积累的成功经验以及广西审判实际,于去年9月底制定了《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

该《解答》共有十一条,内容涉及裁定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有效期限、管辖法院、审查原则以及裁定的主要内容、违反裁定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并附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裁判文书参考样式。

《解答》第一条中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仅限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适用。目的是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发生,也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只有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诉讼中才能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依据《解答》条文,遭受家暴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前、诉讼过程中以及婚姻案件诉讼终结6个月内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现实中,“分手暴力”屡见不鲜,即施暴人为阻止受害人离开自己、对受害人或者支持受害人离婚的亲友实施暴力。考虑到受害人可能面临的分手暴力威胁,允许受害人在离婚诉讼终结后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因此,《解答》第三条意见中将人身安全保护的有效期设定为离婚诉讼期间及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有特殊情形需延长的,报经院长批准,还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目的是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再次发生。为此,《解答》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明确了家暴证据审查的认定标准及作出裁定的时限。法院在接到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只要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足以使法官内心确信,其可能遭受家庭暴力危险的,即可批准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但是裁定并不代表已经对家庭暴力事实作出了认定。”何艳斌向记者解读《解答》条文时强调说。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否发挥有效作用,关键在于被申请人是否能够履行裁定。为了有效制止家暴,法院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将抄送辖区公安机关、村(居)委会或当事人单位等有助于裁定执行的其他相关组织,共同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裁定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同时,将明确告知被申请人违反裁定的法律后果,对于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者放弃正当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拒不执行裁定情节严重的,可由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受害人来说,是一种心理上的安全保障,对施暴人来说,是一种国家法律的威慑。” 何艳斌解释说,“虽然全国已有不少法院开展相关的试点工作,但由于目前尚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具体操作模式可供参考,在这方面我们的审判经验还不足,高院将会根据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对《解答》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何艳斌表示,广西高院民一庭将对这一制度的实效继续跟进,加强研究与业务指导。

记者了解到,目前广西各级法院已认真组织民事审判人员学习、理解并掌握《解答》精神,加强与公安机关、妇联组织、社区组织等相关部门的有效联动,探索并积累审判经验,切实保护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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