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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家暴的受害者及时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广西出台《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2015-01-16 10:32 浏览量: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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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3  广西法院网  黄 建

为指导全区各级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更好地运用法律保护遭受家暴的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去年十月制定下发了《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昨天下午,自治区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解答》出台的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对媒体公布,并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高级法院新闻发言人、宣传处处长韦伟强主持。自治区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艳斌作新闻发布。自治区高级法院副巡视员、民一庭庭长林立回答了记者提问。

受“男尊女卑”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家庭暴力是我国长期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它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社会的安宁与稳定。为了掌握审判工作中涉及家暴案件的社会态势,自治区高级法院于2014年分别组织开展了对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情况及广西女性犯罪情况的专题调研,从随机抽取的100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对近年来广西女性所犯故意伤害和杀人罪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结合试点法院积累的成功经验以及广西审判实际,制订并出台了《解答》。

《解答》共有十一条,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范围和目的所在,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具体申请条件,确定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有效期限,扩大了有资格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管辖法院,加快了审查节奏,确立了有利于保护弱势家庭成员利益的证据认定标准。

自治区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艳斌在新闻发布中指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不代表已经对家庭暴力事实作出了认定,对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还需要通过法庭审理程序,根据原告举证,结合被告质证意见和辩解来予以确认。这意味着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证据审查标准,要低于对家庭暴力事实认定的标准。只要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足以使法官内心确信,其可能遭受家庭暴力危险的,即可批准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解答》中列举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六项可供选择的措施,可以一项或多项同时适用,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其子女及特定亲属;禁止被申请人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或者其子女、特定亲属的正常生活;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或者探视权等,并设置了兜底条款,明确在上述六项措施之外,只要起到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作用,仍不妨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

新闻媒体记者提问的焦点多集中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可执行性方面。自治区高级法院副巡视员、民一庭庭长林立就《解答》的具体实施办法进行了进一步地说明和释疑。他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将会抄送辖区公安机关、村(居)委会或当事人单位等有助于裁定执行的其他相关组织,共同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裁定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同时,明确告知被申请人违反裁定的法律后果,对于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者放弃正当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拒不执行裁定情节严重的,将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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