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务115: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45个案例裁判摘要观点集成
2015年1月13日 审判研究 海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阅读提示:2014年度的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共刊发公报案例24篇、裁判文书选登21篇。本期消息在上述45个裁判案例的基础上,根据所载公报案例、裁判文书选登两个部分,按民商、刑事、知产、行政等分类,整理归纳出45个案例的裁判摘要,方便读者阅读学习和收藏使用,了解相关裁判规则。
12、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裁判摘要:1.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2.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3.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3、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裁判摘要: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