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民二庭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40902
发布时间:2015-01-13 11:57 浏览量: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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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3日 法律参考
来源 ‖江苏高院,转自公号:审判研究
8、问: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否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引起法官对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怀疑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