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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解读: 2014年南京少年家事审判

 发布时间:2015-01-13 10:42 浏览量:15844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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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12日上午,南京中院与南京妇联共同举办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情况暨保护女儿儿童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

 

数据解读: 2014年南京少年家事审判

提要:离婚案件中女方要求离婚的居多;财产分割是主要焦点,房产仍为主要诉争标的;未成年人犯罪逐年下降;幼女性安全教育亟待加强。下文将通过数据为您详细解读2014年南京法院涉少刑事案件、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并对如何认定家庭暴力、离婚的主要原因、妇女儿童最应当知道哪些保护措施等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2014年南京中院少年家事庭(南京中院少年家事庭负责审理各类涉少刑事、民事、行政、减刑假释案件,及婚姻、家事案件)理各类案件771件,同比增长94.2%。其中涉少民事及婚姻、继承等家事案件583件、刑事案件20件、行政案件1件、减刑假释案件167件。审结案件736件。

2014年全市基层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受理各类案件5297件,同比增长31.6%。审结案件5445件。

南京市涉少刑事案件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及涉案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20102014年,全市法院生效判决共判处未成年犯1295人。其中2010年为425人,2011321人,2012260人,2013174人,2014115人,呈逐年下降趋势。

2、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且多为社会闲散人员。今年全市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犯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12.4%,大多数分布在初中文化程度,占58.1%。未成年犯中,在校生占6.7%,多为社会闲散人员。

3、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较高。今年判处的115名未成年犯中,被判处缓刑、单处罚金的非监禁刑适用率为41%,远高于成人犯罪案件。原因在于对未成年人犯罪,重在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犯罪情节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犯判处非监禁刑,通过社区矫正开展帮教,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尽快重返社会。

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仍以侵财类犯罪为主,今年未出现重大恶性未成年人犯罪。侵犯财产类案件(主要为盗窃罪、抢劫罪等)仍然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占未成年犯总数的65.7%

(二)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 

1、以严重暴力手段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

以严重暴力手段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是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今年我庭审理了两起重大社会影响的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其中,蔡士林故意伤害罪一案为被告人因与受害人母亲的恋爱纠葛,通过泼硫酸的方式伤害被害人,造成年仅十周岁的被害儿童面部多处重伤、二级伤残的严重后果。蔡士林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东故意伤害罪一案为被告人郑东因教育女儿方式不当,采用严重暴力方式持续殴打未成年女儿,造成女儿死亡的严重后果。郑东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此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

2、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多发,对14周岁以下幼女的保护尤其应当引起社会关注

2014年全市基层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审结性侵未成年人案件34起。应引起注意的是,23起强奸罪案件中,被害人为14周岁以下幼女的有11起,占强奸罪总数的47.8%,其中绝大多数在整个过程中无反抗,严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家长和学校亟待加强此类安全教育。

3、出现多起杀害婴儿犯罪

今年南京法院审理三起杀害婴儿的犯罪案件,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均为年轻女性,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基本的性保护意识及生育等常识,未婚产子,出于恐惧心理,担心被他人发现,以高空抛掷、纸巾塞其口鼻等方式杀害初生婴儿。其中一名被告人尚未成年。

南京法院婚姻家事案件特点

1、离婚案件中多数为女方起诉要求离婚。2014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0823件,同比增长5.6%。其中女方起诉要求离婚的占62.44%

2、财产分割是主要焦点,房产仍为主要诉争标的。离婚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基本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是否同意离婚,二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三是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成为今年离婚诉讼的最主要争议焦点。而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上,涉及到房产分割的占财产争议总数的91.7%。此外,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有婚前财产约定的仅占4.7%,这一财产约定形式在我国仍较少使用。

4、继承纠纷的诉争标的主要为房产,继承纠纷中存在遗嘱的相对较少。继承纠纷中,涉及到继承人之间对房产分割争议的占继承纠纷总数的77.3%,占据了继承案件的绝大多数。继承纠纷中存在遗嘱或其他类型财产协议的占19.9%,相对较少。

涉少及婚姻家庭类案件热点问题解读

1、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家庭暴力是如何认定的?

省法院、省妇联于2013年出台了《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南京中院也制定了《关于贯彻<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办法提到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并报警后,公安机关可在查清事实后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对于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也应加强自我保护和证据收集的能力,遭受家暴后应及时报警、注意收集留存接处警记录、医院病历、伤情照片等证据。

对于已经认定的家庭暴力,如加害人继续存在骚扰、干扰行为,使受害人的健康和生命处于现实危险中,可以申请法院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对受害人加以人身保护,惩治家庭暴力行为。

2、离婚案件在家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是多少?男性和女性谁更多地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离婚问题?造成离婚的原因有哪些?

今年全市法院受理离婚纠纷8105件,同比增长6.6%,占今年全年婚姻家庭及继承案件总数的74.9%,在家事案件中占据了绝对多数。

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中,女性占62.44%,男性占37.56%,这也可以看到现代女性的独立意识增强,婚姻观念也不同于传统“从一而终”的思想,对于婚姻生活质量有较高的要求。

造成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当事人在缺乏深入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为导致离婚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就是现在“闪婚闪离”的现象,其中婚龄在一年以内的数量较高;二是外遇、家庭暴力等仍是破坏婚姻关系的主要杀手;三是夫妻一方缺乏家庭责任感,或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诱发离婚;四是因婆媳、翁婿等家庭关系不和诱发离婚,等等。

3、南京中院在加强妇女儿童保护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何为家事审判十项工作机制?妇女儿童最应当知道的措施是哪些?

南京中院少年家事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立了庭前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前科封存等涉少刑事审判制度。对于家事审判工作,我们借鉴涉少刑事审判工作机制,结合家事案件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等特点,创立了家事审判十项工作机制,得到了最高院的肯定,具体为:家庭暴力预防惩治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归并优先调解制度、未成年人利益表达制度、心理疏导干预制度、亲和的圆桌审判制度、司法救助制度、向弱者倾斜的举证分配制度、国家代理制度、社会联动制度。

其中与妇女儿童利益保护最为密切的是:

未成年人利益表达制度,一是诉讼监护人制度。子女为案件当事人,但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因利益相反不宜出庭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由诉讼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出庭参与诉讼,表达子女的独立意志,保障子女权益的实现。二是家庭关护员制度。在不以未成年子女为当事人的案件中,因涉及到子女的切身利益,需要其参加庭审或参与调解的,由志愿者、社工作为关护员陪同子女出席,为子女提供及时的关怀,保证子女不受他人干扰地表达自己的独立意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向弱者倾斜的举证分配制度。在依法分配举证责任的基础上,应考虑弱势群体利益及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建立特殊的举证分配机制。在确认婚姻无效等问题上,可不限于当事人举证,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当事人未主张或提出的事项。同时,加大释明力度,向举证能力较低的当事人释明具体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所需证据种类及相关事实的证明程度,弥补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足。

4、妇联和法院是如何建立预防机制减少性侵儿童、暴力致儿童死亡等伤害儿童的案件?

性侵儿童、暴力致儿童死亡等伤害儿童一直在全国各地屡有发生,南京近两年也发生过乐燕故意杀人案、蔡士林故意伤害案、郑东故意伤害案这样几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这些案件,非常令人痛心。人民法院除了依法严惩被告人之外,更希望以个案推动促进未成年人的保护,让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

乐燕案审理结束后,南京中院就一直积极推动和参与未成年人监护权制度完善的立法工作。我们会同团委、民政等部门调研、论证未成年人监护权具体制度框架,推动《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纳入了南京市立法库。积极参与最高院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相关规定的调研。监护权撤销问题的调研在《人民法院报》刊登。

最高院近日公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我院已经和民政、妇联、团委等部门多次协调、沟通,具体落实。明年我们的重点工作将是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我们在案件审理中也注重主动发现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是否处于危险之中,对于困境未成年人,主动报告和救助。

最后,也要提醒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是,要加强普法教育工作。一方面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未成年人因身心尚未成熟,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应加强对其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教育,使其在遇到危险时具备自我保护的意识和常识。

另一方面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法制教育,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侵害儿童恶性案件发生在家庭里,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第一道防线,应充分认识到应认识到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生命体,子女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父母不应漠视子女的生命权,随意处分。父母在教育子女时,应摒弃传统“棍棒教育”的理念,学习科学的管教子女知识,了解子女在不同成长阶段的身心发展特点,加强与子女的交流沟通,促进与子女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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