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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继承法论坛”在京召开,与会专家学者呼吁—— “继承法确实需要修改了”

 发布时间:2015-01-05 12:30 浏览量:791

http://paper.cnwomen.com.cn/content/2014-12/31/012319.html

220141231  中国妇女报  王春霞

继承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第一届“中国继承法论坛”日前在京召开,与会专家学者呼吁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尽快修改完善继承法,以适应当下的社会现实需求。

实施近30年未修订

“我国继承法实施近30年从未修订,这是一个很奇怪的事情。”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是继承法修订的重要倡导者、推动者。他认为,随着财富变迁,继承法完全不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磊介绍,相较于离婚案件,继承案件属少数。但是,司法实务中也确实出现了不少问题。法院不能拒绝裁判,久而久之形成自己的规则。“继承法确实需要修改了。”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认为,家庭小型化、城镇化、人口迁徙导致中国社会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社会财富多样化、财富流动性增加,家庭财产增长导致继承需求多样化。

“继承不仅是家庭内部关系调整,还涉及市场经济主体、市场运行、宏观调控等。”陈凯将之细化为:与经济组织主体形式有关的继承问题,如公司股权继承、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与市场运行有关的继承问题,如保险、信托、票据以及银行存款的取得、采矿权、勘探权等;与市场秩序有关的继承问题,如合同权益、商标继承,虚拟财产的继承,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的继承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曾参加201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召开的几次继承法修改研讨会。

“当时关于继承法修改争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遗产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父母继承顺序、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遗嘱的形式及效力、特留份制度、遗嘱信托、归扣制度、遗产管理制度、债权人利益保护等。”马忆南告诉记者。

继承遗产范围应扩大

“为顺应我国财产形态的更新与转化,继承法应适度延展遗产范围。”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歌雅认为,将被继承人享有的人格权衍生的财产利益、互联网中的虚拟财产等纳入遗产范围。同时,为顺应民众的风俗习惯,继承法应规制特殊遗产的继承规则:遗体、骨灰、灵牌、墓地等特殊遗产的继承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实践中出现过将全部遗产赠予婚外情人的情况,引发人们对特留份制度的关注。

“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樊丽君说,我国继承法特留份制度可以仅限于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成年子女作为特留份主体,应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条件;父母的利益用必留份保护;尽量采取债权性质的权利设计;数额不宜过高。

王歌雅认为,传统继承法的体系格局遭遇继承观念变迁的冲击——法律尊重和保护被继承人的意志自由,法定继承的适用受遗嘱继承的限制,即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问题,有的认为应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论采取什么遗嘱形式,应以最后合法遗嘱为准;有的认为公证遗嘱最能够保证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司法实践中易认定,建议维持现状。

继承顺序和继承人范围要调整

“配偶的继承权始终应该被排在最为重要的位置。” 杨立新介绍,我国规定的配偶、子女、父母属于同一继承顺序,大体来源于前苏联立法。绝大部分国家把配偶放在无固定继承顺序上。

“考察世界上其他国家的规定,发现基本都是把父母放在第二顺序继承。”马忆南说,中国民众继承观念和习惯的实证研究表明,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观念支持把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父母放在第二顺序继承,可以通过赡养制度、生活困难的可以通过继承法第十四条、社会保障、职业年金制度等途径保障父母的权益。

“顺应人口结构变化,应增加继承顺序。”王歌雅说,目前我国继承人范围较窄、继承顺序较少。伴随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独生子女家庭增多,人口老龄化加剧。为贯彻养老育幼原则,避免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继承法应将四代以内的其他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增加为第三顺序继承人,以发挥遗产的扶弱济困功能。

有专家建议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到叔伯姑姨舅和侄子女外孙子女,也有专家建议不做修改,侄子女、外孙子女可以通过代位继承制度继承遗产,扩大范围后可能导致更大继承纠纷。

对于丧偶儿媳、女婿继承权问题,有的建议删除,有的建议保留。

遗嘱新形式应得到承认

随着科技发展,电子技术广泛应用,出现了录像遗嘱、打印遗嘱、电子遗嘱等多种遗嘱形式。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林建军告诉记者,录像遗嘱本质特征和录音遗嘱一样,都是一种信息化记录,建议增设视听遗嘱。“实务中越来越多出现主文打印,有个人签名和日期的打印遗嘱,建议将打印遗嘱单列作为一种遗嘱类型,同时强化证据要素”。

实践中还出现了密封遗嘱。有的认为密封遗嘱保密性强有现实需要,建议增加密封遗嘱形式,有的认为难以保证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认密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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