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用***结婚后消失 丈夫告民政局"求单身"
2014年12月23日
东南快报 刘清华
原标题:妻子用***结婚后消失 丈夫告民政局"求单身"
□东快记者刘清华
福州马尾32岁的江先生花5万元娶来的老婆,生活一周后卷款逃跑了。在苦等两年后,他远赴“妻子”老家广西提起离婚诉讼,这才发现,原来卷款而逃的“妻子”用的是捡来的身份证和他登记。真实的身份证所有人是一名女大学毕业生,尚未结婚,甚至未曾恋爱过。
判决离婚,双方都会无辜成为二婚人士。无奈之下,近日,江先生将马尾民政局告上法院,虽然败诉了,但是这段骗婚总算在法律上被判无效。
用捡来身份证登记后 新婚妻子一去不回
2012年10月,江先生经人介绍,认识20多岁女子“黄萍”(化名)。“黄萍”自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
经过几次接触,江先生对“黄萍”很满意。同年11月5日,两人到马尾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江先生拿到红本本,按事先约定给了“黄萍”5万元彩礼钱。
当天,江先生还办理婚宴,宴请了亲朋好友。
不料,一周后,“黄萍”以身体不舒服为由,提出去福州看病。江先生一时走不开,塞给“黄萍”3000元。
然而,让江先生没想到的是,娇妻“黄萍”一去不返,从此音讯皆无。
2014年3月,江先生在苦等了两年后,根据“黄萍”留下的身份证信息,向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但是,在桂平市人民法院,江先生并没有见到妻子“黄萍”,出现的黄萍另有其人,与其同来的还有她的父亲。原来,这才是真正的黄萍。之前,嫁给他的女子是冒充的。
据了解,黄萍大学毕业后在当地工作,平生从未来过福州。当时,黄萍未谈过恋爱,仍是单身,只是2012年曾丢失身份证。
江先生这才想起,2012年相亲时,“黄萍”对自己的身世支支吾吾,长相与身份证上的相片也不太一样。他因为一时兴奋,疏忽了这个细节,结果被人骗了。
据查,“黄萍”在婚姻登记时,提供了捡来的黄萍身份证,以及一本伪造的虚假户口簿,以此骗过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到目前为止,江先生仍不知道与自己结婚的女士姓啥名啥,目前在哪里。
婚离不成状告民政局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我女儿不可能与他离婚的,不然以后嫁人,不成了二婚了!”黄萍的父亲对江先生的遭遇表示同情,但认为此事与他女儿无关,希望江先生另想办法。
由于离婚诉讼的被告不明确,江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向桂平市法院提出撤诉。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分别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等。第十一条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为受胁迫结婚的。但是,江先生的情形均不适用。
江先生回到福州,在征求律师意见后,选择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尴尬。他以马尾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尽审查义务,登记有瑕疵为由,将马尾区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其与“黄萍”的婚姻登记。
马尾区民政局辩称,江先生与“黄萍”(假冒)到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出具的证明材料符合法定的形式与要求,民政局为之办理婚姻登记行为是合法的,程序上不存在瑕疵;江先生与“黄萍”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责任应由江先生自行承担。
马尾法院审理认为,民政局在办理江先生与“黄萍”结婚登记时,登记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民政局受技术条件所限,无法识别“黄萍”提交的身份证明的真伪,在颁证行为中没有过错。
“黄萍”冒用并伪造他人身份,致使民政局作出的婚姻登记与客观事实不符,该结婚登记失去合法存在的基础,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可避免骗婚重婚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件登记结婚骗取钱财,这类案件时常见诸报端。
那么,登记结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该起到怎样的审查义务,如何避免骗婚重婚案件的发生呢?
昨日下午,东南快报记者就这些问题电话采访了马尾区民政局。该局婚姻登记处一位林姓工作人员表示,结婚需本人到现场,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3张红底合照。工作人员进行形式上审查,材料符合法定的要求即可登记结婚。“身份证有读卡器,但是户口簿只能通过肉眼进行辨别。”
该局办公室一位叶姓工作人员表示,江先生当时应该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但登记机关对材料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对其真实性无法鉴定。结婚登记当事人是自愿登记结婚的,应该提供真实的材料。当事人如果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相关人员表示,2009年福建基本实现全省婚姻登记信息联网,但到目前仍有永泰14个乡镇还未联网。2012年,福建作为第一批10个省市,与国家民政部信息中心联网。
“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登记记录,系统会立即跳出提示。”该人员表示,一旦全国婚姻登记信息都联网了,可避免骗婚重婚案件发生。但是,目前全国仍有一些偏远地区未与民政部联网,工作人员在进行婚姻登记时无法即时掌握相关情况,给审核材料带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