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地方法院审判意见

合伙买下拍卖房投资 一方去世产权难确认 静安区法院确认原告享有50%房屋产权

 发布时间:2014-12-18 16:50 浏览量:710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4-12/17/content_48425.htm

20141217   上海法治报    李鸿光

  朋友合伙购得一套拍卖房作为投资,不料产权证上登记一方的郑某因病突然去世,而出资却没有获得任何名份的另一方贺小姐顿时慌了手脚,为争得应得的产权,她无奈将郑某的父母、妻子和儿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拍卖房获有50%的产权。

  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判决涉案拍卖房50%的产权份额归贺小姐享有,剩余50%产权份额由郑某的父母、妻子和儿子共同共有; 涉案拍卖房剩余贷款由双方按比例向银行继续偿还。

  为投资两人合买拍卖房

  200910月中旬,上海国拍刊登公告拍卖涉案房屋,看到这则消息的贺小姐就心动了,她想以此作为投资,但资金却有些周转不开。

  恰好一次与郑某聊起此事,郑某也表示对此很有兴趣,两人一拍即合。在拍卖现场,该房被郑某和贺小姐拍得。当月下旬,贺小姐刷卡支付了拍卖保证金10万元。次月又刷卡支付房屋拍卖款项36.5万余元及拍卖佣金12.3万余元。

  同年12月,贺小姐与郑某签订协议书确认:“鉴于200910月,双方通过拍卖获得坐落于本市延平路某号房屋,该房屋拍卖价为246.26万余元,双方已向上海国拍支付售付款98.5万余元; 双方还决定余款由郑某出面向银行贷款147.7万元,已拍得房屋产权双方各占50%的产权等。”双方还对偿还贷款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未署名房屋产权难取回

  开始几年,因拍卖房权利人登记在郑某名下,该房由郑某负责对外出租,租金用于归还房屋贷款,不足贷款由贺小姐与郑某分担偿还。不料,天不随人愿,郑某于20131月上旬突然因病去世。

  贺小姐得知此事后,就想到了与郑某合拍下来的房屋。房屋一直由郑某负责对外出租,房屋产权人也仅仅写了郑某的名字。现在郑某突然去世,自己那50%的份额也不知道能不能拿回来。于是,贺小姐赶紧去房产交易中心咨询,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不能仅凭她一人的说辞,就将50%的房屋产权转为登记于她的名下。

  提诉讼法院确认50%产权

  多方咨询后,今年8月,贺小姐为争得涉案房屋50%的产权,而将郑某的妻子、儿子及父母亲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拥有50%的产权。

  审理中,法院查明涉案房屋系由郑某向银行办理贷款,截止郑某去世尚有借款本金一百余万元未偿还。

  法庭上对于贺小姐的陈述,郑某妻子、儿子及父母亲均表示认同无异议,但提出要求应按各产权人份额归还相应贷款。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郑某名下,但根据贺小姐与郑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平等出资对涉案房屋各占50%的产权份额。因郑某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贺小姐主张涉案房屋的50%的产权,法院予以确认; 考虑到郑某已去世且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属郑某名下房屋产权份额50%部分,由郑某妻子、儿子及父母亲四人共同共有,至于四继承人各自应继承的份额,可根据法律另行主张。

  法官点评

  一般来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现实中不动产登记虽是确定不动产物权归属的证据,但其也不具有“绝对”的“证明力”,而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若当事人能够出具相反有力的证据,足以证明登记属不实的,就可以推翻不动产权利推定的效力。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