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受害人不仅需要单一庇护制度
2014年12月12日 中国妇女报 宋利彩
对家暴受害人的庇护和救助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此次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家暴受害人的庇护和救助做出了相应规定。那么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对家暴受害人的救助有什么特点?反家庭暴力法如何更好地对家暴受害人“施以援手”?本报记者就此专访了长期致力于反家庭暴力研究的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刘梦教授。
记者:家暴受害人的庇护和救助工作有什么意义?
刘梦:众所周知,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是一个系统工程,具有紧急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因为家庭暴力发生之后,受害人需要一个安全的去处,以远离加害人,因此,提供紧急救助是非常必要的。同时,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会对受害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方面带来伤害,这就需要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社会适应服务。在建构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系统时,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多层次需要,即:既有医疗的需求,也有环境安全(安全的住处)的需要,更有心理康复和重建自己的需要。要帮助受害人,就需要从受害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方面入手,真正帮助他们从家庭暴力的伤害中走出来,重返社会生活。
记者:此次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对家暴受害人的庇护和救助作出的规定,有哪些特点?
刘梦:征求意见稿对有关家庭暴力的社会求助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总体来看,有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搭建了一个责任比较清晰、分工比较明确的救助体系,并明确了政府的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对不同的责任主体,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明确了庇护和经济帮助是政府的责任,医疗救治是医疗机构的责任,司法和法律援助是公安、司法机关的责任。应该说这样的制度性设计,为帮助和救助受害人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第二,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受害人救助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当向受害人提供医疗救治、庇护、经济援助、法律援助、司法求助,为受害人提供多方面的帮助、支持和服务。
记者:征求意见稿将在何种程度上对家暴受害人施以援手?现实当中,对家暴受害人的救助存在哪些问题?
刘梦:从中国近年来的反对家庭暴力的实践中,我们发现,在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过程中,遇到这样一些问题:第一,单一的庇护制度难以满足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需要。受害人进入庇护所之后,如何离开?离开之后该去哪里?是回家还是去其他地方?回家之后是否会让加害人变本加厉?去别的地方,应该有什么样的选择?第二,庇护过程的专业服务不足,现有的庇护所基本上只是提供一个住处,而缺乏配套的专业服务,无法从危机干预的角度,提供紧急救助,因此,受害人离开庇护所时,很多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记者:针对这些问题,您有哪些建议?
刘梦: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在立法草案中,应该要特别重视几个方面:第一,把紧急救助与长期救助结合起来。第二,将紧急庇护、经济支持、医疗救助、心理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第三,各个环节的救助活动要系统化和可操作化。
具体说来,建议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应该参照2008年七部委的文件,增加医疗机构在处置家庭暴力受害人时的责任,包括:甄别和发现疑似家庭暴力受害人;报告无行为能力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儿童、老人等无行为能力的人);告知受害人的权利和经济途径;保存好相关证据,必要时协助调查。
其次,草案第十八条中,应该增加给受害人提供长期救助服务的内容,包括心理辅导、经济支持、医疗救治和重返社会服务,同时,根据在救助中“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明确政府的主导、指导、督导的作用,引入社会组织,参与紧急救助和长期救助服务,包括建立庇护所和康复服务中心等。
记者:社会组织在家暴受害人救助方面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刘梦:社会组织至少可以发挥这样的作用:一是提供专业服务,补充政府服务能力的不足;二是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优势,可以深入社区,开展社区教育,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三是可以开展相关的服务项目评估研究,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服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服务,按照中国目前的现状,庇护服务基本上是由地方社会福利机构来承担的,客观上存在着资源有限、专业人员缺乏等问题,因此,需要引入专业的社会服务机构,特别是一些社会组织参与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