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地方法院审判意见

婚介变“味”红娘变“色” 婚介纠纷频现 市二中院向民政局发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4-12-04 11:22 浏览量:710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4-12/02/content_43127.htm?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1

20141202   上海法治报    胡蝶飞

  俗话说“千里姻缘一线牵”。由于“工作太忙,认识人太少,交往圈子小”等原因,使大龄女、大龄男为择偶而忙碌,于是,婚介机构应运繁荣起来。据悉,目前全国有婚恋交友机构4万多家,从业人员达30余万人,与婚介相关的纠纷也日益显现。如何推进婚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试图从审理的一些涉及婚介纠纷的案件中寻找答案。

  【案例一】

  结识“地产经理”被骗12

  离婚后的张女士看到某婚介公司的广告决心试一试。她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和离婚证来到了婚介公司,在支付了2800元服务费后,婚介公司当天就按照张女士的要求,为她介绍了一位郑先生。根据婚介公司的资料,郑先生是香港一家地产公司的经理,年薪20多万元,在上海有两套房产。张女士对郑先生的情况很满意,在婚介公司的安排下与郑先生见了面。

  见面后,张女士发现郑先生与自己有共同的兴趣、爱好,双方的感情急速升温,很快进入谈婚论嫁阶段。

  一日,郑先生打来电话告诉张女士,他公司的一个项目需要支付一笔担保金,但他的卡不知道为何在上海取不出现金。希望张女士借给他5万元周转一下。热恋中的张女士毫不犹豫地取出5万元交给了郑先生。此后,郑先生又先后向张女士借了几次钱,虽然数额不大,但张女士起了疑心。她向郑先生提出还钱后,郑先生爽快答应,一周后归还。

  还款日期到了,郑先生却消失了踪迹。张女士向警方报案,最终,警方查明郑先生原名不姓郑,真实姓名是“俞某”,也根本不是“地产经理”,而是一名社会无业人员。法院判决俞某犯诈骗罪,并责令俞某退赔张女士经济损失12万元。

  张女士认为,婚介公司工作失误,未能对化名郑先生的人进行必要的身份核实,导致张女士被骗。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婚介公司退还服务费2800元,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的规定,赔偿2800元、赔偿损失12万元。

  婚介公司则认为,婚介公司作为婚姻居间方,已向张女士提供了服务,且介绍成功,婚介公司并没有欺诈行为,不符合消法退一赔一的规定,不同意退赔服务费。婚介公司只是验明客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和婚姻状况,俞某当时向婚介公司提出,由于自己的产业做得比较大,要求婚介公司保密身份而化名郑某。而张女士被骗的款项,法院的判决书已经明确由俞某赔偿,所以不同意张女士的赔偿要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武之歌指出,婚介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应的行业规范,并对服务对象尽到诚实信用的合同义务。婚介公司在向张女士介绍结婚对象时,未提供该对象的真实身份信息,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退还张女士服务费2800元。

  对于张女士要求婚介公司赔偿一倍服务费并赔偿被骗12万元的诉讼主张,法院认为,张女士的经济损失12万元,是俞某的犯罪行为所导致。张女士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恋爱过程中轻信他人出借钱款,自身未尽到谨慎义务。所以,对张女士要求赔偿一倍服务费和赔偿12万元的诉讼请求都不予支持。

  【案例二】

  超约定人次不退服务费

  都市白领陈小姐每天忙于工作,无暇谈婚论嫁,陈小姐的母亲十分着急,在母亲的多次催促下,陈小姐选择了一家婚介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婚介公司向陈小姐提供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有效期为20133月至20143月,服务形式为单次约见(一年不少于8人次)。陈小姐说,当时婚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每个月为陈小姐介绍不少于2人次。陈小姐为此支付了服务费5300元。

  在开始的3个月里,婚介公司还很负责,为陈小姐介绍对象8人次。但在第4个月,婚介公司仅介绍对象1人次。此后,就再也没有给陈小姐介绍。陈小姐认为,婚介公司没有履行每月介绍2人次的口头承诺。为此,陈小姐将婚介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婚介公司退还服务费3500元并支付违约金530元。

  婚介公司则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由婚介公司为陈小姐介绍8人次,婚介公司已经为陈小姐介绍了9人次,完成了合同的约定。在第4个月,婚介公司还多次电话联系陈小姐,为陈小姐介绍对象,但都被陈小姐以各种理由拒绝,婚介公司没有违约行为,不同意陈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孙斌指出,陈小姐与婚介公司签订的 《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法之处,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陈小姐主张,婚介公司口头承诺每月介绍2人次相亲,婚介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而双方合同约定在服务期内,婚介公司应为陈小姐介绍8人次,现在婚介公司为陈小姐提供了9次介绍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介绍次数。陈小姐认为婚介公司的服务存在违约之处,但无充分证据予以印证。对陈小姐要求退还服务费3500元并支付违约金53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消费者在选择婚介服务时,应当仔细阅读服务合同条款,对于介绍相亲对象的次数等主要条款应当在书面合同中予以约定,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三】

  相亲不成退费难获支持

  离异的刘女士在网站看到某婚介公司发布的婚恋服务广告后来到婚介公司,工作人员给刘女士阅看了《爱情猎头推进计划》,刘女士被计划内容吸引,与婚介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并支付了11000元服务费,成为了婚介公司的普通会员。婚介公司给刘女士介绍了三位男性,刘女士都不满意。婚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刘女士,如果支付30000元服务费,可以升级为高端会员享受高端择偶标准,于是刘女士又支付服务费用19000元,成为了高端会员。

  在婚介公司安排的多次相亲活动中,刘女士并没有找到满意的人选。她认为婚介公司介绍的男士不是年龄太大,就是收入太低,离自己心目中的白马王子相差太远。为此,刘女士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婚介公司退还服务费30000元并赔偿30000元。

  婚介公司则认为,刘女士签订服务合同后,先支付了服务费11000元,在认可婚介公司的服务后才补足3万元服务费成为高端会员。婚介公司为刘女士安排约见男性会员超过18人次,是刘女士对自身条件估计过高,导致未能相亲成功。婚介公司不同意退还服务费。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刘佳指出,刘女士认为婚介公司为其介绍的男性会员不符合要求,并认为属于欺诈消费者,但在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并未对推介会员的具体条件作出明确约定,而婚介公司在合同签订后近9个月的时间内,为刘女士先后介绍了十余位男性会员供其选择交往,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律上所指“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刘女士认为婚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欺诈,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所以。对其提出“退一赔一”的请求难以支持。刘女士在合同期内自行提出终止服务、退还款项的要求,也与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中的约定不符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婚介机构是为会员提供婚恋交友的信息和平台,发挥媒介的作用,提供交友及进一步发展的机会,但不可能保证所推介的对象必然符合会员的心理预期,对交往对象的审核与交往的结果,在根本上取决于会员彼此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公民在选择婚介服务时,应当对婚介服务有合理的心理预期与定位。对于婚介服务的价位,也应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理性选择。对于年龄、身高、学历等有客观评价标准的要求事项,不妨写入服务合同中。而对于性格、修养等难以客观评价的事项,则需要择偶者通过交往予以把握、选择。

  社会透视

  约定不明虚假宣传是婚介纠纷主因

  上海二中院对近期受理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后认为,婚介行业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缺少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或行业执业标准对婚姻介绍服务作出明确规定,致使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缺少可依据的标准; 二是存在合同约定不明确问题。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未在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中对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一旦产生纠纷,难以根据合同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审判实践中,中介费用欠合理、资料不实情况并不鲜见。由于缺乏婚姻介绍服务的相关收费标准,目前婚介服务机构收费普遍高于合理范围; 且婚介服务机构通常未对相关人员填写的职业、收入等信息予以详细审核,信息严重不实情况普遍存在。

  此外,虚假宣传也客观存在。部分婚介服务机构为吸引顾客,谎称为大型相亲网站的线下服务商,且夸大会员注册量、介绍见面量和服务效果等。当事人在接受相关机构的婚姻介绍服务后认为其宣传不实,从而引发争议。

  为进一步提升婚介服务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上海市二中院向上海市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督促规范婚介服务合同。

  首先要严把会员信息的采集关。婚介服务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拥有真实的会员资料和提供优质的服务,婚介服务机构在采集会员资料时应进行必要的审核,尤其是会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就业状态、婚姻状况等。审理中发现,有的婚介机构对于会员信息的采集标准不严,容易因会员信息失真而导致纠纷的产生。

  其次要明确服务合同内容。在订立服务合同时,对涉及婚介服务的方式、形式、数量等核心条款应做明确、清晰的约定。审理中发现,有的婚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为招揽客户,对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进行了容易产生歧义的解释,提高了客户的期望值,最终导致纠纷发生。

  同时要提高证据保存意识。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做好已提供服务的记录。例如,客户的具体要求; 婚介服务机构所推荐的约会对象; 安排约会的时间、地点; 接听客户电话的记录; 双方的反馈信息等。审理中发现,有的婚介机构与客户之间就服务的数量与质量产生很大争议,如果婚介机构有相应的证据,可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