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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分手能否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

 发布时间:2014-12-02 10:51 浏览量: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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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7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徐雪芬

现实生活中,恋人或者夫妻恩恩爱爱的例子不少。但是一旦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什么招数能让对方赔偿,就用什么招。其中,离婚或者恋人分手之前一方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是经常有的事情,尤其是结婚不久的年轻人最好这口。这里,不仅仅是指女方要求男方赔偿,也包括男方要求女方赔偿的。

那么,法律上是否有“青春损失费”或者“青春补偿费”?先从我市一般的婚俗习惯说起,温州的恋人走到婚姻的殿堂一般需经过恋爱、订婚、结婚三种程序。订婚程序中,温州人特别好面子、讲排场,其土豪订婚仪式经常会让外地人咋舌、年轻人却步、父母亲增压。豪华的排场结束后,不多久双方或一方便提出分手。付出更多的一方往往心理不平衡,于是分手时索要“青春损失费”。

返还财礼还是青春赔偿?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撇开借助婚姻索取财礼的以外,司法实践中对结婚财礼的纠纷处置一般是这样:如果一方给付财礼而双方却未登记结婚,或者即使是登记结婚但双方并未生活在一起,一般判决返还财礼。反之,一般不返还财礼,除非给付彩礼的一方因为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这里的给付人往往包括给付人的父母。一句话,财礼是有条件返还,而“青春损失费”则不同。

离婚或分手时,一些妇女把“青春损失费”解释为“贞操费”、“辛劳费”甚至“衰老费”。有些男人把“青春损失费”解释为“误婚费”等五花八门,反正情断义绝不惜以任何名义要求对方赔偿。有些当事人直接说:我爱错了你必须赔我。

一方当事人无论是否结婚在分手时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或者双方(有时包括父母)分手时协商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你称这笔财物是“青春损失费”也好,是“分手费”也好,只要双方自愿,法律是不鼓励不反对。也有些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父母,这么做是为了弥补另一方的“感情伤害”或者因自己或者自己子女“朝三暮四”的婚恋行为主动偿还对方的“感情之债”。如果你有幸碰到这样的人,说明你的“青春”在这些人眼里是有“法律价格”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误会法律会支持“青春损失费”。

你的青春你负责。“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离婚或者解除婚约时一方不得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一方也没必要在分手时去收集另一方如何“违法”造成自己的自己的青春损失。不可否认,现实有些案例中某些美丽的“小三”在与他人尤其是与官员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提出天价“青春损失费”却往往得到满足。那是因为精明的或者恶毒的“小三”掌握了与她同居的官员受贿或者贪污的线索,有敲诈勒索嫌疑。

这些交易的成功,不仅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还亵渎了法律。

(作者:温州徐雪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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