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家暴立法,还有哪些未被保障盲点
2014年11月27日 新京报 吕频
专栏
就这部法本身而言,讨论的目的在于:确保其中已有的有力条款保留甚至更强化,争取缺失和不力的修正及再完善。而且可以更广泛地揭示和探讨各种防治需求。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家庭暴力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是中国妇女权利立法的大事件。
应看到,在立法倡导之外,国人反家庭暴力意识的提高托举了这部法律。2002年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让“家庭暴力”作为一个词被记住,人们开始意识到发生在私领域中的暴力同样是罪与错。到2011年亿万富翁李阳家庭暴力案爆发,令人惊喜的是,公众反应显示,大多数人已经知道要对家庭暴力说不。
在意见稿中可以发现,不少条款基于实际经验,例如要求公安机关为家庭暴力出警时要固定证据和制作书面记录。另外一些则是对成功试点的总结,例如提出公安机关可以对施暴者提出书面告诫,以及用专章规定法院可以就涉家庭暴力诉讼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但是,另外一些条款远不孚众望,除家庭暴力定义过窄之外,还有,虽然实践证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需要警察监督,然而,只写了法院应该将裁定抄送公安部门,却没写公安接到之后该做什么,令人为此裁定能不能真正全面实施担忧。
还有,要求各县都建立或指定庇护所,但未来的庇护所,更应该重质而不是量。没有提出为家庭暴力受害者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这就意味着达不到目前法律援助要求贫困程度的受害者可能得不到援助。规定中小学要提供家庭暴力教育,但难道不是各学校都应该提供,包括大学?
普通人可能读不出条文间隐蔽的含义,所以,需要专业人士设置议程。但是,公共表达本身不是专业人士的专利,人人都可发表意见,而受害者显然更有发言权。再对比条文,或许就能找到未被充分保障之处。
就这部法本身而言,讨论的目的在两方面:确保其中已有的有力条款保留甚至更强化,争取缺失和不力的修正及再完善。而且可以更广泛地揭示和探讨各种防治需求,例如:是不是应该明确对受暴杀夫者慎用死刑?有没有可能为受害者建立专项救济基金?
征求意见只是一个节点,到全国人大真正通过这部法,到它开始实施,这些过程都不应该离开公众监督。终究我们需要的并不是一部法,而是以人权标准疗救家庭暴力的顽疾,以政治性意愿开辟解决方案,而最终的检验权应该属于民众。
□吕频(专栏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