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部科学的反家庭暴力法
11月25日,又到一年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
近年来,家庭暴力正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和重视,国际社会为消除家庭暴力做出了不懈努力,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实施惩戒。在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意义凸显,反家暴立法受到社会各界期待。特别是全国妇联、长期从事反家暴研究与行动的学者和妇女权益推动者——希望立法机关能针对家庭暴力立法宗旨、核心概念、家暴受害人及幸存者的社会救助机制、符合家庭暴力特点及规律的民事诉讼规则等方面,作出以中国国情为基础、顺应社会发展和国际反家暴立法趋势的选择。
反家庭暴力立法属于社会法范畴,一部国家基本法层面综合性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应当是一个由行政干预、社会干预和司法干预共同组成的立体框架。为了进一步阐述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重要意义及其应当涵盖的主要内容,今日本报编发国内多年从事家庭暴力问题研究的不同专业的专家学者对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深度思考与探讨,并期望以此抛砖引玉,早见圭臬。
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
■ 陈明侠
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一部反对一切形式家庭暴力、维护暴力受害人权益的人权法,也是一部包括实体法内容、程序法内容,涉及政府、公民、社区、公检法司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各界各部门的综合性的社会法。因此,该法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5项原则。
坚持“零容忍”原则
坚持“零容忍”原则的含义,就是指反对、禁止和消除一切形式家庭暴力。“零容忍”即是说,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为个人不应该遭受,作为社会不能、也绝不应该容忍。该原则还包括“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防治家庭暴力的各项制度,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反对一切形式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但首先是国家的责任。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应明确规定国家负有禁止家庭暴力的义务。因为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婚姻家庭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国家及其各职能机构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同时,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一切形式家庭暴力,也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坚持受害人本位原则
坚持受害人本位原则是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的直接目的。所谓受害人本位原则,主要是指反家暴立法应坚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条真正体现出保护受害人的公正立场,即立法应从家庭暴力的普遍性、隐蔽性(私密性)、反复性、证据难以收集、形式和后果多重性、目前尚缺乏救助性等特殊性出发,对受害人的权益给予充分的保护,在立法中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的公正、合理的规定,以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是指:第一,家庭成员中的一切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人,包括具有恋爱、同居等特殊亲密关系者或曾经有过配偶关系的受害人;第二,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因此,反家暴网络专家建议稿中特别规定:“对未成年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给予特殊保护。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对未成年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包括目睹儿童)给予教育、医疗等专项救助。”
“预防为主,早期干预”原则
预防为主是指,通过宣传、倡导,采取反对家庭暴力的各种措施,增强公民反对家庭暴力,禁止一切形式家庭暴力的自觉意识,在城乡社区中形成对家庭暴力抵制并采取“零容忍”态度的良好社会氛围。从而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达到立法的目的。
早期干预是指对已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早期干预要求公权力对于家庭暴力提早和主动的干预。早期干预强调对于家庭暴力的提前介入,消除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对已发生的家庭暴力积极干预,防止家庭暴力升级;对已存在的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有效地制止,使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时从暴力下解脱出来;对施暴人进行及时的教育,消除其施暴动机。
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原则
该原则是指:“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多机构合作的工作机制。”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政府在防治家庭暴力工作中必须始终承担主要责任并发挥主导作用,实行统一领导。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规划,为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暴干预工作;建立监督评估机制等。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自职责,保障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必要经费。同时,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目前包括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卫生、民政等政府部门,妇联、民间妇女组织、研究机构、社区、学校、媒体等在内的许多机构都已不同程度地参与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行动中来。一些地方已初步建立起各机构防治家庭暴力的运行机制,但大部分是以妇联组织为主导的,其作用受到很大限制。家暴防治法的制定,应该可以完成从以妇女组织为主导到以政府为主导的多机构合作模式的转变。
教育、矫治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家庭暴力行为严重侵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制止暴力行为,使施暴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严惩施暴人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家庭暴力,是要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铲除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即根植于人们头脑中的歧视、不平等的传统思想,建立平等和谐的新型家庭关系。在某种意义上,施暴人也是传统文化的受害人,在对施暴人课以法律责任的同时,还须进行必要的教育,依法进行行为矫治、心理治疗,使更多的施暴人能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改变思想,成为反对家庭暴力的同盟军。
(作者系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须合理界定家庭暴力概念
■ 李明舜
在反家庭暴力立法需要解决的诸多问题中,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家庭暴力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不同的文化、制度、个体主观体验下可能会有不完全一致的理解。在中国大陆地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一规定主要从家庭暴力的实施主体范围、一般表现形式、行为构成等方面进行解释。这是目前中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最明确、最权威的定义。然而这一定义也并非无可挑剔,批评者多认为这一定义所确定的无论是主体范围还是侵犯客体范围以及客观表现形式都略嫌过窄。
家庭暴力防治法应从以下几个角度加以考虑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
第一,家庭暴力防治法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应当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从而为家庭暴力防治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留有余地。由于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广泛,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同时更需要形成一个以家庭暴力防治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而家庭暴力防治法作为这一法律体系的主体,则应当具备相应的“纲领性”,为其他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家庭暴力防治法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既要有明确内涵和外延,又要有一定的概括性和开放性,为家庭暴力防治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留有余地,以便发挥法律的整体效应。
第二,家庭暴力防治法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应当具有全面性,从而有利于实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目的,就是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实现这一目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界定的家庭暴力概念必须要较为全面地为家庭成员划定行为红线,从而为建设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提供充分有效的保障。
第三,家庭暴力防治法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应当具有确定性,从而有利于增强反家庭暴力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导规范和操作标准。
第四,家庭暴力防治法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应当具有普适性,从而有利于增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国际影响力。
综上,未来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应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故意损害他人身体、精神、性或财产的行为是家庭暴力
。具有恋爱、同居等特定关系或者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至于具体的表现形式可以列举为:实施或威胁实施身体上的侵害,以及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实施或威胁实施性暴力及其他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性行为的;以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毁损财产以及其他经济控制行为;非法强迫受害人堕毙胎儿的;遗弃受害人的;其他损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性或财产的行为。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确立对受害者救济是立法价值追求
■ 薛宁兰
立法宗旨或目的,是任何一部法律开篇需明确的内容。在反家庭暴力法宗旨中,保护、救济、恢复受害人(即幸存者)权利应是其重要的立法价值追求。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幸存者的救助,应基于家庭暴力的特点和规律(如隐蔽性、反复性、周期性和长期性等),确立专门的法律制度,并通过特殊程序,为幸存者提供确保人身安全和心理精神康复等的救助措施。
反家暴法的特有制度——民事保护令便是一例。从其他国家及地区立法看,民事保护令的内容很丰富,包括了禁止令(禁止施暴及禁止接触)、迁出令(命令加害人迁出住居所)、远离令(命令加害人远离被害人住居所或工作场所)、决定令(受害人享有不动产暂时占有权、子女暂时监护权、探望权)、给付令(加害人支付受害人租房租金、给付扶养费等)、防治令(加害人完成处遇计划)等。法官可依据受害人需求,在不侵犯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给予受害人一种或多种救济。
在家庭中,儿童和老年人也是容易受到暴力侵害的弱势方。反家暴法针对受侵害的儿童、老年人的救助措施主要应该有:强制报告制度、照料和养护服务以及国家监护等。例如,民政部门为受暴儿童和目睹暴力的儿童提供专门的庇护和照料服务。这种临时性的照料服务可以由专门救助机构提供,也可以通过家庭寄养、自愿助养等方式进行。对于监护人对儿童有肢体暴力、性侵害、虐待、遗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反家暴法可设立监护人资格中止或撤销制度,对适用这一制度的具体情形、申请人范围和顺序、中止或撤销的后果等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中止或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同时,要为受到侵害的儿童指定新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近亲属等其他顺位监护人中没有合适人选时,可以指定民政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担任监护人。公职部门担任儿童的监护人,属于国家监护。反家暴法确立监护人资格中止或撤销制度的同时,还应对国家监护这一替代性制度作出相应安排,以使受侵害儿童获得国家救助。随着老龄化时代到来,家庭及老年人护理机构中对老年人的虐待行为会有所增加,强制报告制度、照料和养护服务也是对受虐老年人的救助措施。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反家暴立法应制定特有的专项证据规则
■ 徐卉
反家暴立法不只是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涉及家庭暴力的规定进行整合,更重要的是应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制定特有的专项规范。为此,在诉讼证据制度上,必须考虑以下内容。
适用表见证明原则,制定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通常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的优势分量。但是,由于家庭暴力发生的隐蔽性和长期性,证据收集的难度大,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受害人负全部举证责任不仅使其处于不利地位,也给法院依法审判带来困难,结果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而施暴人却轻易地躲避了法律的制裁。为此,在家庭暴力民事案件中,应适用较证据的优势分量标准低的表见证明原则。
所谓表见证明,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经过,依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必然产生一定的结果,因而推定行为人的行为有过失,或行为与该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要件事实存在,从而减轻该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相对人如果想推翻此表见证明,必须就该事件通常经过的相反事由,即就事件的经过有其他的可能性,使法官就案件事实认知发生疑念提出反证。
适用表见证明原则充分体现了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据此,只要受害者能提供一些基础性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包括伤情照片、身体伤痕、证人证言、被告书写的不再施暴的保证书、报警记录、社会团体的相关记录或证明、病历、录音录像、短消息、网络聊天记录、家属提供的证据等等,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否认或无证据推翻受害者的主张,即可推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表见证明原则在不改变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前提下,相应地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加大了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强化了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更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增设新的证据种类,实行证据能力裁量主义
家庭暴力相关知识是一门涉及社会学、心理学、医学、女性学等学科的跨学科知识,而目前司法界以及社会上普遍对家庭暴力领域中的专门知识了解不够,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在反家暴立法中增设新的证据种类,包括关于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以及能说明当事人惯习,诸如吸毒、赌博等的品格证据。增设这两类证词,不仅能够帮助法官分析受暴人行为的合理性——为什么不离开施暴者,为什么不采取其他措施,为什么相信会有即刻的死亡威胁或严重的身体伤害等,给法官公正裁判提供重要的参考,而且可以显著解决精神暴力、性暴力在证据收集上的困难。
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采纳的原则上,应当实行证据能力裁量主义,即要求司法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确定证据能力,这是根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而作出的科学规定。由于家暴受害人长期受到施暴人的虐待,她们在精神和心理上都有着与普通人不一样的反应,因此在诉讼中,受害人可能会收回其先前陈述,或作出与先前相抵触的陈述,这种情形在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中经常发生。对此,法院必须实行证据能力裁量主义的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判断,不能仅因其前后不一致、自相抵触而拒绝采纳。这样才有助于公正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有助于对受害人的司法保护。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反对家庭暴力小常识
1.什么是家庭暴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谁会遭受家庭暴力?
所有家庭成员都可能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
老人、儿童,尤其是妇女,是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群体,但男性也可能遭受家庭暴力。
3.受到或发现家庭暴力
怎么办?
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不是家务事,一定要对家庭暴力说“不”!
遭到家庭暴力要积极求助。可拨打“110”报警,各地妇联“12338”妇女维权热线可以在第一时间提供帮助,也可通过法律服务专线“12348”寻求法律援助。
漠视等于纵容!发现他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该通过报警等方式积极伸出援手。 对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均有义务予以制止。
4.怎样自我保护?
熟记报警电话、妇女热线、地方救助机构以及可靠朋友的电话号码,一旦发生暴力,随时求助。
如果家里有孩子,应教会孩子使用求助电话号码。
暴力发生时,尽力让孩子离开暴力现场。
发现施暴者经常使用的工具,应尽量放到家外或隐蔽处。
平常准备一个便携包,尽可能把现金、身份证、图章、房契、结婚证书、存折等重要文件和重要电话号码簿放在里面,以备发生暴力时可以携包离开,以求自保。
5.怎样获得庇护?
当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缺少安全的居住场所时,应尽快寻求庇护。
现在许多地方都建立了家庭暴力庇护所,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 可以为受害人提供应急居住场所。
6.怎样保存证据 ?
处理家暴案件,证据是关键!
公安机关接警到现场后,家庭暴力受害人应要求其做好接处警记录并及时组织伤情鉴定,这些是正确处理案件的直接证据。
受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应要求医院进行及时救治并做好诊疗记录,保存相关证据。
接到过受害人投诉的妇联和社区自治组织等机构,在有必要时应该为其出示投诉证明。
受害人可以通过给伤痕拍照、录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