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死亡证明不再愁煞人 出台新规更便民
2014年11月18日 大庆网
“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出具”有新规,更加便民
开“死亡证明”不再愁煞人
知情单位或个人均可出具,提交两件以上经公证机构核实即可
11月12日,张明手拿一份继承公证书,从大庆公证处服务大厅走出来,脸上挂满笑容,这份公证书办理得非常顺利,如果没有“死亡证明”新规出台,张明恐怕还要费一番周折。
新规给需求者带来方便
10月14日,大庆市公证协会,下发了一份“关于办理继承公证时对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出具及核实的指导意见”。正是这份“意见”的出台,给和张明有一样遭遇的市民带来了便利。
张明说,他父亲去世多年,名下有一套房产,孩子们商量后,决定把房产留给母亲。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遇到了麻烦,根据相关规定,张明必须出具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爷爷奶奶老家在甘肃,已经去世多年,根本无法开具死亡证明,没有这个证明,就办理不了继承公证,事情一直拖着。
11月10日,大庆公证处副主任张喜凤给张明打来了电话,根据大庆市公证协会发的通知,张明通过其他取证,可以给母亲办理继承公证。
紧接着,张明根据要求,在公证人员的帮助下,先查找了父亲的档案,档案里有爷爷去世的情况说明,又找到了奶奶的老邻居、老朋友取笔录,还采用了所有健在继承人笔录,确认奶奶去世的事实。
11月12日,张明拿到了继承公证书。
提交两件以上证明即可办理
大庆市公证协会出台的这个文件,主要是为了解决个别继承公证中,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出具难的问题。以前,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必须提交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或者死亡公证书,以上三项满足一项即可。
新的指导意见里规定,被继承人年龄在60-79周岁之间,其父母死亡,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均无档案记载,无法为其出具“死亡证明”的,应当提交两件以上足以证明相关死亡事实的证明材料,该材料可以由知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由公证机构核实后使用。
80岁以上实在难办可采集相关证人证言
如果被继承人年龄较大,其兄弟姐妹和单位出具死亡情况证明,经过公证机构调查核实均可办理。
意见规定,被继承人年龄在80周岁以上,其父母死亡,公安机关、医疗机构都没有档案记载,无法为其出具“死亡证明”,也没有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办理。
张喜凤说,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组织人事档案中有记载的,以档案记载为准。被继承人生前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出具的父母死亡情况证明。被继承人所在的乡镇政府或者社区工作站、所在地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死亡情况证明,需要采集两人以上知情证人证言。
如果有死亡时间记载清楚的被继承人父母的骨灰存放证、安葬证、墓地证,经过公证机构核实后,均可以作为死亡证明材料。
最后一点条件再次放开,对于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提供的,其他部门没有任何记载,可以通过采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继承人(包括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等证人证言,以及有关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死亡证明等方式,经过公证机构调查核实后,可以为其办理继承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