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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力推社会观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4-11-18 18:56 浏览量: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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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8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创新机制,社会参与

广州中院在涉少民事审判中开创社会观护制度。通过运用社会力量,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监护权、人身健康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由社会观护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关心以及保护,及时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乃至交涉,使少年民事审判中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活动,从审判工作本身出发,适当向前、向外和向后延伸,从而为审判提供更为客观、全面的参考依据,确保审判的社会效果,并在全社会营造关爱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体现出少年民事审判全面维权的特点。

二、规范运作,全程护航

一是建章立制,提供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机制保障。广州中院牵头联合市综治委等19家单位实施“羊城金不换不工程”——“阳光少年行动”,分批招募、培训、建设“少年法庭之友”队伍384人担任社会观护员,实行《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社会观护(员)制度实施规程(试行)》、《少年审判应用心理评估和干预机制工作办法(试行)》等运行机制,为社会观护员、心理咨询专家等社会热心、专业人士参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和通畅平台。

二是全程参与,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全面覆盖。社会观护员在庭前,负责调查未成年人及其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及权益保护现状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在庭中,应法庭要求参与庭审并宣读调查报告供法庭质证;在庭后,宣讲法律伦理道德和针对危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进行社会干预,督促判决履行并向法院反馈情况。通过“三段式”的工作方式,实现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是加强调研,推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研究成果转化。坚持“优势互补、共同研发、成果共享”的发展宗旨,有效运营设立在市中院的全国法院首个“全国青少年法律与权益保护研究基地”。召开“全国青少年法律与权益保护研究基地”首届研讨会,强化日常理论研究,形成理论研究成果30篇,转化制度创新成果10套,促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研究,推动司法实践。

三、全力推进,成效明显

广州两级法院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中已经全面推行社会观护制度,特别是在与未成年人权益直接相关的抚养权(费)纠纷、监护权纠纷、探视权纠纷等案件中,社会观护率达到100%。截至目前,两级法院在涉少民事案件中已实施社会观护近500件,社会观护报告已成为裁判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有效纾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调解工作开展,调撤率逐年稳步提高,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创新事例荣获由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主办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优秀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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