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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微播】女儿代父出具欠条 欠款判由父亲偿还

 发布时间:2014-11-18 18:33 浏览量: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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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8日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女儿代父亲出具欠条,父亲以欠条并非其本人所写拒绝偿还。近日,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判决父亲张某向出卖人支付货款5000元。

  原告王某经营一家木板店。20138月至9月间,被告张某因装修房子多次在王某处购买木板。经结算,张某在王某处购买木板共计9600元,在支付了4600元后,由张某的女儿张某婷(已成年)代张某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出具了一张欠条。之后王某多次向张某催要欠款,张某拒不支付。王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5000元欠款。张某辩称欠条并非其本人所写,但对欠条是张某婷代写一事却并不否认。

  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婷作为张某的女儿,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出具欠条,即使未经过张某授权,在所涉及金额仅5000元的情况下,王某有理由相信张某婷具有代理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余道治)

    来源:抚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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