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 在自由和规制之间可以两全其美/ @开心小精灵
2014年11月1日 图WANGYOU 海坛特哥
姓名权 在自由和规制之间可以两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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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姓名权”的立法解释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提出:公民除了随父母姓,也可以选择其他姓氏。
为什么允许选择其他姓氏?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公民对姓氏的多样化需求也在增加。如因为领养等原因,有人想认祖归宗,回复原有姓氏,有人则感恩于领养家庭,自愿随养父母姓氏;还可以减少重名的概率,更有利于户籍管理……所以,姓名权的自我开放,应该视为一种个人权利的进步。
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也需要注意,我们可以将姓名视为一种代表某一个人的具体符号,但是又不能仅仅当做简单的符号来对待。因为姓名虽然为某一个体所有,但在使用时却以出现在人际交往这一公共环境中为主,与个人身份权、人格权、名誉权等表现为一体多面。
因此,姓名的取定,既要考虑到社会的接受程度和善良风俗,还要保持必要的稳定性。所以,即便一个人对自己的姓名有绝对的主导权,但也不可以随意改换。而且从传统的角度,姓名更是内涵丰富。
子女对父母的姓氏有天然的继承权,无论从血缘延续还是宗法制度背景下的祖先崇拜,都赋予了“姓氏”浓厚的身份属性,体现着家族的传承和认同,也是区分此不同人群体的依据所在。所以《三国演义》中,张飞骂吕布“三姓家奴”,表达的的是极度的蔑视。
对于名,古人则认为:“名以正体,字以表德”,它蕴含的是一种个人的人生向度和旨趣,所以父母在为孩子取名时往往会绞尽脑汁,将各种寓意寄托于其中。除了父母长辈,个人的意愿有时也经常会通过自我的独立命名体现出来,很多人都有过改名的经历,甚至数易其名,如开国领袖毛泽东就先后为自己取名“子任”、“润芝”等名字。
由此而言,中国人在姓名的自由度上,姓氏比名字更为严格一些。而姓与名连在一起,本身就体现了规诫与自由的统一。事实上,姓名权的关键问题可能还不在于姓甚名谁乃至于各种侵权行为,而是在于改名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意味着,一个人想叫什么名字,受个人自由意志支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和限制。但“依照规定”的表述显然有一定的文本歧义,即“依照”的是谁的规定,什么规定?是户政管理机关对变更姓名进行的审查内容和程序,还是指公民变更自己的姓名只有通过特定程序而非经过口头宣誓或者公证程序才产生法律效力?
对此,我们当然倾向于后者,否则,姓名权的自由实际上是无从体现的。但现实情况是,大多数地方对公民改名设置了非常严格的审查,很多人是因为各种原因想改名而改不了的。尤其是已经步入社会,参与社会活动的成人,变更姓名将给社会关系与个人生活学习经济事务等带来诸多影响,对这样的公民,姓名很难更改。如很多地方都规定了对于公民提交的更名申请: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确有必要更改的或因户口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公民户口登记项目的内容差错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程序对其户口登记项目的内容所进行的变更、更正。“确有必要”实际上是一个主观性很强发的词汇,使得公安机关的裁量空间很大。对不予变更的情况,则有“经调查理由不正当的”或者“理由不充分”的描述。
很显然,这就造成了名实不符的矛盾。
对此,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就很值得借鉴,根据台湾地区的《姓名条例》:由于字义粗俗不雅而请求变更姓名的,以两次为限,但未成年人的第二次改名,应于成年后始得为之,这倒不失为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