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对个人开出首张最高罚单
法制日报
2014年10月21日 黄洁
法制网北京10月21日讯 记者黄洁 实习生张雪泓 为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较高赔偿,被撞的受害人晋长霞不惜铤而走险,私刻单位印章,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收入减少证明》、《工资月收入证明》。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布,准许晋长霞撤回上诉,同时因其伪造证据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10万元。这也是自2012年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对伪造证据的个人开出的首张最高“罚单”。
据了解,2012年9月,晋长霞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起诉肇事司机周某、周某的单位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案件一审过程中,晋长霞提交了工资收入证明,但未能提供受伤后收入减少的证据,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晋长霞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
二审中,晋长霞为证明其收入减少的数额,向法院提交了盖有其工作单位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的《收入减少证明》、《工资月收入证明》,可拒绝向法院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经法院传唤,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出庭后陈述,该公司从没有向晋长霞出具过上述两份证明,而且经当庭比对,两份证明上的印章也并不是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真实印章。随后,法院调取了晋长霞的工资银行流水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均显示晋长霞在受伤期间有相应工资收入及纳税。最终,晋长霞不得不承认自己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晋长霞拒绝提交对其不利的证据,同时伪造对其有利的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同时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据了解,2012年8月31日实施的新民诉法对个人的罚款金额进行了修改,将罚款限额提高到了10万元,大大提高了对个人的处罚力度。案件承办法官向记者透露,本案的处罚决定达到了新民诉法对个人罚款的最高金额,主要因为在于,诉讼中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巨大,且其私刻公司印章,拒绝提交对已不利的证据,伪造证据等诉讼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欺骗法庭性质恶劣最重要的已经触犯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