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地方法院审判意见

老年人遗嘱继承和离婚案件呈增长趋势

 发布时间:2014-10-09 12:31 浏览量:470

http://cppcc.people.com.cn/n/2014/0930/c34948-25763393.html

20140930  人民政协报

  农历九月初九是中国传统的敬老节日“重阳节”,也是我国法定的老年节。20137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在第二个老年节(2014102日)到来之际,我们刊登两篇来自法院系统的稿件,主要分析一下近年来涉及老年人权益纠纷案件中的一些新特点和法律问题。一方面是希望能教给老年朋友一些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常识;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够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孝老爱老的良好环境。——编者

  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中,涉及老年人权益较集中的纠纷案件主要有三类,即赡养纠纷案件、老年人离婚案件及老年人遗嘱继承案件。根据近三年的统计显示,赡养案件数量基本稳定,老年人遗嘱继承案件及离婚案件呈现增长趋势。在涉案老人中,高龄甚至超高龄老人所占比重呈现增长趋势。

  物质与精神复合型赡养请求占40%以上

  涉及老年人权益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复合型赡养请求占四成。赡养案件中,九成以上当事人提出财产权益诉求,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诉争标的额呈逐年翻倍上涨趋势。赡养方式也不断发展,从传统的子女出钱养老,轮流奉养,发展到进老年公寓生活等。除了物质赡养,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提出渴望交流、心理诉求及感情需求,物质与精神复合型赡养请求占案件总量的40%以上。

  产生原因:随着城市化发展、农村青年劳动力大量外出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三代同堂”式居住家庭越来越少,三代人同城异地、跨省生活现象突出,独居老人或仅与配偶居住的老年人日益增加。这些老人健康状况不佳,收入有限,对子女赡养依赖程度较高,而子女因生活和工作压力较大,往往无暇照顾父母,不能日常陪护,又疏于或怠于直接给予父母情感呵护,致使亲情弥失,双方因微薄赡养费用或需求情感慰藉而形成诉讼。

  2.“老养老”现象较突出。二中院近三年审理的赡养纠纷案件中,80岁以上老人占到全部被赡养人总数的30%,还有少数老人超过了90岁高龄,部分赡养义务人也达到了70多岁高龄。

  产生原因: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影响。2014年,我国60周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增加至2亿,且将以每年800万的速度增加,使得人口老龄化的程度不断加深。

  3.五成以上遗嘱存瑕疵。订立遗嘱是老年人对自己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预先进行安排处分的一种常见方式。由于遗嘱订立须符合一定的法律形式,老年人订立遗嘱普遍存在一定瑕疵,影响了遗嘱的效力和执行,使得遗嘱效力成为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讼焦点。这些瑕疵的主要表现形式有,遗嘱涉及对他人财产权益的处分,依法应系无效;遗嘱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无见证人的代书遗嘱,自书遗嘱无本人签名捺印或缺少落款时间等,在缺乏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的情况下,此类遗嘱效力亦难以认定。还有在遗嘱继承类案件中,大部分老年人因在举证方面等欠缺法律常识而导致败诉。还有的老人将房子预先过户给子女,致使自己无权处分财产。有的老人与子女签订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赡养费后不再赡养老人。而此类协议因违反法定的赡养义务,而属无效。

  产生原因:老年人法律意识薄弱。

  4.“老来散”成为新趋势。老年人离婚诉讼案件较前两年增幅较大,且再婚当事人离婚率高居不下,离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系再婚的占总数的60%以上。从年龄分布上看,离婚一方或双方系80岁以上老人的占近25%70岁至80岁之间的老人约占30%60岁至70岁之间的老人约占45%。在老年人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争议的案件比例高,近三年连续达到90%以上。

  产生原因:老年人离婚原因多发。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进步,社会公众对老年人离婚持理解态度。一些老年夫妻随着社会观念的进步及子女长大成人,不再顾忌家庭伦理、社会舆论束缚,通过诉讼结束已破裂的婚姻。同时再婚老人由于感情基础不牢、财产问题、子女反对等种种原因,易出现矛盾而导致离婚。

  5.当事人矛盾难调和。上述几类案件往往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当事人虽具亲情关系,但矛盾较尖锐,往往因家族历史矛盾、财产分配不公、经济条件所限等问题而不易调和。在赡养案件中,仅15%的当事人最终能达成和解,两代或三代家庭成员之间价值观念冲突,矛盾从传统的养老问题,延伸到婚恋、育儿、财产处分等范围。遗嘱继承案件中,涉及房产案件占90%以上,因房地产价格的高速增长,当事人因房产引发的财产争议难以调和。

  用关爱帮助老人们度过幸福的晚年

  1.子女应履行好赡养老人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孝敬老人是中华文化倡导的传统美德,父母与子女有世间最深厚的情感,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无怨无悔地照料爱护,在父母年老之时,子女从道德到法律均应赡养好老人。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因此,子女应恪守孝道,照顾好老人的生活,尊重老人再婚权利,不能以父母再婚、财产分配不公、对自己抚养不力、取消自己继承权,协议免除自己赡养义务等不履行或消极履行法定义务;同时,理解老人精神状态和情感需求,体谅老人晚年身体不适和心灵孤独,用关爱帮助他们度过一个幸福的晚年。

  2.老年人应增强法律意识,维护好自身权益。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主要有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和公证遗嘱等形式。其中,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的遗嘱,遗嘱应注明详细日期;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详细日期,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或口头形式订立的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对于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3.老年人应慎重对待离婚及再婚。老年人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相互尊重,相互爱护,珍惜多年陪伴和感情,努力构建和谐美满的婚姻关系。再婚老人应提前打牢感情基础,加强对对方性格观念、教育背景、经济状况及家庭成员等各方面的了解,达成共识和理解,避免日后发生矛盾;再婚前做好双方婚后生活、财产等方面的约定或协议,采取法律手段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及双方子女对两位老人的赡养义务予以明确,进行财产公证等并履行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尽量避免对日后财产归属发生争议。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