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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中院:单亲妈妈未缴超生款儿子难落户诉房山公安分局违法 一审败诉后再上诉

 发布时间:2014-02-26 09:25 浏览量:562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4-02/25/content_66316.htm

20140225  京华时报  孙思娅

京华时报讯(记者孙思娅)因无力缴纳33万余元的社会抚养费,北京房山区村民刘菲(化名)8岁的儿子小杰(化名)一直没有户口。刘菲于去年109日将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其违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刘菲的起诉,刘菲于昨天上午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刘菲称,2005年,她生育了小杰,并于2010年将小杰带回北京,但其所在村委会拒绝为小杰办理人口普查登记及入户登记。此后,刘菲向房山公安分局申请办理入户登记,对方告知其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须先缴纳社会抚养费。201210月,房山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刘菲下发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按14倍征收33万余元。由于刘菲无房产也无稳定工作,无力负担社会抚养费,因此一直未能给小杰上户口。

在法律援助律师黄溢智的帮助下,刘菲向法院起诉,称根据《国籍法》和《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机关应该对出生的中国公民予以登记,而不应附加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因而房山公安分局拒绝为小杰进行户口登记的行为是违法的。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房山公安分局拒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导致小杰8年来未获户口登记,无权享有公民应有的相关权利,侵犯小杰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合法权益,因此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房山公安分局拒绝为小杰进行户籍登记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房山公安分局为小杰进行户籍登记。

    对此,房山公安分局指出,2013109日,刘菲到该局办理户籍登记事宜,但未能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因此,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办事民警口头告知不能为其子申请户籍登记,并无违法行为。房山公安分局认为,刘菲之子不能进行户籍登记,是因为母亲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因此,房山公安分局请求法院驳回刘菲的起诉。

    经审理,法院查明,刘菲原有两个子女,又于200510月非婚生育第三个孩子,因此刘菲存在违反《户口登记条例》的行为,且迄今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因此,法院认为房山公安分局以刘菲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为由不予办理并无不当,并驳回了刘菲的起诉。

    对于判决结果,刘菲不服,并于昨天提出上诉。其律师黄溢智表示,原审法院所依据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均未对违反计划生育所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事宜作出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因此刘菲为子申报户籍登记的行为是完全符合法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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