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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婚内财产有约定 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4-02-19 09:27 浏览量:501

http://www.lnfzb.com/news_view.aspx?id=20140214105334389

2014214  辽宁法制报  邵小桐

采集地: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李某及其公婆、女儿

  记者手记:《婚姻法》规定,婚后购买的房屋,如果没有约定,那么不管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都归两人共同共有。可如果夫妻其中一方想多要些份额,怎么办呢?

  夫妻之间,若出于爱的考虑,其中一方也可作出牺牲,双方可在房产证上约定“按份共有”,并明确双方的权属比例,这种婚内财产约定将受到法律保护。日前,于洪区法院审结一起房产继承案,由于夫妻约定99%的房产份额归妻子,这部分财产不参与法定继承,使妻子获得了最大利益。

  李某和丈夫在共同奋斗23年后,于20099月购买了于洪区一处住宅。当时李某丈夫提出要把房子留给妻子,并自做主张让李某占99%房产份额,自己只占1%份额,两人总计付房款36万余元。

  对于婚内财产约定,李某也没有多想,她理解这是丈夫对自己的爱。直到丈夫20112月去世,她一下明白了当初丈夫的想法,他是要把房子留给自己。

  可就是丈夫1%的房产份额,也给她的房产转让带来麻烦。由于发生了法定继承,李某不能独自处分房产,无奈将有继承权的公公、婆婆和女儿告上法庭。

  经过评估,该房产已经升值,目前值57万元。李某要求对丈夫1%的房产进行分割。李某女儿表示同意,而公公婆婆由于在外地没有出庭。

  法院认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对房屋产权共有约定,李某占99%,丈夫占1%,法院予以支持。李某丈夫的遗产为5700元,由李某、女儿、公公、婆婆共同继承。由于折合该房产面积不足一平方米,此部分房产无法分割,法院认为李某女儿、公公、婆婆以获得货币的形式取得遗产、享有继承权为宜。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给付三人各1425元。

  办案法官说,我国《婚姻法》是允许双方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自行约定的,这种财产约定在法律上被称为“婚内财产协议”。婚后购买的房屋,夫妻在房产证上可约定“按份共有”以及双方的权属比例。如要分割,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按照各自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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