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你打败婚外恋 靠这5招 妻子公证证据 离婚获得应有赔偿
2014年2月17日 法制晚报 孙莹
案情回放
丈夫婚外同居
妻子电话报警
大龄女青年张雅红早到了结婚生子的年龄,家里人着急地给她张罗对象。2000年,亲戚给她介绍了一个同乡男子孙成名,两人认识两个月后便登记结婚。两年后有了一个乖巧的女儿。2008年,夫妻俩都调到了北京工作,并以孙成名的名义买了两套商品房,算是在北京站住了脚。
不过,婚前缺乏互相了解的闪婚埋下了祸端。随着孙成名经济收入的提高和工作环境的改变,他开始频繁出入酒吧、KTV、洗浴中心,甚至在婚恋网站以离异的名义征婚。回到家,他对妻子百般责难,摔摔打打。为了年幼的孩子,张雅红都忍下了。
2010年,孙成名向法院起诉离婚。但第一次诉讼没有得到支持。判决后,孙成名干脆和妻子分居,另租了一套房子与情人秘密同居。
张雅红给丈夫打电话沟通,孙成名明确表示对她早没了感情,现在他找到了喜欢的女人一起生活,如果张雅红不能“好聚好散”,他还会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张雅红还不甘心,她多次跟踪丈夫,终于发现了他们婚外同居的地点。凌晨1点,张雅红以两人为非正当两性关系为由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对孙成名及其情人分别讯问。孙成名的情人承认两人相爱,并已同居半年。警方就此制作了讯问笔录。
此时,张雅红也心灰意冷,主动提出离婚,要求自己抚养女儿,孙成名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张雅红认为,丈夫与他人同居有明显过错,应净身出户,并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孙成名只同意离婚,但矢口否认自己与他人同居。张雅红一方申请法院调取派出所的讯问笔录。此外,她还提交了经过公证的孙成名征婚的网页以及她与孙成名通话的录音。经司法鉴定,录音中承认与人同居的男性声音就是孙成名的。
证据链无可抵赖
赔了房子又赔钱
律师释法
这4种情形 可多分财产索要赔偿
王秀全律师介绍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这些情形都是我国婚姻法中明令禁止的不忠和伤害行为。此案中的孙成名明明已有妻室,却仍然与人同居,张雅红作为妻子完全可以主张赔偿。
对于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受害者和无过错方,我国婚姻法也设置了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大众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可以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及时维权。
首先,婚姻法规定了4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一方有上述几种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应该尽可能提交证据证明,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法院也会加以考虑。
但应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都有过错,比如男方有家庭暴力行为,女方与第三者同居;或双方都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除此之外,如果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能否证明孙成名婚外同居,是这场诉讼的关键。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王秀全律师分析说,从张雅红的证据可见,公安机关讯问时已经有一方自认同居关系,这是最有力的证据;孙成名承认有婚外情,与情人共同生活的话也都被张雅红录了音;张雅红还将孙成名在婚恋网站征婚的网页进行了公证保全。这一系列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无可抵赖。
法院最终确认了孙成名与第三者同居,是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并结合孙成名的过错程度,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张雅红抚养,孙成名每月支付1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岁。
对于双方婚后共有的两套房产,也没有“对半分”。法院将其中面积较大、地理位置较好、价值较高的一套判归张雅红所有,张雅红只需按照评估价的20%给付孙成名折价款;另一套房子判给孙成名,他还要按照房屋价值的60%给张雅红补偿。
此外,法院认为孙成名与他人同居时间较长,该行为确实给张雅红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酌定其给付5万元赔偿。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这5招取证 能证明配偶同居有过错
王秀全律师说,配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或同居都比较小心谨慎,对于这样私密的行为取证通常比较困难。一般来说,以下证据可以用来证明配偶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
1.立字为据
配偶方自认的己方有过错的书面证据,法院通常都会采纳。王律师说,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行为或婚外同居行为被配偶发现后,有的为了维持婚姻关系或出于其他目的,会向另一方写下“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等。无过错方应该尽量让对方写下并保留这样的书证。如果其内容能够显示配偶方明确承认实施了与他人非法同居、家庭暴力、重婚等法定过错行为,无疑是具有直接证明力的。
2.官方取证
这里所说的官方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公职部门。与个人提交的证据相比较,这些政府职能部门记录在案的材料更加权威。
王秀全律师提示说,毕竟配偶与人同居或发生关系的处所都较隐秘,因此无过错方取证一定要注意不能触犯法律。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介入是一种安全合法的途径。
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介入都会有书面的《出警记录》,如涉及配偶方与第三者同居的,公安机关会分别讯问当事人并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不对公民个人出具,需要审理案件的法院依法调取或向律师颁发《调查令》,由律师调取。
如果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嫖娼行为,公安机关一般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些证据都可以作为配偶有过错的直接证据。
3.公证信件
夫妻双方或配偶与第三者间往来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过错行为的,应该特别注意:短信、电子邮件等具有易删减、易修改的特点,为增加其证明力,应先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然后再作为证据提交。
4.视听资料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所提交的视听资料主要是录音、录像。在进行录音、录像时,应注意取证手段要合法,如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比如:在自己家安装监控取得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强行到第三者家中侵犯其隐私权所取得的录音、录像显属无效。另外,在取证和提交证据的时候,应注意录音、录像的客观性和与待证事项的关联性。
此外,通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形式记录的配偶方的过错行为,提交证据的时候,应当将录音的内容整理成文字版本一并提交。
5.证据成链
现代民事庭审方式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为了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尽量能够形成环环相扣、综合印证的证据链条,以确保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王律师说,无论是打什么官司,都要注意多方收集直接和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增加证明效力。 J001
今日我坐堂
王秀全律师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市朝阳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北京市优秀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兼有拍卖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资质,系北京离婚律师网(www.bjlhlawyer.com)高级合伙人兼首席律师。擅长婚姻家庭领域的离婚纠纷、房产纠纷和继承纠纷等法律事务,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公司股权争议的解决、子女抚养权的争取、房产的政策及拍卖、家庭矛盾的处理等具有独到的见解和经验。已出版《我的婚房谁的名》、《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纠纷180问》等著作。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王秀全律师善于组织律师团队,从客户的需求出发,从原、被告两种角度考虑,通过团队分析、换位思考、模拟辩论、诉前模拟质证等方式确保案件的调解成功率和案件胜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