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匆匆步入婚姻,结果被揍34年 六旬妇请来“人身安全保护令”撑腰
2014年2月14日 浙江法制报 黄云峰
前天,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申请人陈大妈提供人身安全保护,即日起3个月内禁止陈大妈的丈夫郑某殴打、威胁、辱骂她。
据悉,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增加了“行为保全”内容,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供了更直接的法律依据。
她说一直忍气吞声过日子
陈大妈今年60岁,丈夫郑某63岁,都是温州本地人。陈大妈在离婚诉状中称,1980年1月,她和郑某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他们膝下育有两子。
陈大妈说,因为婚前缺乏深入交往和了解,婚后不久,郑某的暴躁脾气暴露无遗,动不动就对她辱骂、动粗。受传统思想影响,她一直忍气吞声过日子,委曲求全。
2013年5月,郑某拿起铁凳、电风扇砸、打陈大妈头部。“因为没有钱,我都不敢去医院。”陈大妈想起来就后怕。
2013年12月14日,她再次遭到丈夫家暴。这次,陈大妈报了警。“民警离开后,他又打我,还操起刀威胁说要杀我。”陈大妈觉得自己已经走投无路。
这次挨打,经医院诊断,陈大妈胸、背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因为没经济能力,她的旧伤新患无法进一步检查和医治。
“我的头部和胸部经常会痛,我都60岁了,每天还在担心中度过,怕自己又会遭受无端的暴打。”想起两个儿子都已经成家,今年1月17日,陈大妈鼓起勇气,向鹿城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决她和郑某离婚。
“人身安全保护令”非一纸空文
递交诉状之后,陈大妈担心在诉讼期间又会遭到郑某家暴,于是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同时,她提供了派出所接警回执、居住地所在居委会证明、病历及伤情照片等相关证据。
鹿城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陈大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是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同时,法院向郑某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辖区街道、妇联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鹿城区法院承办法官介绍,这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一纸空文。郑某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一旦接到陈大妈的报案后,就会及时出警,对她采取保护措施,并将郑某行为通知法院。法院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另外,郑某经常居住地街道、妇联也会担起监督的职责,接到陈大妈的投诉后也会第一时间报警,保护她的人身安全。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仅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还可以在诉讼前提出。长期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一般为3至6个月,可以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充分保护。
据介绍,在2013年1月1日之前,修订后的民诉法尚未实施,试点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以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和《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为指导的。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行为保全”制度,则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供了更直接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