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离婚判决将每月通报民政局 省内率先实施婚姻信息变动通报
发布时间:2014-02-07 13:49 浏览量: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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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 林晔晗 通讯员 卢思莹 潘子璐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 林晔晗 通讯员 卢思莹 潘子璐
本报讯 (记者 林晔晗 通讯员 卢思莹 潘子璐)家里有房有车,四处借钱不还,债权人打赢官司却发现对方早已经由法院判决离婚,资产全部在另一方;为买二套房,夫妻在法院诉讼离婚,手拿判决(调解)书享受按揭、税收优惠,却不去民政部门办理婚姻变更登记,造成婚姻登记失真……这些问题将在广东惠州得到有效解决。近日,广东省惠州市两级法院与民政部门建立婚姻变动信息通报机制,成为在粤首例。
为什么要建立月度通报制度?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郑杰介绍:“目前,我国存在两种法定离婚方式:一是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在法院诉讼离婚。现有两种方式并轨运行,但信息却不互通。诉讼离婚判决生效后,法院并不负责通知变更登记,需要当事人自己主动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状态变更,这就使婚姻状态更新产生漏洞。这种状况不但在惠州,全国都如此。”
究其原因:一是离婚是私隐,大多不愿主动提及;二是没有更新登记的意识;三是利用这一漏洞达成非法目的。这不仅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减弱了法院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更给后续诉讼增加了诉累。而该机制的实施,就是希望能杜绝上述现象,更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醒人们不要把婚姻当工具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