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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实施一年,深圳市妇联推动 深圳中院进行家事审判改革

 发布时间:2014-02-06 09:34 浏览量: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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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1-26      中国妇女报 

何女士与丈夫黄某因离婚诉至深圳宝安区法院,家事法庭的法官根据相关规定,要求黄某填报《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黄某最终主动与何女士和解,并签署了离婚协议,这让心里布满阴霾的何女士感受到一缕暖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家事审判改革后不仅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和认同度,也有效地维护了像何女士这样妇女姐妹的合法权益。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一年来,牵头起草和积极推动该《条例》出台的深圳市妇联,主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条例》的实施方法,推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家事审判改革,取得较好的成效。

2012年6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出台后,深圳市妇联开展《条例》“四进”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通过印制2万册《条例》单行本、8个版式宣传海报,举办讲座、论坛和征文等形式,广泛宣传,努力使《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同时,积极配合国内外各大主流媒体采访,媒体报道和转载数千次,广泛和有深度地对《条例》进行集中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关注两性问题、推动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

市妇联精心策划“《条例》百家谈”系列研讨活动,与耶鲁大学、香港中文大学等国内外高校及有关部门机构合作,先后举办4场沙龙、1场研讨会,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从不同视角谈《条例》实施对性别平等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意义和作用,同时面向全社会开展征文活动,征得稿件100余篇,策划出版《〈深圳市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百家谈》,推动先进性别文化建设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为了贯彻落实《条例》,市妇联根据《条例》第三十条关于“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条例》的实施方法。

市妇联联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赴台湾、香港等地调研,推动市中院启动家事审判改革。

2013年,市中院启动家事审判改革,概括为“两大方向、六项制度”。两大方向即建立一套集治疗、矫正、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家事案件审理工作机制和一套行政与司法相互衔接支持的家庭危机援助体系。六项制度是建立专业化审理制度、完善人身安全保护机制、建立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改革家事案件法律文书、搭建家庭纠纷综合解决平台、加强儿童权益保护制度。

当年,家事审判改革在宝安区、福田区开始试点,建立了专门的家事法庭。

宝安区法院为此专门配备了19名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一定人生阅历、善于心理疏导的法官专门从事家事审判,建立家事案件立案流转绿色通道、独特的家事案件审理程序,联合区公安分局签署《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办法》,组建近200名家事调解员、调查员队伍以及心理疏导及跟踪回访帮扶制度。

因为婚姻纠纷,张女士与丈夫林某对簿公堂,宝安区法院受理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林某对张某施暴,禁止其在张女士任职学校及住所附近200米内活动。这使往日缺乏安全感的张女士能坦然地工作、生活,不再心有余悸。

家事审判改革以来,宝安区法院受理涉及家事案件达3067件,结案2761件,结案率达到90.02%,处理了一批典型的案件。市中院根据两区法院的经验,在全市各区法院推广家事审判改革。

“我们深知,《条例》的实施工作任重而道远。”深圳市妇联主席马宏告诉记者,“《条例》的出台就是创新和探索,就目前而言,落实《条例》还存在机构、人员、编制不到位,缺乏应有的工作平台等实质困难,有很多工作要做,我们将继续发扬特区敢闯敢干的精神,肩负使命,迎难而上,积极探索,为推动先进性别文化建设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作出不懈的努力。”(本报记者 叶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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