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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贾汪法院离婚案件适用“感情冷静期”

 发布时间:2014-01-24 11:30 浏览量: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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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汪法院 郑菊 王峻  发布时间:2014-01-20 17:24:09
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家事审判庭在调解中,对夫妻感情已有问题,但仍有和好可能的夫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六个月“感情冷静期”。

    据家事审判庭法官介绍,在离婚案件中,一般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过审理,根据法律规定,要么判“离”,要么结果是“不离”,能不能有一种比较好的过渡状态,对夫妻感情已有问题,但仍有和好可能的夫妻,起到一个很好的“冷静”和“过渡”作用。因此,该院在离婚案件中,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调解时适用六个月“冷静期”方案。 

    该院近日审理的80后小夫妻王某起诉丈夫赵某离婚案件,原告称被告婚后整天上网,不负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则c经过法院调解,法官发现双方仍有感情,建议双方可以考虑六个月“冷静期”方案。经过法官解释,原告经过考虑后表示,同意六个月内暂时不要求与被告离婚,给婚姻一个“冷静期”。被告则表示在六个月内一定要改正缺点,积极工作,如六个月后原告仍坚持离婚,被告会同意与原告离婚。今年一月份施行来,该院已适用感情”冷静期”调解了十起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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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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