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M们和人身保护令
本文发表于《法律与生活》2013年12月上半月期 <封面>
KIM们和人身保护令
特别撰稿/赵宁宁;法律与生活记者/杜智娜
引言
2013年年初,“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离婚案一审落槌。与一般离婚案件不同,这起案件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之外,多了一项针对李阳前妻Kim安全的“人身保护令”内容。
虽然针对Kim的人身保护令广受关注,但其只是我国已下达的多个保护令中一个新的个案而已。早在2008年8月,我国第一道人身保护令已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发出。这份看似简单的裁定,却是反家暴领域专家、学者、非政府组织、法律工作者等群体共同努力了十余年的结果。从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到全国各地法院发出200余份不同类型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身保护令在实践中一步步得以完善。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这一人身保护令的法律基础给饱受家暴之苦的被害人带来了福音。
尽管如此,相对于其他国家成熟、完备的民事保护令,中国的人身保护令制度仍处于“试水”阶段。专家呼吁出台反家暴的专门性法律,为司法人员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明确、具体和有效的执行依据和规范标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一把法律保护伞。
关键词解释
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的全称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它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李阳前妻Kim的人身保护令
李阳和前妻Kim长达一年半的离婚诉讼拉锯战虽已结束,但Kim依然很忙。她曾在微博中表示,“因为孩子的爸爸仍然不支付(履行)离婚协议,我就担任起了‘父亲’的角色,三个女儿的学费,我自己赚”。也正因为如此,在接到本刊记者采访的邮件后,她的回复是“现在我(有)一点(儿)忙。但是,我特别关注中国的(人身)保护令法律”。
就在本刊即将截稿之时,记者终于收到了Kim的回复邮件。她说:“我朋友帮我翻译的,因为这个话题很重要。”
保护令对李阳的约束力
Kim之所以关注中国的人身保护令,与她得到的第一道人身保护令和她正在申请中的第二道人身保护令有关。
2013年2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对李阳和Kim离婚案宣判的同时,还依据Kim的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李阳殴打、威胁Kim。如李阳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定有效期为3个月。
这道人身保护令对Kim来说,来之不易。
2011年,Kim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后,她仍然处于李阳的家暴威胁之中。通过在网上搜索,Kim了解到中国确实有人身保护令的先例。于是,她开始收集证据。Kim说:“之后,每次李阳威胁我,或者大半夜跑到我家门口猛敲门,我都要逼着自己去派出所报案。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充分的证据。但是,收集这些证据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个痛苦的过程,要花费很长时间。”
Kim对记者表示,她在收集证据和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过程中,就像一个乒乓球一样,在不同机构间来来回回地跑。
终于,伴随着离婚案的宣判,Kim得到了那份她期盼已久的人身保护令。在这道人身保护令中,只禁止了李阳的家暴行为,并没有约束李阳与Kim的见面和距离。Kim说这也是她的本意,“因为之前我反复和法官说过,如果李阳想见孩子随时都可以。我并不希望保护令中规定李阳在任何时候必须和我保持200米或者500米的距离,他毕竟是孩子的爸爸。我申请保护令最重要的原因,是要制止他再对我施加暴力行为”。
由于Kim和李阳离婚涉及比较复杂的财产分割问题,因此,法官和双方的律师建议两人进行面对面的讨论。Kim说,他们接受了这一建议。在2013年春节期间,他们试图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讨论。但是,讨论很快就升级为争吵。
“那天,我告诉李阳我还有一个会议,要提前离开。李阳堵在门口不让我出去,并且威胁说要打我。我冷静地告诉他‘我们的孩子就在楼下,我一旦报警,你会被警察带走,因为我有人身保护令’。他告诉我‘警察来之前我就能把你打死’。于是,我大声叫我的女儿Lily,让她把我的电话拿给我。我可以看见他面部表情的变化,因为他慢慢地意识到他不能再用肢体暴力来伤害我。最终,他还是从我手中抢走了手机,夺门而出。”Kim说。
这件事让Kim看到了人身保护令的作用。她说:“当一个施暴者意识到他会受到法律制裁时,他便会制止自己的暴力行为。人身保护令让我有了安全感。”
保护令过期后Kim备受骚扰
在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内,Kim的生活是平静的。然而,3个月后,她的平静生活被打破了。
6月21日,Kim在她的微博上贴出李阳发给她的短信。短信中,李阳直呼Kim为“自卑的美国婊子”。而就在收到此短信的前一天,Kim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因为离婚判决生效后,她没有收到李阳支付的一分钱。Kim说:“第一道人身保护令是与离婚协议相关的。李阳有3个月的期限支付赔偿金,所以,人身保护令的期限也是3个月。3个月之后,他并没有按期支付,保护令也过期了。于是,他开始给我施加压力,让我接受他各种关于财产分割的条件。每次我不同意他的条件,他就会回到之前语言上的威胁。”
9月13日,Kim再次在她的微博上贴出李阳的短信。
李阳在短信中有这样的表述——
“我们要去你家抗议!你自以为可以欺骗大家,欺骗中国人!”
“你这个贪婪的美国人!你玩弄中国媒体和法院!中国人太善良!让你这种人渣在中国混!”
9月16日,Kim带着她与通信公司已经核实的所有李阳的恐吓信息,再次来到朝阳区人民法院,她要申请第二道人身保护令。然而,对于这次申请,Kim觉得通过的可能性很小。她说:“法院有时和派出所的态度是一样的,‘(李阳的)那些话就是说说而已,他并没有再打过你’。对这种态度,我的回应是也许对于一对从来没有暴力历史的夫妻来说,吵架时突然说一句‘我想把你杀了’只是说说而已;但是,对于一个曾经十多次把你按倒在地、抓着你的头去撞地板的人来说,他的言语远远不止是‘说说而已’。”
“我认为我或者说任何一个女人在任何情况下受到言语上的威胁和虐待都是极不公平的。”Kim说,“我一直不理解为什么非要等一个女人多次受到家暴伤害后,公权力才愿意采取行动。这种经历一次就够了。董珊珊案(2009年10月19日,年仅26岁的董珊珊被其丈夫打死)就充分说明了派出所不及时采取行动所带来的悲惨后果。我拒绝同样的案例在我身上重演。”
Kim积极参与中国法律制度创建
递交了第二道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材料之后,9月26日,Kim出现在由“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北京帆葆”组织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实施问题研讨会上。这是她一直关注并将永远关注的话题。
Kim对中国法律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略有些失望。她曾对媒体表示:“为了做伤情鉴定,我跑了三家医院,他们都不知道怎么开这个证明。那更多的中国女性该怎么办?”
今年5月,Kim在微博中表示,“我已经从家暴的阴影中走了出来,但我并没有忘记那些还没有走出来的女性,而且永远也不会忘记。许多受害者告诉我她们缺乏用来证明家暴的病历记录,而医疗记录在我的案例中相当重要。今天,我和联合国妇女、反家暴网络将与北京和睦家医院讨论一份给家暴受害者提供免费医疗检查的提案。”
在9月26日的研讨会上,Kim介绍了前段时间她回美国为女儿Lily办新护照的经历:
“因为我需要给Lily办一个新护照,申请紧急监护权的起因是我的家暴案件。我当时带了我受伤的照片和我的中文病历。由于我已经习惯了在中国办事的各种手续,所以,当时我问法官:‘我需要把材料翻译成英文吗?’法官愤慨地看着我受伤额头的照片,马上告诉我:‘当然不用!’之后,法官把我的孩子们带到一间放满书和玩具的很温馨的房间,和她们单独交谈了5分钟。然后,法官立刻给我下发了民事保护令。整个过程不超过半小时。”
Kim介绍说,美国一直视家暴为侵犯女性和妨碍社会的犯罪行为,因为家暴会拆散家庭,家暴产生的医疗费用、劳资成本会阻碍经济发展;同时,家暴还会伤害在家暴家庭中的孩子们。所以,家暴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犯罪,法院必须加快这类案件的办案速度。为此,法院专门为家暴案件设置了绿色通道。
相比美国法院下发民事保护令的绿色通道,Kim说:“我在中国申请第二道人身保护令时,在法院排了一天的队。法院一直坚持认为他们可以制止李阳的行为。但是,李阳完全不听法院的警告。所以,我必须进行自我保护,我不希望我的女儿们长大后惧怕男人和婚姻。我唯一可以制止他的途径就是把他的威胁言语在微博上曝光。但是,对于其他女性来说,这种方法(如果没有一定的影响力)显然起不到太大作用。”
Kim还说:“很多女性写信给我告诉我她们母亲的遭遇,告诉我她们当地的警察甚至不知道‘家暴’这一概念。这绝对是一个法律意识的问题。”正因为如此,Kim认为健全家暴和人身保护令方面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我觉得现在家庭暴力法律在维护弱势群体方面确有进步。但是,还没有到位。暴力就是犯法,犯法就要受制裁。毕竟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不管他生在何地、身在何处。”
人身保护的众多“第一令”
全国人身保护第一令
2008年8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许某殴打、威胁陈某。本裁定有效期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2008年7月22日,家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的陈某不堪忍受丈夫家暴,向崇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令她没想到是,法院为她发出了全国第一道人身保护令。这起普通的离婚案件也被媒体冠以“全国首例人身保护令案”。
第一道人身保护令背后,是一个令人唏嘘的家暴故事。
十几年前,陈某不顾家人反对嫁给了许某。但陈某“争”来的婚姻并没有维持多久,由于她婚后一直没能怀孕,不甘心无后的许某常常为此与陈某争吵。最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后,陈某和许某各自生活。突然缺少了另一半的慰藉,两人都深感不适。于是,在双方亲友的劝解下,两个人谅解了彼此,又走在了一起。复婚后,陈某终于圆了自己做母亲的梦,生下了一个女儿。然而,女儿的出生没有给这个本就有裂痕的家庭带来欢声笑语,两口子的冲突越来越多。
陈某说:“开始,我们就是拌嘴。后来,他动不动就对我拳打脚踢。到后来,他竟然拿着木棍朝我身上抡,三天两头地打我。”他们的女儿还不到半岁,许某对陈某的暴力行为便从“口水”战转为“肢体”暴力了。最初,许某对陈某只是小打小骂。后来,他觉得“不解气”,对陈某越打越重。陈某身上的淤青一片连着一片,旧伤未去,新伤又起。“我在外面做点儿小生意养家糊口,他什么工作都没有,还在外面乱找女人”。而这些,也正是她和许某发生冲突的诱因。
对殴打陈某的事实,许某并不否认。
2008年7月22日,因实在无法忍受许某的打骂,陈某向崇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立案后的第二天,法官见到了陈某。从陈某两臂上的青紫可以看出,她遭受了很严重的家庭暴力。
在诉讼过程中,陈某向法院提供了她被殴打致伤的照片、就诊病历、妇联组织出具的证明,请求法院禁止许某继续施暴,并且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
考虑到家庭暴力发生的隐蔽性造成当事人举证难以及受害人陈某要求分手可能造成家庭暴力升级的危险,2008年8月6日,崇安区人民法院十分慎重地作出了一审裁定:禁止许某殴打、威胁陈某。本裁定有效期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确认,这份裁定是我国第一份反对家庭暴力领域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也是国内首次适用民事裁定制止家庭暴力。对于陈某而言,保护令也让她的生活有了新的开始。裁定下达以后,许某没有再打骂她。2008年8月18日,双方再次调解离婚。
全国首例婚外暴力人身保护令
2010年5月8日,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威胁、殴打申请人或与申请人以及未成年子女进行不欢迎的接触;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所、工作场所200米内活动;被申请人探视子女时应征得子女的同意并不得到申请人的家中进行探视。
已到不惑之年的钟雯雯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用离婚来躲避前夫的家庭暴力,却仍逃不开前夫的骚扰。无奈之下,她向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
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的钟雯雯,于1991年在新疆务工期间结识了前夫陈国川。之后,两人相恋并同居。1994年,钟雯雯生下孩子后,才与陈国川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他们一家三口回到重庆市酉阳县生活。然而,这段婚姻仅维持了3年,两人便因性格不合离了婚。在离婚后,经双方亲友劝说,两人于2004年复婚。
复婚后,钟雯雯开了一个门市部维持一家人的生计。陈国川却不务正业,经常出去酗酒、赌博。不仅如此,陈国川在心情不好之时还会对钟雯雯拳脚相加。最初,钟雯雯顾念儿子还小,对陈国川一再忍让。但是,陈国川的拳头并没有因为妻子的隐忍而减少,反而越来越重,频率越来越高。无奈之下,钟雯雯向酉阳县妇女联合会寻求帮助。
酉阳县妇联接到报案后,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调解。然而,陈国川不仅不听劝告,反而变本加厉地对钟雯雯施暴。于是,在酉阳县妇联的建议下,2009年12月,钟雯雯再次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2010年2月2日,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许钟雯雯与陈国川离婚;儿子随钟雯雯生活,陈国川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双方各负担50%的教育费用;钟雯雯原有房屋属个人财产,归钟雯雯所有。
离婚判决生效后,陈国川却拒不搬出钟雯雯的家,要求与其同吃、同睡,还以钟欺骗自己为由威胁和殴打钟雯雯。
2010年3月21日晚上,陈国川发现钟雯雯不在家,便给钟雯雯打电话询问其去向。当晚,钟雯雯回家后,陈国川将钟雯雯的裤子撕坏,并给她写了一张威胁性字条:“请你自尊一点儿,千万不要让我生气。在我控制不住时,你后悔已经晚了。我不想天天与你吵、生气。千万没有下次,切记!”
4月19日,陈国川再次打电话询问钟雯雯的去向。得知钟雯雯在逛街,陈国川立即赶到,将钟雯雯的挎包撕烂,将其手机摔坏。
因为无法忍受离婚后还受到前夫的“监视”,4月26日,钟雯雯向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国川搬离自己的住处。在法院的执行下,陈国川搬离。但他仍借探视儿子为名经常到钟雯雯的住所进行骚扰,并且不允许钟雯雯从事美容美发行业,不允许雯雯另嫁他人。最终,钟雯雯向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
2010年5月8日,法院反家庭暴力案件合议庭根据钟雯雯的申请作出上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该裁定同时规定,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该保护令保护期限为6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收到人身保护裁定后,陈国川再未对钟雯雯进行过骚扰和威胁。
全国首例同居施暴人身保护令
2012年9月29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王某殴打、威胁彭某,禁止王某以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骚扰彭某,禁止王某进入彭某的工作场所、居所。该裁定期限为6个月。在此期间,如王某违反上述禁令,将被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不堪忍受“丈夫”王某在14年同居生活中对她实施的家庭暴力,2012年9月,家住广州市的彭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主张非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同时,她还向法院递交一份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彭某说,她与王某同居14年,几乎天天生活在王某的暴力阴影下。
彭某出生于湖南,高中毕业后便来到广州打拼。1998年,经亲友介绍,24岁的彭某与大学毕业的王某一见钟情,开始同居生活。同居不久,王某就显现暴力倾向,偶尔还会用椅子、铁棍等打彭某的手掌。也正是缘于此,在王某提出领结婚证时,彭某犹豫了。
1998年年底,彭某发现自己怀孕了。然而,王某并未因彭某有孕在身而停止对她的殴打。1999年,彭某生下一个男婴。孩子尚未满月,王某又打了彭某。
经过几年的打拼,彭某已从最初的打工妹成为两家酒楼的老板。而出身医生世家的王某也自己经营一家药店。王某自小接受的家庭教育比较传统,认为女人就应该听男人的,“老公打老婆不算什么事”。彭某个性泼辣干练、争强好胜,每次与王某起争执,她总是不甘示弱。被惹怒的王某常常对彭某大打出手。彭某说,王某曾拿凳子砸她,还将她踩在地上暴打。2010年,彭某的弟弟见姐姐又被王某殴打,出手相助,结果被王某砍伤住院,经警察认定为轻微伤。
对于王某的暴力行为,彭某也曾多次报警,但验伤后,都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当民警提出因破坏财物和伤人要对王某进行行政拘留时,彭某又舍不得了,急忙为王某求情。然而,王某的暴力却从未停止,就连彭某经营的酒楼也曾遭王某多次打砸。
就这样,在暴力的阴影中生活了14年的彭某最终下定决心,结束这段同居生活。
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遂作出上述裁定。
接到人身保护令后,王某再未对彭某实施过暴力,并一再表示想重归于好,但彭某已不想再回头。经彭某与王某协商,两人达成了并同抚养儿子的意见。之后,彭某向法院撤回了抚养权的起诉。
延伸阅读
●全国首例男性遭家暴人身保护令
2010年6月1日,一份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出。该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保护的对象并非女性,而是男性。据介绍,这是全国第一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保护令。
2010年5月11日,何某以夫妻感情不和、妻子李某和亲属对其及其父母殴打为由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岳麓区人民法院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后,认为本案被告李某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并确认本案中原告何某陈述遭受被告李某及其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存在,遂于6月1日对该案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告李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原告何某及其亲友。
●全国首例禁止虐老人身保护令
2010年11月初,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国首例禁止虐待老人的人身保护令,禁止杨某夫妇对李某实施殴打、威胁、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虐待行为。
李某系杨某的母亲,在2000年分家时,李某选择与小儿子杨某一起生活。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和杨某夫妇之间逐渐产生了矛盾,杨某夫妇对李某不仅言语辱骂,甚至还拳脚相加。
杨某虐待老人的事情,当地的村委会和小区都曾进行过调解,派出所也为此多次出警,但都无济于事。无奈之下,2010年9月,李某走进了汉滨区人民法院五里镇法庭的大门。经过调查取证,11月初,法院作出上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后,李某回家拿衣服时又遭到杨某的打骂。11月12日,汉滨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全国首例女孩受虐人身保护令
2011年4月14日,全国首例保护女孩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该裁定规定:禁止被告张某威胁、殴打其女张某某;禁止被告张某限制女儿的人身自由;本裁定有效期6个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其处罚。
从3岁到14岁,父母离异后与父亲同住的张某某一直生活在父亲的暴力之下。得知女儿饱受摧残,张某某的母亲胡某于2011年4月6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之诉。因为担心张某在诉讼期间变本加厉地虐待女儿,4月11日,胡某又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法院在经过调查取证后,于4月14日作出上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张某收到裁定后,对自己虐待女儿后悔不已,表示执行裁定,不再向女儿施暴。4月29日,法院又审结了抚养权变更案,张某同意将女儿交给前妻胡某抚养。
●全国首例留守儿童受暴人身保护令
2012年3月,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国首例保护留守儿童的人身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余某和罗某某殴打、威胁罗某。该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
罗某在父母离婚后,被父亲寄养在祖母余某和伯父罗某某处。年幼的罗某不仅没得到祖母和伯父的疼爱,还经常受到他们的殴打。2012年1月,罗某的母亲向城厢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变更罗某的抚养权。诉讼期间,罗某还请求法院保护其人身安全。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由此,作出上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同时规定,如果被申请人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后,罗某的父亲与前妻达成了变更抚养权的调解协议。
我国人身保护令的十年旅程
托尔斯泰说:“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则各有各的不幸。”时下,在各种不幸的家庭中,家庭暴力是一大元凶。据报道,美国平均每7秒就发生一起家庭暴力事件,英国发生家庭暴力事件的平均时间则降到了6秒。在我国2.67亿个家庭中,约有8000万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
对于遏制家庭暴力和保护家暴受害者,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人身保护令模式。人身保护令作为一项古老的令状,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距今已有数百年历史。但其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成为法律化石,而是在遏制家庭暴力、维护公民人身权益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人身保护令入《指南》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率持续走高,引发了相当大的社会问题。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因家庭暴力升级而酿成的恶性伤害事件也愈演愈烈。如何为身处家暴深渊的受害者提供应有的保障,如何有效地对家庭暴力实施者进行遏制,一直是婚姻家庭法律专家不断思考的问题。
早在1995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就提出要“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此后10年间,我国又修改并增设了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一些基层法院调研时发现,这些法院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36%~62%。而与此同时,这些法院从2001年《婚姻法》修改以来,真正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却不足8%。法律没有可操作性,是导致法院陷入家庭暴力认定困境的原因之一。
随着社会对于反家暴活动的普遍关注和广泛参与,全国各地的反家暴组织也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这些机构积极宣传反家暴活动、提高家暴受害者的保护意识、推动我国人身保护令制度确立并积极呼吁反家暴立法的完善。以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为例,该反家暴网络是由一批关注妇女权利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曾经的家暴受害者等共同发起成立的非政府组织。该组织自2000年成立以来就开始对中国家庭暴力的状况和防治方法进行研究,一直积极推动人身保护令在中国的实施。
经过反家暴领域专家、学者、非政府组织、法律工作者等群体的广泛努力,并在参考了有关国家指导规范以及广泛征求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意见的基础上,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一经颁布,就被誉为“我国目前最具操作性的反家暴司法参考性手册”。它在国内第一次引入了人身保护令制度,并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从八个方面对该制度作了详尽规定,为各地法院试行保护令提供了参考依据。
保护裁定全国开花
《指南》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确立了9家基层法院进行试点;而到2010年,全国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试点法院已达72家。另外,湖南省、江苏省和广东省的高级人民法院还在本省辖区内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2008年8月,我国第一道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陈某的申请而签发。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的签发标志着人身保护令制度正式开始在我国试行,也改变了我国传统“法不入家门”的消极做法,开辟了国家公权力防治家庭暴力的新途径。此后,湖南、陕西等各地法院也相继开展试点,各省市的人身保护令纷纷出台。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各地的法院共签发了约200份人身保护令。其中,仅有4例被违反,人身保护令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率高达98%以上。可见,人身保护令已经凸显其显著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效果。
除了签发人身保护令,许多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还制定了关于人身保护令的暂行规定,用以具体规范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和签发工作,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程序规定(试行)》《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暂行规定》等。
法律让行为保全有了靠山
尽管《指南》首次将人身保护令纳入其中,且部分法院也自行制定了指导性意见来规范人身保护令的签发,但这些毕竟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其效力层级低。除此之外,我国再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也使得人身保护令在实践中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面临种种尴尬局面。
可以说,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给饱受家暴之苦的被害人带来了福音,因为新《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这是我国法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首次明确发声,也使得人身保护令从此有了正式的法律身份。也就是说,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供了更为直接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裁定,同时,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不但当事人可以理直气壮地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也可以更为有理有据地签发人身保护令了。
2013年1月11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全国首份适用新《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林某殴打、威胁、跟踪、骚扰申请人蒋某。该裁定是在蒋某提出申请当日作出的。
人身保护令艰难前行
人身保护令作为防治家庭暴力的有力武器,在具体实施中,却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传统观念是人身保护令亟需打碎的“精神桎梏”。
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和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虽然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理解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由于传统观念“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影响和束缚,尤其在经济文化相对不够发达和开放的地区,人们对于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仍然存有后顾之忧。最终,造成人们对人身保护令的关注度在不断提升、申请率却一直低迷的现象。
第二,立法统一是人身保护令亟需倚仗的“尚方宝剑”。
虽然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但是,对于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具体程序、证据要求、保护令期限、执行机制、监督和惩戒制度等却没有规定,且不能从法律上彻底解决家庭暴力中的人身保护问题。虽然《指南》中关于人身保护令作了一定的规定,我国很多省市针对人身保护令也专门制定了实施细则或条例,但其效力层级低,而且目前也仅仅停留在“试水”阶段,很难对人身保护令的具体操作作出统一性和普遍性规范。由此可见,人身保护令欲在全国范围内真正有效地发挥其功效,亟需立法层面的完善。据悉,反家暴立法已列入国家立法日程。该法将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受暴者权利、解决现行法律不足的迫切需要,并为司法人员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明确、具体、有效的执行依据和规范标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
第三,人身保护令亟待解决实施中的配套机制。
人身保护令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家庭暴力行为,保护了家暴受害者的人身权益。但是,在具体试行中却面临执行难及各部门配合不足等问题。例如,目前我国人身保护令由法院予以签发。但是,仅仅依靠法院的力量,难以从根本上确保人身保护令功效的实现。家庭暴力的防治是全社会的责任,解决公安机关、妇联组织、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社会群体的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可以全面、根本且有效地防治家庭暴力,从而纠正家庭暴力施暴者的错误行为、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促进家庭和睦与整体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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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相关法律规定
1.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2.申请人身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所提供的证据可以是受伤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3.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应当迅速对申请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予以核实或者举行听证。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4.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紧急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
延伸阅读
美国的民事保护令
现如今,人身保护令已经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措施。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暴力胁迫、威胁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信件、电话和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搬出双方共同住处,或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所及其他活动场所;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为保护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保护令的出台是反家庭暴力的迫切需求与时代要求。
美国民事保护令是防治家庭暴力诸多法律手段中最直接、最高效、成果最明显的法律救济制度。
美国联邦政府在1994年颁布的《家庭暴力示范法》中明确规定了民事保护令制度。民事保护令分为紧急保护令和保护令两种。其中,紧急保护令是指当司法警察亲自或以电话向法院申请,而法院依据合理理由,认为申请人叙述的可信度超过51%,相信请求人有受其家人或家属家庭暴力之即时危险时,应当场书面或口头签发紧急保护令,并由警察当天送达申请人。保护令是指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经通知被告到庭审理,经审理程序后所核发的命令。
美国的民事保护令适用主体非常广,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其他家庭成员、无血缘或婚姻关系的同处一室的成员、现有或曾有过约会关系或亲密关系的当事人、拥有共同子女的未婚者、其他的当事人。美国的一些州还将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明确纳入民事保护令范围。
大多数情况下,民事保护令在美国都会得到执行;否则,被申请人就要承担法律后果。比如,申请人可以以藐视法庭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而法官可以决定对被申请人予以民事拘留至其履行义务。如果被申请人的违反行为是无故接触或殴打申请人,不管其有无造成申请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后果,均构成违反保护令罪。
由于考虑到家庭暴力的自身特点和规律,在民事保护令具体实施过程中,妇女保护组织、专业矫治组织会、心理治疗机构等社会团体组织均积极参与其中,根据需要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或加害人提供相应保护或行为矫治服务,以配合法院民事保护令的有效实施。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12月上半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