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制度
2013-12-20 9:30:45 《人民法院报》2013年12月20日 徐小飞
虽然世界各国的强制执行制度具有本国特点,具体运行方式也不一致,但许多国家都具有相当成熟和完备的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制度,此项制度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反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美国,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制度被称为“补充性的发现程序”。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迫使被执行人披露与强制执行有关的资料,被执行人有义务接受对方律师的盘问,若做虚假宣誓将被按照藐视法庭处理。加州法庭还会命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为进行此程序而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用。纽约州《民事诉讼规则》也大致相同,相关条文有第5223条(披露义务)、第5224条(有义务接受盘问)和第5251条(虚假宣誓的后果)等。
在英国,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制度被称为“支援执行的发现程序”。按照1998年出台的《民事诉讼规则》规定,申请执行人为了实现债权,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提供相关信息的“出庭令”,法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出庭令后,由法院或申请执行人将出庭令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必须按出庭令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询问程序、提交出庭令中要求其出示的文件并在宣誓后回答法庭的问题,否则就可能收到拘留令。在签发拘留令的同时,如果他能按照拘留令确定的时间出庭并遵守原来出庭令和拘留令的所有要求,那么该拘留令就会缓期执行。
在德国,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制度被称为“代宣誓保证制度”。其基本程序为: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或被执行人宣称自己无力清偿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官请求命令被执行人进行代宣誓。代宣誓的主要内容是,被执行人如实地申报自己的财产并保证这种申报不含欺诈和隐瞒。此外,被执行人不仅要如实地申报动产、不动产,还要申报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的情况;不仅要申报即时的财产状况,还要申报代宣誓指定日前4年内将某些财产作为非节日性礼物无偿给付的情况等。如果被执行人拒绝作出代宣誓保证,执行法院可对其拘留,拘留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可以随时要求进行代宣誓的保证。被执行人在代宣誓中弄虚作假的,将因伪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韩国,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制度被称为“被执行人照会制度”。法院依据该制度可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询问财产状况,也可以通知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说明自己的财产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向法院提供财产情况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供财产情况,属妨害执行行为,法院可以对该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罚款,拘留期限为20日。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能主动提供其财产情况的,可提前解除拘留。如果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财产情况,则属于刑事犯罪行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对该被执行人可予3年以下的刑事处罚。
通过上述国家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方法的比较分析,上述国家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通过立法完善本国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制度,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制度,制定了具体的查明范围和查明程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二是查明手段多样化,建立了相应的配套制度,许多国家的被执行人财产发现制度都不是单一孤立的,而是有其他制度相互配合,共同实现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目的;三是强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手段,各国在执行法院依职权调查的同时,都强化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在信息来源上予以制度化的保障;四是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有效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真实性,各国都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在罚款数额和刑期上都规定的比较重。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