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翁状告 再婚老伴霸占房产
发布时间:2014-01-02 10:52 浏览量:762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12/31/content_21312.htm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朱瑞
本报讯 再婚夫妇23年来同住的老公房条件简陋,但双方感情和睦。好不容易公房动迁,双方却为动迁安置房的归属发生“争房大战”。日前,76岁的刘老伯状告81岁的董阿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经过一审,最终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房屋归双方共同共有。
原告刘老伯30多岁时不幸丧偶。1990年,53岁的刘老伯与大他5岁的董阿婆结为再婚夫妻。婚后,董阿婆搬入刘老伯承租的公房内居住,并将户口迁入。2010年7月,公房遇动迁,被安置人为刘老伯、董阿婆以及刘老伯的儿子小刘三人,安置房屋有两套。三方协商后,与动迁公司达成协议,将其中一套房屋归小刘所有,另一套502室房屋归刘老伯、董阿婆共有。
2012年3月,刘老伯在董阿婆及其女儿的陪同下来到动迁公司,董阿婆的女儿当场写了一份内容为刘老伯放弃502室产权的“申请”,刘老伯签名并盖章。之后,董阿婆将502室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刘老伯认为,放弃房屋产权的申请是受胁迫所写,因此将董阿婆告上法院,要求确认502室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一审法院支持了刘老伯的诉讼请求,董阿婆不服,提出上诉。
市一中院认为,刘老伯、董阿婆与小刘作为动迁公房的安置对象,三方协商所作的分配协议合法有效。刘老伯事后申请放弃502室产权,实为对家庭动迁利益分配方案进行变更。刘老伯称该申请是受董阿婆及其女儿的胁迫,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难以采信。然而,对动迁利益在家庭内部重新作出分配,应取得包括小刘在内的所有被安置人的一致同意,而不应仅以刘老伯或董阿婆单方的意思表示为准。现刘老伯的“申请”未获得被安置人小刘的同意,因此无法产生对三方此前一致达成的动迁分配方案进行变更的效力。据此,法院确认502室产权仍属刘老伯、董阿婆共同共有。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朱瑞
本报讯 再婚夫妇23年来同住的老公房条件简陋,但双方感情和睦。好不容易公房动迁,双方却为动迁安置房的归属发生“争房大战”。日前,76岁的刘老伯状告81岁的董阿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经过一审,最终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房屋归双方共同共有。
原告刘老伯30多岁时不幸丧偶。1990年,53岁的刘老伯与大他5岁的董阿婆结为再婚夫妻。婚后,董阿婆搬入刘老伯承租的公房内居住,并将户口迁入。2010年7月,公房遇动迁,被安置人为刘老伯、董阿婆以及刘老伯的儿子小刘三人,安置房屋有两套。三方协商后,与动迁公司达成协议,将其中一套房屋归小刘所有,另一套502室房屋归刘老伯、董阿婆共有。
2012年3月,刘老伯在董阿婆及其女儿的陪同下来到动迁公司,董阿婆的女儿当场写了一份内容为刘老伯放弃502室产权的“申请”,刘老伯签名并盖章。之后,董阿婆将502室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刘老伯认为,放弃房屋产权的申请是受胁迫所写,因此将董阿婆告上法院,要求确认502室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一审法院支持了刘老伯的诉讼请求,董阿婆不服,提出上诉。
市一中院认为,刘老伯、董阿婆与小刘作为动迁公房的安置对象,三方协商所作的分配协议合法有效。刘老伯事后申请放弃502室产权,实为对家庭动迁利益分配方案进行变更。刘老伯称该申请是受董阿婆及其女儿的胁迫,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难以采信。然而,对动迁利益在家庭内部重新作出分配,应取得包括小刘在内的所有被安置人的一致同意,而不应仅以刘老伯或董阿婆单方的意思表示为准。现刘老伯的“申请”未获得被安置人小刘的同意,因此无法产生对三方此前一致达成的动迁分配方案进行变更的效力。据此,法院确认502室产权仍属刘老伯、董阿婆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