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撤诉反反复复 有理无理先告一状 滥用诉权导致司法资源无端浪费 专家建议完善诉讼制度惩戒滥诉
发布时间:2013-12-24 10:23 浏览量:2304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12/23/content_19742.htm
2013年12月23日 A02/A03 :重点·声音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2013年12月23日 A02/A03 :重点·声音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有理无理告一状”、“不问输赢,只求出气”……如今,不少法院案件审理中出现了这样的当事人,他们的诉求中往往没有“合法利益”,抑或利用法律制度的缺损形成的“法律漏洞”、“法律空子”或“法律无奈”而滥用司法程序。更有甚者,“恶人先告状”,企图混水摸鱼,变被动为主动,打“擦边球”。日前,长宁区法院就出现了多起这样的滥诉案件。专家表示,诉讼权利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当受到侵犯,但是滥诉行为违反了 《民诉法》 中最推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在审判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滥用诉权的行为实际上也侵占和剥夺了他人合法行使诉权的机会。
聚焦
离婚引发27起官司
“官司输赢我无所谓,反正不管结果怎么样,我都会上诉,拖也要拖垮你们家!”在过去两年多时间里,青年张强带着这样执拗的泄愤情绪屡屡出现在长宁区法院。他与父亲老张一起接连打了27场官司,矛头都指向自己的妻子余丽。对此,法学专家毫不客气地批评说:“滥用诉权不可取!”
老张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当儿子张强与余丽恋爱并谈及婚嫁之后,他把儿媳安排进入自己的公司担任出纳,还享受着公司为她配备的一部轿车供她出行。不仅如此,余丽哥哥的工作关系也挂在张强家的公司名下,尽管他不用去公司上班,却依然享受着公司每月为他缴纳的社会保险。
办理了结婚登记后,余丽与张强住在一起,筹备接下去的婚礼。可是张强的一次出轨点燃了家庭纷争的导火索:“我和其他女性的一些照片被余丽发现了,的确是我不对。”但接下来,余丽并不恰当的做法彻底引爆了两个家庭的敌对情绪,她一遍遍地向身边的人讲述张强的婚外恋,甚至将这些本不该外扬的内容公开和扩散。
发现妻子大有“破罐子破摔”的架势,自觉颜面扫地的张强索性跑到法院闹起离婚:“跟我闹,看谁更狠!”2011年8月,这场以离婚纠纷为案由的诉讼拉开了两个家庭间的“战争”序幕。在第一场诉讼中,妻子余丽曾经向法官表示愿意原谅张强并希望能重归于好,恳请法官判决不予支持离婚的请求。
然而,当法官表示希望二人谨慎考虑时,张强并没有想着如何化解矛盾,他陷进了“你拆我的台,我也不让你好过”的愤怒之中。从2011年8月起,张强和他的父亲每个月都会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余丽。
而张强一家起诉的案由五花八门,根据不同的种类,案件分布在长宁区法院从“民一”到“民四”四个民事审判庭。每次开庭,只要是张强的父亲起诉到场,这位父亲都会遭到对方父母的辱骂。由于是张强有错在先,余丽的父母很难原谅这位女婿。虽然法庭上,似乎是余丽的父母在攻击,但在庭外,张强的父亲对设计新的起诉丝毫没有懈怠。
张强一家起诉的27场诉讼中,标的最高的不过1万多元,其余的标的数额都在几千元,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在50元-1000元之间。起诉的理由大多是购买灯具、缴纳学车费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根据长宁区法院的统计,在这27场诉讼中,有21场以余丽为被告的案件已经审结。
统计结果显示,在21起审结的案件中,撤诉的有8件,但是张强一家作为原告撤诉后却频繁更换案由或者补充证据后再次起诉。在判决结案的13个案件中,上诉案件有9个,二审均维持了原判。最终判决予以支持的仅有4件,其中1件是判决张强与余丽准予离婚。
现状
滥诉现象比比皆是
“他们的诉状又来了。”长宁区法院少年庭的法官顾薛磊看到诉状当事人的名字,无奈地摇了摇头。诉状是原告李先生状告前妻吴女士不给其探视女儿的权利。而在吴女士看来,前夫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于是故意藏匿女儿。就在之前一天,两人为了女儿的抚养费纠纷刚刚开庭宣判。其实从李先生与吴女士2010年12月份的离婚纠纷开始,在短短2年多的时间内,他们一直纠缠于抚养权、探望权等纠纷。目前在长宁区法院审理、执行了共计14起案件,其中上诉2件。
顾薛磊告诉记者,在其办理的案件中经常会出现这些“熟面孔”。有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亲属之间为了抢夺子女、彼此报复或者其他目的,反复多次地向人民法院就同一原由提起诉讼。李先生与吴女士即是如此,且并不是个案。2008年至今,少年庭就遇到过多起夫妻双方离婚后为了报复对方,以抚养费、抚养权、探望权纠纷为由反复提起的诉讼。一方作为原告起诉审理结束后,另一方不服,或上诉,或作为原告另行起诉。但往往经开庭实质调查,原有的抚养费、抚养权、探望权分配并不无当,并没有出现新的情形导致需要进行变更。分析此类诉讼,不少当事人完全不考虑自身所付出的实际成本和代价,其提起诉讼的目的只是为了浪费对方的时间、精力,出一口气而已,由此产生大量“缠诉”、滥用诉权的案件。这些案件并非真正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反而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成了家长们手中的工具,既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新的伤害,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法官告诉记者,由于上诉作为一种重要的诉权,只要法院作出的裁判是法律规定允许上诉的,就可以上诉,而且二审法院必须受理。这种不设防的上诉权给了一审当事人太多的诉讼自由空间,也容易滋生滥用上诉权的问题。同时,撤诉权限制少。撤诉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另一项权利,虽然规定了由法院对撤诉行为进行审查,但一般在撤诉不存在损害国家或其他第三者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均予以准许,无论被告是否有异议。还有一些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追求不法、不当利益滥用民事起诉权,具体表现为通过骚扰性诉讼,如以连续性的不成功的民事诉讼来折磨被告;琐碎性诉讼,如将小纠纷诉至法院; 欺诈性诉讼,通过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等的诉讼方式,达到非法或者不合理的目的; 拖延程序性诉讼等方式来给诉讼相对方造成负担。
滥用诉权已经渗透到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且数量越来越多。
说法
滥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官表示,诉讼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与法人的重要维权手段,但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在使用诉讼这一特殊的法律武器时,必须依法使用。公民滥用诉权会造成很恶劣的影响,比如那些渴望及时得到解决的纠纷,如欠薪案等,因为某些滥用诉权、漫天要价的案件而被拖延,不得不排期苦等。而且滥用诉权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间拖延和精神上的损害,会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损害司法公信。
尽管,近年来滥用诉权现象频发,但据记者了解,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惩戒“滥用诉权”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而且各级法院对此类行为掌握的标准不一,处罚的力度也并不相同。而在制度层面,对程序权利行使条件的规定过于模糊,我国的诉讼法律也没有规定行使特定程序权利的条件。此外,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滥诉行为没有具体而全面的民事责任规定,更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范。立法上的一些空白致使对恶意诉讼的防范和制裁不力,是恶意诉讼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谢文哲认为,明明可以一次性起诉的案件却拆分起诉,明知不会胜诉依然要通过琐碎性的小额纠纷对同一特定的主体反复累诉,这些当事人即使符合起诉的要件,但也违反了 《民诉法》 中最推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如张强家人在21起审结的案件中,撤诉的有8件,但是撤诉后案结事未了,而是更换案由或补充证据后再次起诉,再起诉的结果依然是被驳回。对于部分案件,他们甚至表示无论输赢一律上诉,这种出于报复心态的纯粹拖延式诉讼,大有通过诉讼拖垮对方的意味。尽管其滥诉的行为无法从合法性上给予评价,但从他们身上能看到,如果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加以正确的把握和引导,将会极大地影响司法资源的均衡使用。
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熟人社会”向现代“市民社会”的转型时期,原先的人际交往关系准则在当下不少已经失效,新的交往准则尚未完全建立。特别是在一次性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属于一次性的交往,当事人会认为不必以诚信的态度来换取法官的信任,这也导致了当前在民事活动中有违诚信的行为时有发生,滥诉的现象
比比皆是。
由于滥用诉权形成的案件也需要通过正式的司法程序来审理,此类案件的增多,势必会牵扯和分散法院的精力,加剧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增加案件审理的难度。在审判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滥用诉权的行为实际上也侵占和剥夺了他人合法行使诉权的机会。
完善诉讼制度惩戒滥诉
目前,有的法院对“恶意诉讼提起者”以驳回起诉处理; 有的仅判决其承担诉讼费; 有的则判决其赔偿对方律师费和相关损失。记者发现,在惩治滥用诉权时,司法机关往往遭遇“无法可依”和“执法不一”的尴尬。
法官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立案审查时应加强审核识别,严把立案关,将骚扰性诉讼挡在门外。如针对原告在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基础上向被告提起的诉讼及时加以识别,防止原告以连续性的不成功的民事诉讼来折磨被告,浪费司法资源。对于标的较小的案件使用小额速裁程序,将琐碎性诉讼一审终结。使用小额诉讼程序一方面可以减少当事人滥用上诉权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减少相对方的诉累。法院同时应当严把证据关,防止利用诉讼规则谋取不当利益。对于大量提起诉讼的滥用诉权行为背后,有存在伪造证据的可能性,尤其是证人证言方面,应该严格审查,对于伪造证据的行为必要时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对于滥用诉权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但是放任这种现象,势必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对诉讼相对方造成诉累,如果不加限制,甚至会有扩大的趋势,因此需要对这种行为进行研究,以及进行必要的制约。
学者指出,如何惩戒滥用诉权,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准确界定滥用诉权的行为,主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讼行为是否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 二是从当事人对法律和事实的认知能力来判断诉讼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滥用诉权行为的制裁,增加滥用诉权的成本与风险。当然,还应赋予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凭“内心确认”尽早作出相应的判断,阻止行为人恶意诉讼目的的实现,确立正常的诉讼机制。
可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考虑确立滥用诉权责任约束制度,通过增加成本来防止滥用诉权,建立诉讼侵权赔偿制度体系,对滥用诉权者作出惩罚性的规定。
■他山之石
滥用诉权视为侵权
美国 恶意诉讼被称为“无正当理由的诉讼”。规定了三种形式,即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控诉、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利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滥用。对于上述三种恶意诉讼行为,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法国 主要以罚款的方式来制止拖延诉讼或以滥用诉权的方式进行民事诉讼,可处以100法郎至10000法郎的民事罚款。
德国 败诉方要承担对方当事人因达到申张权利或防卫权利之目的而支出的全部法定费用,包括旅费和误工费、律师的法定报酬和其他费用支出。
日本 法律要求民事诉讼应以诚实信用为之,否则法院可以裁定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有理无理告一状”、“不问输赢,只求出气”……如今,不少法院案件审理中出现了这样的当事人,他们的诉求中往往没有“合法利益”,抑或利用法律制度的缺损形成的“法律漏洞”、“法律空子”或“法律无奈”而滥用司法程序。更有甚者,“恶人先告状”,企图混水摸鱼,变被动为主动,打“擦边球”。日前,长宁区法院就出现了多起这样的滥诉案件。专家表示,诉讼权利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当受到侵犯,但是滥诉行为违反了 《民诉法》 中最推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在审判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滥用诉权的行为实际上也侵占和剥夺了他人合法行使诉权的机会。
聚焦
离婚引发27起官司
“官司输赢我无所谓,反正不管结果怎么样,我都会上诉,拖也要拖垮你们家!”在过去两年多时间里,青年张强带着这样执拗的泄愤情绪屡屡出现在长宁区法院。他与父亲老张一起接连打了27场官司,矛头都指向自己的妻子余丽。对此,法学专家毫不客气地批评说:“滥用诉权不可取!”
老张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当儿子张强与余丽恋爱并谈及婚嫁之后,他把儿媳安排进入自己的公司担任出纳,还享受着公司为她配备的一部轿车供她出行。不仅如此,余丽哥哥的工作关系也挂在张强家的公司名下,尽管他不用去公司上班,却依然享受着公司每月为他缴纳的社会保险。
办理了结婚登记后,余丽与张强住在一起,筹备接下去的婚礼。可是张强的一次出轨点燃了家庭纷争的导火索:“我和其他女性的一些照片被余丽发现了,的确是我不对。”但接下来,余丽并不恰当的做法彻底引爆了两个家庭的敌对情绪,她一遍遍地向身边的人讲述张强的婚外恋,甚至将这些本不该外扬的内容公开和扩散。
发现妻子大有“破罐子破摔”的架势,自觉颜面扫地的张强索性跑到法院闹起离婚:“跟我闹,看谁更狠!”2011年8月,这场以离婚纠纷为案由的诉讼拉开了两个家庭间的“战争”序幕。在第一场诉讼中,妻子余丽曾经向法官表示愿意原谅张强并希望能重归于好,恳请法官判决不予支持离婚的请求。
然而,当法官表示希望二人谨慎考虑时,张强并没有想着如何化解矛盾,他陷进了“你拆我的台,我也不让你好过”的愤怒之中。从2011年8月起,张强和他的父亲每个月都会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余丽。
而张强一家起诉的案由五花八门,根据不同的种类,案件分布在长宁区法院从“民一”到“民四”四个民事审判庭。每次开庭,只要是张强的父亲起诉到场,这位父亲都会遭到对方父母的辱骂。由于是张强有错在先,余丽的父母很难原谅这位女婿。虽然法庭上,似乎是余丽的父母在攻击,但在庭外,张强的父亲对设计新的起诉丝毫没有懈怠。
张强一家起诉的27场诉讼中,标的最高的不过1万多元,其余的标的数额都在几千元,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在50元-1000元之间。起诉的理由大多是购买灯具、缴纳学车费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根据长宁区法院的统计,在这27场诉讼中,有21场以余丽为被告的案件已经审结。
统计结果显示,在21起审结的案件中,撤诉的有8件,但是张强一家作为原告撤诉后却频繁更换案由或者补充证据后再次起诉。在判决结案的13个案件中,上诉案件有9个,二审均维持了原判。最终判决予以支持的仅有4件,其中1件是判决张强与余丽准予离婚。
现状
滥诉现象比比皆是
“他们的诉状又来了。”长宁区法院少年庭的法官顾薛磊看到诉状当事人的名字,无奈地摇了摇头。诉状是原告李先生状告前妻吴女士不给其探视女儿的权利。而在吴女士看来,前夫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于是故意藏匿女儿。就在之前一天,两人为了女儿的抚养费纠纷刚刚开庭宣判。其实从李先生与吴女士2010年12月份的离婚纠纷开始,在短短2年多的时间内,他们一直纠缠于抚养权、探望权等纠纷。目前在长宁区法院审理、执行了共计14起案件,其中上诉2件。
顾薛磊告诉记者,在其办理的案件中经常会出现这些“熟面孔”。有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亲属之间为了抢夺子女、彼此报复或者其他目的,反复多次地向人民法院就同一原由提起诉讼。李先生与吴女士即是如此,且并不是个案。2008年至今,少年庭就遇到过多起夫妻双方离婚后为了报复对方,以抚养费、抚养权、探望权纠纷为由反复提起的诉讼。一方作为原告起诉审理结束后,另一方不服,或上诉,或作为原告另行起诉。但往往经开庭实质调查,原有的抚养费、抚养权、探望权分配并不无当,并没有出现新的情形导致需要进行变更。分析此类诉讼,不少当事人完全不考虑自身所付出的实际成本和代价,其提起诉讼的目的只是为了浪费对方的时间、精力,出一口气而已,由此产生大量“缠诉”、滥用诉权的案件。这些案件并非真正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反而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成了家长们手中的工具,既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新的伤害,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法官告诉记者,由于上诉作为一种重要的诉权,只要法院作出的裁判是法律规定允许上诉的,就可以上诉,而且二审法院必须受理。这种不设防的上诉权给了一审当事人太多的诉讼自由空间,也容易滋生滥用上诉权的问题。同时,撤诉权限制少。撤诉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另一项权利,虽然规定了由法院对撤诉行为进行审查,但一般在撤诉不存在损害国家或其他第三者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均予以准许,无论被告是否有异议。还有一些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追求不法、不当利益滥用民事起诉权,具体表现为通过骚扰性诉讼,如以连续性的不成功的民事诉讼来折磨被告;琐碎性诉讼,如将小纠纷诉至法院; 欺诈性诉讼,通过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等的诉讼方式,达到非法或者不合理的目的; 拖延程序性诉讼等方式来给诉讼相对方造成负担。
滥用诉权已经渗透到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且数量越来越多。
说法
滥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官表示,诉讼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与法人的重要维权手段,但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在使用诉讼这一特殊的法律武器时,必须依法使用。公民滥用诉权会造成很恶劣的影响,比如那些渴望及时得到解决的纠纷,如欠薪案等,因为某些滥用诉权、漫天要价的案件而被拖延,不得不排期苦等。而且滥用诉权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间拖延和精神上的损害,会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损害司法公信。
尽管,近年来滥用诉权现象频发,但据记者了解,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惩戒“滥用诉权”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而且各级法院对此类行为掌握的标准不一,处罚的力度也并不相同。而在制度层面,对程序权利行使条件的规定过于模糊,我国的诉讼法律也没有规定行使特定程序权利的条件。此外,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滥诉行为没有具体而全面的民事责任规定,更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范。立法上的一些空白致使对恶意诉讼的防范和制裁不力,是恶意诉讼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谢文哲认为,明明可以一次性起诉的案件却拆分起诉,明知不会胜诉依然要通过琐碎性的小额纠纷对同一特定的主体反复累诉,这些当事人即使符合起诉的要件,但也违反了 《民诉法》 中最推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如张强家人在21起审结的案件中,撤诉的有8件,但是撤诉后案结事未了,而是更换案由或补充证据后再次起诉,再起诉的结果依然是被驳回。对于部分案件,他们甚至表示无论输赢一律上诉,这种出于报复心态的纯粹拖延式诉讼,大有通过诉讼拖垮对方的意味。尽管其滥诉的行为无法从合法性上给予评价,但从他们身上能看到,如果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加以正确的把握和引导,将会极大地影响司法资源的均衡使用。
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熟人社会”向现代“市民社会”的转型时期,原先的人际交往关系准则在当下不少已经失效,新的交往准则尚未完全建立。特别是在一次性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属于一次性的交往,当事人会认为不必以诚信的态度来换取法官的信任,这也导致了当前在民事活动中有违诚信的行为时有发生,滥诉的现象
比比皆是。
由于滥用诉权形成的案件也需要通过正式的司法程序来审理,此类案件的增多,势必会牵扯和分散法院的精力,加剧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增加案件审理的难度。在审判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滥用诉权的行为实际上也侵占和剥夺了他人合法行使诉权的机会。
完善诉讼制度惩戒滥诉
目前,有的法院对“恶意诉讼提起者”以驳回起诉处理; 有的仅判决其承担诉讼费; 有的则判决其赔偿对方律师费和相关损失。记者发现,在惩治滥用诉权时,司法机关往往遭遇“无法可依”和“执法不一”的尴尬。
法官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立案审查时应加强审核识别,严把立案关,将骚扰性诉讼挡在门外。如针对原告在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基础上向被告提起的诉讼及时加以识别,防止原告以连续性的不成功的民事诉讼来折磨被告,浪费司法资源。对于标的较小的案件使用小额速裁程序,将琐碎性诉讼一审终结。使用小额诉讼程序一方面可以减少当事人滥用上诉权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减少相对方的诉累。法院同时应当严把证据关,防止利用诉讼规则谋取不当利益。对于大量提起诉讼的滥用诉权行为背后,有存在伪造证据的可能性,尤其是证人证言方面,应该严格审查,对于伪造证据的行为必要时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对于滥用诉权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但是放任这种现象,势必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对诉讼相对方造成诉累,如果不加限制,甚至会有扩大的趋势,因此需要对这种行为进行研究,以及进行必要的制约。
学者指出,如何惩戒滥用诉权,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准确界定滥用诉权的行为,主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讼行为是否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 二是从当事人对法律和事实的认知能力来判断诉讼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滥用诉权行为的制裁,增加滥用诉权的成本与风险。当然,还应赋予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凭“内心确认”尽早作出相应的判断,阻止行为人恶意诉讼目的的实现,确立正常的诉讼机制。
可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考虑确立滥用诉权责任约束制度,通过增加成本来防止滥用诉权,建立诉讼侵权赔偿制度体系,对滥用诉权者作出惩罚性的规定。
■他山之石
滥用诉权视为侵权
美国 恶意诉讼被称为“无正当理由的诉讼”。规定了三种形式,即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控诉、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利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滥用。对于上述三种恶意诉讼行为,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法国 主要以罚款的方式来制止拖延诉讼或以滥用诉权的方式进行民事诉讼,可处以100法郎至10000法郎的民事罚款。
德国 败诉方要承担对方当事人因达到申张权利或防卫权利之目的而支出的全部法定费用,包括旅费和误工费、律师的法定报酬和其他费用支出。
日本 法律要求民事诉讼应以诚实信用为之,否则法院可以裁定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