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谁都不应沉默
徐小飞
家庭暴力是一个普遍性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反家暴需要各方发力,综合施策
每年的11月25日至12月10日是国际消除性别暴力的16日运动时间。近期全国多个地方已经开展了反家暴活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家庭暴力是一个备受全球关注的问题。几乎在所有的国家,不分种族、宗教信仰、文化传统、文化水平等差异,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家庭暴力。来自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2004年以来,妇联系统受理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投诉量,每年都在4万到5万件左右。另据统计,我国24.7%的女性曾遭受过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家庭暴力,严重损害了受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危害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家庭暴力的实施场所以家庭内部为主,具有隐秘性。警察介入家庭暴力有其及时性和威慑力,受害妇女遭受家庭暴力,首先要摒弃“家丑不得外扬”的观念,要第一时间报警,不要容忍放纵这种行为的发生。其次,受害妇女要有证据意识,遭受家暴后,可以用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固化丈夫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可以保留由医生做出的诊断书作为书面记录,也可将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作为证据,还可以由家人和邻居出具证言,作为认定家暴的有力证据,以此证明家暴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必要内容。
社会救助是反家庭暴力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我国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网络是迫在眉睫之事。为此,应对家庭暴力社会救助网络进行有效规范,明确救助网络的设立主体、组织机构、资金保障、运作机制等,从而建立起强有力的反家庭暴力社会支持系统,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庇护、救治、咨询、法律帮助等,对家庭暴力实行“零忍耐”,切实保障受害妇女的人身财产安全。
今年的两会上,许多代表和委员认为,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机已经成熟。我国应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家庭暴力防治体系,强化执法机构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细化对受害妇女救助和施暴丈夫制裁的程序和措施,增强可操作性,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制裁家庭暴力行为。
当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有关内容。人身保护令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禁止威胁妻子;禁止伤害妻子;禁止靠近妻子(包括妻子的汽车、住房、办公室等);禁止打电话与妻子联系;下令施暴者限时搬出妻子的住所;赋予妻子暂时享有监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等。如果施暴丈夫违反了保护令,则很可能因违法而面临被指控。保护令制度既是一种独立的保护手段,也可作为民事保护令的辅助手段,以给被害妇女一个安全的生存空间,同时通过隔离和心理辅导缓冲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要自觉去除“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可尝试将不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的证言、目击证人的证言纳入受害妇女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鉴于家庭暴力产生原因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施暴丈夫的悔过书、保证书一般也以采信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