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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借贷纠纷来自亲友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筹码费等情债赌债难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3-12-05 11:31 浏览量:559

http://bjcb.morningpost.com.cn/html/2013-12/04/content_260189.htm
 市一中院昨日以几例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提醒市民如何进行风险防范。据悉,本市近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四成借贷纠纷来自亲朋好友,其中有离婚诉讼中父母为子女多占家产而进行虚假诉讼,也不乏赌债情债引发纠纷,类似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获得支持。

  准丈母娘讨债被驳回

  林先生同前妻育有一子,离婚后,林先生与谢女士同居,并生下非婚生女。而还未来得及与同居女友办理结婚登记,林先生便因病去世。就在林先生的女友谢女士同林先生的前妻就两个孩子的继承问题打官司时,谢女士的母亲杨女士将两个孩子起诉至法院,要求这两名继承人替林先生偿还其生前欠下的60万元债务。因孩子年幼,谢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同时认可该笔债务并表示愿意偿还,而林先生的亲生儿子关某经合法传唤但未出庭参加诉讼。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两个孩子共同返还本金15万元及利息45万元。关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一中院。

  二审中,法院查明,杨女士与谢女士之间系母女关系,而林先生的两个孩子,作为其继承人,能够各自从林先生处继承30万元存款。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杨女士系其中一名继承人的外祖母,双方存在重大利害关系。鉴于本案诉讼发生在两个孩子继承林先生遗产的过程中,杨女士应就借条上林某签字的真实性以及出借相应款项的事实予以举证证明。由于目前证据不能证明杨女士与林先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虚假诉讼将受到惩罚

  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诚信缺失现象普遍,虚假诉讼蔓延,当事人之间矛盾突出。通过市一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类似案件进行总结发现,民间借贷案件中,40%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亲朋好友等特殊关系。

  法官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经济纠纷的日益复杂化、多元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一定比例的虚假诉讼。其表现为一方当事人以“夫妻共同债务”、“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公司破产前债务”等名义向自己关系人伪造借条、大量举债,并由关系人向法院起诉,自己作为被告认可该笔债务,试图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从而达到将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财产等最大限度地归个人所有的目的。

  而这些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当事人及相关案外人的正当利益,也严重损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严格审查民间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纠纷产生的根源等事实。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起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情债赌债难以举证

  北京晨报记者同时了解到,民间借贷虽然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合意,但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虽提交了借条、欠条,却属于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忠诚承诺、筹码费等不同形式的“情债”、“赌债”。司法实践中,因其手段和方式隐蔽,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情债”、“赌债”的事实难以举证证明,相关法律关系难以认定,因此最终难获支持。

  此外,法院受理的所谓“民间借贷纠纷”中,也存在不少“放高利贷”的情况,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从12%到36%不等,甚至出现120%的高额利息,与此同时,出借人要求支付的逾期利率、违约金比例也逐年增加。

  对此,法官告诉记者,对于此类诉讼,对于债权人主张的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界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则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规范书写借条欠条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应规范书写借条、欠条,如实记录借款和还款数额,防止债务人因对高利贷行为的举证不能而面临的巨大损失。出借人亦要防止高额利息的许诺,而签订不受法律保护的利息条款,最终导致自己的经济财产蒙受损失。

  晨报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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