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解决婚外情而支付的费用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发布时间:2013-11-22 09:15 浏览量:352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80009.shtml
【学科分类】民商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婚外情费用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作者简介】
胡珍玉,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学科分类】民商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婚外情费用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2008年底,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之妻徐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10年2月21日徐某提出分手。2010年2月26日,徐某约原告到宾馆开房间,后发信息叫被告带两个人过来。被告等人一进房间就对原告拳打脚踢,强迫原告掏出身上的1800元,并从银行卡上取出18000元交给被告。原告认为被告取得原告的19800元无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故要求被告返还。
庭审时被告刘某相当气愤,称:收到原告19800元属实。因原告与其妻子徐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导致其妻徐某怀孕流产花了七、八千元,这些钱是原告对其妻子的补偿,钱是原告自愿给的,不应当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本案中原告是与被告妻子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开房间时被被告当场捉到引发纠纷的情况下,为解决纠纷而自愿支付的费用,被告取得该款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应予以返还。如原告坚持认为该款系在被告等人殴打、强迫之下支付的,被告取得该款则涉嫌犯罪,也不属于不当得利,原告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对此,法院已向原告释明,但原告仍坚持其诉讼主张。综上,无论原告付给被告的19800元是出于自愿或者被逼,被告取得该款均不构成不当得利,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简介】
胡珍玉,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