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遭家暴女子起诉离婚 临近开庭母亲希望撤诉
2013-11-11 17:25:00 来源:齐鲁晚报
案件马上要开庭了,田女士此次前来则是希望撤诉并咨询撤诉条件。听到代理人梁女士的介绍后,田女士终于明白了,女儿的离婚官司需要女儿去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裁定后就可以撤诉了。
11月8日下午,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保店法律服务所迎来了一位特殊的服务对象——现年60岁的田女士。原来,田女士的女儿要离婚,并上诉法庭立了案。案件马上要开庭了,田女士此次前来则是希望撤诉并咨询撤诉条件。
来到所里,田女士就赶紧向工作人员梁女士询问撤诉需要的条件。
田女士的女儿小丽(化名)今年34岁,是宁津县城区人。小丽2003年和邻村的小周结婚,第二年生下女儿彤彤。平日里,小周在城区的一家企业开车,小丽在家照看孩子,空闲时间也出去打点零工,日子过得也算幸福美满。
可美中不足的是,小周特别爱喝酒,喝酒之后还爱冲着媳妇小丽发脾气,轻则骂骂咧咧,重则拳打脚踢。今年10月18日,小丽一纸诉状将丈夫小周告上法庭,并且在宁津保店法律服务所聘请了法律工作者梁女士作为诉讼代理人,诉称丈夫小周有家庭暴力,要求和小周离婚。
梁女士接手此案后,把小丽两口子都叫到法律服务所,一面做小丽的工作,一面和当事人小周进行沟通。
代理人认为,小丽两口子的矛盾并不是无缓和余地。但小丽平日里受的委屈多,显然还在气头上,坚持要和小周离婚。
丈夫小周在梁女士的说服教育下,也认识到自己打老婆的行为是犯法的,并且当场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管发生什么事都不再动手打她了。但最后,案件还是依照当事人小丽的要求立案了。
没想到这距离开庭还有两三天,小丽突然决定撤诉。她母亲田女士今天来就是想咨询一下离婚诉讼如何撤诉。代理人梁女士介绍:撤诉是原告自立案到判决或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人民法院终止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原告对其处分诉讼请求的程序权利的活动。申请撤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但原告申请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才能最终实现。这是因为人民法院需要审查原告的申请撤诉是不是真的出于自愿,是否屈服于外在压力,以及撤诉会不会对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并且不能上诉。
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法院才能批准: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处于同原告相同地位,也可申请撤诉,但他的撤诉并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诉讼的正常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
(3)撤诉必须合法。一是有权申请者;二是宣判之前提出;三是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行为,不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必须撤销全部诉讼请求。
(5)必须在法院宣判之前提出。
(6)必须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听到代理人梁女士的介绍后,田女士终于明白了,女儿的离婚官司需要女儿去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裁定后就可以撤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