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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偏瘫录音分配遗产 录音笔中原声证据获法院认可

 发布时间:2013-11-15 08:45 浏览量:463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3-11/14/content_5026945.htm?node=20908
稿件来源: 中国广播网 发布时间:2013-11-14 17:38:00

央广网北京11月14日消息(记者孙莹)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录音机、录像机进入了寻常百姓家,而且现在手机、平板电脑等等,都可以录音、录像。一些老年人因为身体的原因,或者文化水平所限,书写困难,录音、录像遗嘱开始出现。那么这样的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录音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北京海淀法院刚刚审结一起典型案件,对这些疑问给出了回答。

  王老太中年丧夫,自己一人将两个儿子一个女儿抚养成人。三子女各自为生活忙碌奔波,王老太也不打扰他们,自己一个人过。78岁那年,王老太得了偏瘫,需要有人照顾,女儿就将老人接回家中,照顾了七八年。由于王老太偏瘫,右手麻木,不便写字,就请来两个妹妹见证,用录音方式记录自己的遗愿。王老太说女儿对自己非常好,照顾周到,待百年之后,将自己的房屋留给女儿继承。

  老人的顾虑不是没有道理,她去世后,两个儿子将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房屋。女儿拿出录音遗嘱,并将两个姨妈请到法庭作证,北京海淀法院对证据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详细审查。

  法官孟凯峰:王老太的遗嘱里面就说,我叫“王老太”,她的名下有一套房子,这套房子就留给她女儿,名字,说的非常清楚。和书面写的内容基本上一样的,内容上将是非常明确,具体的,从形式上讲,当时王老太的女儿向法庭提交的载体是拷贝的一张光盘,开庭的时候,她又提供了录音的原始设备,确实是王老太的原声。

  王老太的女儿提交法庭的原始设备是当时录音用的录音笔,这是得到法院认可的关键。

  孟凯峰:录音这个证据,需要提交复制件和原始的载体,并且这个录音不允许修改、剪辑。
法官进一步说明,现在手机、平板电脑、相机、录像机非常常见,录音录像随时可做,复制、修改、剪辑也容易,为了防止断章取义或者剪辑,法院只认录音原件,任何没有原始载体佐证的复制品难得法院确认。

  孟凯峰:比如用录音笔录完之后,把录音拷到了电脑上,把录音笔的录音给删掉了,那么电脑上拷的录音就是复制品,这样的录音法院一般很难认可,在做录音遗嘱和录像遗嘱的时候,一定注意保持当时做录音录像原始的设备,否则,没有原件的证据在法院是很难得到认可的。

  王老太的两个妹妹出庭作证,也是法院判决房屋归王老太的女儿所有的关键。法官提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他们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经营人等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

  孟凯峰:录音遗嘱有个条件,录音之外还要有见证人见证,如果没有见证人只有录音,这个遗嘱法院是不会认可的。他这两个姨与遗产的分配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也就是无论怎么分配,都不会给他两个姨分的遗产。

  法官还建议,相比录音遗嘱,录像遗嘱更容易被认定。

  孟凯峰:这样能看清当时立遗嘱的时候各种场景,更直观地反映情况,更容易被法院所认可。

(责任编辑: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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