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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拒付孩子抚养费 法院执行和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3-11-15 08:41 浏览量:496

http://www.chinacourt.org/index.php/article/detail/2013/11/id/1126101.shtml
“法官叔叔、法官阿姨,谢谢你们!我……”年仅十岁的小丽委屈又懂事地说。原来,近日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为一位因父母离异,其父亲以抵充其母亲借款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孩子执行到了抚养费,孩子在收到执行款后,真挚的的感谢执行法官。

  小丽是被告刘某与梁某的女儿。2009年刘某与梁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由母亲梁某抚养小丽,父亲刘某应于每月3日前给付小丽抚养费500元。但是被告刘某从2010年5月开始就不再按照协议履行抚养义务了,导致小丽母女生活困难,引起纠纷。小丽在其母亲的代理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将拖欠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并在以后的时间里每月按时给付原告小丽抚养费500元,直到小丽年满18周岁。被告刘某辩称是因为在未签离婚协议之前原告的母亲梁某,要求被告为其向信用社贷款两万元,用于与他人合伙开专卖店,否则就不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并且离婚时双方协商确定贷款全部由梁某偿还。但是贷款到期后,梁某未能偿还,于是被告在征得梁某同意后,提出由自己帮助其偿还贷款,但这笔款项需要从支付女儿每月的抚养费中扣除。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所述情况虽然均为事实,但是本案为抚养费纠纷,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发生改变,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会消失,并且被告刘某与原告的母亲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被告以偿还贷款为由抵扣原告的抚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由此,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判决生效之后,被告仍然拒不履行义务,原告遂于2013年2月向江华法院提起执行申请。法院查实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却不履行义务,于是启动执行程序,依法从银行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存款20000元,经过法官再次析法言理,耐心劝导,刘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执行和解,彻底化解了这对父女的矛盾。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小丽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法院网永州频道
责任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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