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地方法院审判意见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 丈夫才知共有房产被老婆私卖

 发布时间:2013-11-15 08:37 浏览量:578

http://house.ifeng.com/news/society/detail_2013_11/14/31243836_0.shtml
2013年11月14日 10:25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陈银燕 桂丹

    福州晚报11月14日讯(记者 陈银燕 桂丹 通讯员 民一 冀东)闽清的张先生和张女士婚后买了一套房,后因感情问题协议离婚。当分割婚后共同财产时,却发现房子已被张女士卖掉,而且张女士坚称房子已经卖了,没有可分割的财产。最后在法院的耐心说理下,房子的所有权仍属于购买者,张女士拿出一半卖房款给张先生,张先生遂撤回起诉。

    张先生与张女士2009年结婚,次年购置一套房屋,婚后未生育子女,后于去年协议离婚,但协议内容未涉及共有房屋的分割,之后两人对这套房屋的归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今年6月,张先生向闽清法院起诉张女士,要求分割婚后财产。让人没想到的是,争议房屋早在2011年就被张女士卖掉了。

    张先生十分恼火地说:“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买卖房子是无效的。”张女士说:“房子已经卖了,没有可分割的财产了。”

    见此情形,法官对原告、被告进行耐心说理:夫妻共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处置共有财产须经共同共有人同意。但该效力是属于对内效力,不可对抗善意的受让第三方。买房方并不知房屋为夫妻共有,根据房屋权证记录,买房方有理由相信房屋权属归张女士一人,且支付合理对价并进行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虽然房屋权属已经变更,但张女士的处置行为仍然存在过错,任何人不得从不正当行为中获得利益。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张先生有权向张女士要求赔偿损失。基于夫妻共有关系,张女士需将房屋买卖所得价款中的一半支付给张先生。

    张女士听完后,拿出一半卖房款给张先生,张先生撤回起诉。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