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联合公检妇共治家庭暴力
发布时间:2013-11-12 09:12 浏览量: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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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1 10:39:0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治新报
“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作为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可作为量刑的酌定从重情节。11月8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治区高院与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妇联联合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成为继自治区高院出台《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司法保护指导意见》后,又一防止家庭暴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2013-11-11 10:39:0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治新报
“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作为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可作为量刑的酌定从重情节。11月8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治区高院与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妇联联合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成为继自治区高院出台《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司法保护指导意见》后,又一防止家庭暴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告诫”是由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告诫”由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可邀请当地妇联和村、居委会参加;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应及时审查,依法办理;人民法院应按照《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司法保护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刑事案件,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作为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可作为量刑的酌定从重情节;妇联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咨询、调解、处理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对受害人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辅导,并开展跟踪回访督促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实施办法》还要求,处理涉及家庭暴力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获取的公民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对同居关系或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侵害行为,可参照该办法处理。(记者张怀民)
[责任编辑:朱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