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遗产税那些事
日期:2013年11月05日来源:《法治周末》
日前,媒体爆料我国遗产税开征在即,引来各界正反两极评价,有赞有弹。
一、遗产税的缘起
追溯历史,遗产税可谓源远流长。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就曾开征此税。公元前二十六世纪古埃及第四王朝法老胡夫,为筹集军费,下令对继承的财产征税;古罗马时期的遗产税,源于公元前六世纪制定的朱利安法。中世纪欧洲各国普遍对遗产征税。
近代遗产税,起源于荷兰,时间是1598年。英国也于1694年开征,法国于1703年开征,美国于1797年开征。此后,日本于1905年,德国于1906年纷纷效仿。值得注意的是,其目的依然是筹措战争经费,战后即停征。美国历史上四次开征遗产税,原因正在于此。二十世纪以后,遗产税逐步成为一个固定征收的税种。
二、北洋年代 胎死腹中
反观吾国,从夏代算起,税收历史不下四千余年,唯独不见遗产税踪迹。直到清朝末年,西风东渐,梁启超盛赞遗产税为最良之税则,足以均贫富之负荷,为中国应采的十大税种之一。
民国肇建,经纬万端,军政开支浩大,国家财力捉襟见肘,财政寅吃卯粮,岌岌可危。有人提议,仿效英美等国创办所得税、遗产税,增加财政收入,以解燃眉之急,开征遗产税提上议事日程。
1912年9月,北洋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正式提出开征遗产税方案。11月,北洋政府推行第一次税制整理,即将遗产税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他认为:“遗产税对于行为而征收,即为中国向来未有之税目,而又无重复之可虞,且实行累进课征,与公平之原则既符,而亦达普及之目的。英德革新税制,即因高手于此税,告厥成功。”
次年11月,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再次抛出征收遗产税主张。在内阁宣言书中,他振振有词:“整顿财政的治本之策有三,其一是改正税制,就现行诸税择其中最繁苛厉民者裁汰之,同时略参以国家社会主义,添设新税,求国家增加收入而民亦间接受其利。” 计划采用的新税目就包括遗产税。同时公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税。
1912年至1914年期间,法国汉学家北洋政府外交顾问铎尔孟提出《遗产税说帖及略例》,大作舆论准备。他认为:“继承的遗产属于傥来之物,而非劳动所得,对此抽取什一以供国家之用,当无不乐从,此税仅在承袭遗产时征收一次,更非寻常赋税之比,各国均以遗产税为深合法理,并且早经实行,成效卓著,此税揆之中国情形,尚无窒碍难行之处。”
财政部次长章宗元拟出《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建议政府速速开征遗产税,理由是“遗产税系分富民之有余,而不加贫民之负担;取之于未得之财产,使纳税者不觉严苛;惕之以权利之存亡,使纳税者不敢讳饰”。且立法从宽,只对嗣子继承征收遗产税,亲生子自然继承遗产不用缴税;同时仅对不动产进行征税,起征点为1000元,采用比例税率、扣除债务、丧葬费等。
1915年,总统府财政讨论会上,参照章氏版本,拟定《遗产税条例(草案)》。以嗣子为纳税人;遗产一千元以下者免税,遗产捐赠给慈善机构或合族义庄者也可免税;继承遗产一千元以上者,按照5%的税率纳税;继承遗产十万元以上者,按照10%的税率纳税。
草案简单至极,不过630字左右,最基本的征收程序、遗产申报调查只字未提。没有规范的申报调查程序,没有独立的征收体系,反赋予地方官署以督察职权任意征收税款。
参议院审议通过时,提出修正意见:开办遗产税应当遵循两条基本原则,一是近亲的税负应当轻于远亲;二是大额遗产的税负应当重于小额遗产。具体修改意见是:对于亲生子的继承也要征税,征税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未成年继承人的结婚教育费用可酌量扣除,免税额定为三千元,采用1%至9%的累进税率。
开征遗产税,北洋政府态度积极不出意料,遗产税对于国家财政来说“收入大而可靠”、“手续简单而费用少”且“无转嫁之弊”。至于民众反响空前热烈,与舆论宣传绘声绘色大有关系。遗产不是劳动所得,富家子弟继承大量遗产,丰衣足食,容易养成依赖性,且遗产纠纷比比皆是。免除家庭间的争端、免除国民的依赖性、免除贫富阶级之悬殊的遗产税,俨然劫富济贫的天使,故支持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如此说来,遗产税征收似已板上钉钉。可叹时局动荡,军阀割据,兵连祸结。遗产税一事,如一场春梦了无痕,无疾而终。
三、立法过程 一波三折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再次提出开办遗产税问题。8月财政部提出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报送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审议。经过讨论,考虑到《继承法》、《户籍法》与《财产登记法》等相关法律尚未公布,困难重重,决定暂缓执行。1929年,国民党颁布训政时期国民政府施政纲领,包括推行遗产税内容。次年,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原则》,规定拟开征的遗产税为共享税。
倒是同年十月,美国顾问甘末尔为首的财政部设计委员会冷静提醒,中国现在不宜实行遗产税。理由正是中西国情差异过大,国人关于家族和商业的观念、习惯以及产业登记制度均与西方不同,即使中国开征,也不会有什么成效。当头棒喝,让主政者如梦方醒,好几年无人再提遗产税。
1934年,中日战争一触即发。财政部考虑到战时财政问题,拟定《遗产税法(草案)》。次年,《财政收支系统法》出台,将拟开征的遗产税从中央与地方分享的共享税,改为中央税。1936年,国民党中央会议通过《遗产税原则》。不料西安事变爆发,立法院停会,《遗产税法》胎死腹中。
七七事变,抗日战争打响,富庶之地先后沦陷敌手,国府收入锐减。经济学家何廉、马寅初纷纷建议开征遗产税,支持长期抗战。1938年,立法院通过《遗产税暂行条例》,此后陆续公布配套法规,于194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细看历史,酝酿了28年之久的民国遗产税一波三折,来之不易。
1940年8月26日《中央日报》大篇幅报道,早年追随孙中山先生从事革命活动的同盟会会员、原广西大学校长马君武于8月1日病逝,其子马保之主动到广西直接税办事处桂林区分处申报缴纳遗产税。这是中国历史上征收遗产税第一案,马保之先生成为遗产税的第一位纳税人。
当局对其评价是:“税收数字虽微不足道,然自发展社会经济及平均社会财富分配之社会政策上言,实可矫正一般人民对其祖先遗产依赖之心理,且对巨额财富之集中,予以合理之抑制。”
四、困难重重 淡出历史
无奈何,彼时中国,穷人没有纳税能力,富人百般逃避税收,遗产税形同虚设,窒碍难行,只是徒有虚名而已。君不见,1940年开征第一年,遗产税实际收入只有1900元,与政府遗产税收入预算200万元目标相比,不足预算千分之一,令人大失所望。
1941年,各地直接税局查征遗产税案件数量,更是让人啼笑皆非。竟以民生贫困的甘宁新直接税局为最多,共83件;浙江局52件,江西局48件,广西局32件,陕西局26件,川康局23件,其他各局不到20件。全年遗产税虽超过20万元,但仍不足预算的4%。
抗战胜利,战时财政转为平时财政。完成立法程序,1946年4月16日《遗产税法》公布,即日起施行。主要修改之处:基本免税额从不足10万元提高到不足100万元;免税和扣除项目提高到不足1000万元;17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18级,最低边际税率为1%,最高边际税率提高到60%;改进征收程序,设立遗产估价审议委员会;调整罚则,大幅提高罚金。
1944年到1946年,收复大量失地,遗产税连续三年大幅超过预算。好景不长,从此之后,遗产税走向下坡路,每况愈下。至于遗产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就更是微不足道。1947年3月,财政部公开承认:遗产税自1940年开征以来,迄将七载,规模虽已粗具,而绩效终未大彰。一般人民对于此税尚无深刻认识,致推行困难,事倍功半。
著名经济学家马寅初倡导遗产税,不遗余力。他曾乐观分析,按照一般的推测,中国的人口为8000万户。按照60年新陈代谢一次,则每年应有遗产纳税人130万人。而实际的纳税人不过千分之一左右,相差悬殊。
遗产税征收的困难,首先体现在遗产调查极为困难。虽有《姓名使用限制条例》,规定每个人只能使用一个姓名,用于财产的取得、转移和变更,但实际上无法执行。
陕西省宝鸡直接税分局哀叹:“中国遗产税之调查,不仅有势力者无法进行,即便一般遗产之调查亦感困难。如都市方面,虽税源较集中,但以户政之未严密,财产之未登记,实毫无办法。至乡镇方面,税源散漫,所有死亡单位,非处山陬,鞭长莫及,即零星散漫,耳目难查。”
最发达的工商业城市大都会上海,征收遗产税难度一点不小。上海直接税局道出苦衷:“遗产税之推动,与人口调查、地籍整理、财产登记等项相辅而行。在以上三项要政未经有关机关切实举办以前,对于人口之死亡、户口之异动、土地之估价、财产之调查等,颇有无从下手之感。”
权贵无视税法,拒不纳税,更是难以对付。1943年8月1日,生前曾经大力宣扬遗产税的国民政府主席林森病逝。重庆直接税分局专门请示财政部称:“林故主席逝世,按照《遗产税法》应当征收遗产税。但是由于事关国家元首,未敢轻举妄动,请钧处转函治丧委员会商洽办理。”10月26日,财政部直接税处奉命转达部长批示:“依法固不应免,惟此问题,似可暂缓提出。”印证古语: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可叹民国《遗产税法》先天不足,后天失调。施行未久,又逢内战,货币发行量过大,法币急剧贬值,民众怨声载道。1948年金圆券改革,十月之内惨败收场,随着金圆券出台而修改的《遗产税法》,终于沦为一纸空文,淡出历史。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遗产税的开征,是中国税制发展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学者殷殷期盼,精心设计税制,效果却难如人意。徒法不足以自行,教训深刻。马寅初先生的名言,言犹在耳:“税制之公平是一事,公平税制能否推行,又是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