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社会转型期女性权益纠纷新变化 发布时间:2013-10-31 09:07 浏览量:632http://www.china-woman.com/rp/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100040 日期:2013-10-29 中国妇女报 女性权益纠纷类别分布图 基于2013年某省妇联信访系统的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女性最关心的问题,始终是婚姻家庭权益,其次才是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而在家庭纠纷中,财产纠纷占最大比重,明显高于子女教育纠纷以及扶养问题。女性权益纠纷的变化体现了社会转型期的时代特点。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人口进一步大规模流动,牵动着每个社会成员的工作与生活。以女性群体而言,不论是在婚姻家庭方面,还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其权益纠纷也发生着微妙的变化。通过汇总2013年某省妇联信访系统有关女性权益纠纷的案例并加以统计分析可发现,这些变化趋势或规律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有着某种必然的内在联系。 女性权益纠纷整体现状 基于2013年某省妇联信访系统的数据分析可以发现,总体而言,女性最关心的问题,始终是婚姻家庭权益,其次才是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婚姻家庭纠纷占据了五六成的比例。这是由女性在社会家庭中的分工直接决定的,当然也与数据的采集途径有关,一般职业女性多会选择通过律师或者其他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劳动及工作权益,而较少向妇联寻求救济。而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家庭暴力所占的比例又远远高于其他所有纠纷。就家庭暴力而言,致残的几乎没有,但是因一次或者经常性遭受家暴而致伤的情况却大量存在。除此之外,较引人注目的就是婚外同居问题,其所占比例始终高居不下,且在近些年并没有明显变化。 而就女性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而言,在统计数据中有关人身权益如人格权、性侵犯等所占的比例始终很小,但这并不代表这类问题出现的频率低,而是与女性自身的心理以及性格特征有关,一般女性都不会把自己受到的人身侵犯告知他人。在财产权利方面,住房拆迁始终是近几年的热点问题,所占比例较高,保持在35%左右。这与我国当今国情也息息相关,在拆迁过程中,很难设计出一套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均衡城市住房拆迁中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拆迁中的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以及老人等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女性权益纠纷具体分析 ——婚姻家庭权益 在婚姻家庭权益纠纷中,主要有两类问题,一是家庭纠纷,另一个是离婚投诉。 在家庭纠纷中,财产纠纷始终占最大比重,明显高于子女教育纠纷以及扶养问题。在我国实施的法定财产制形式是婚后所得共有制,我国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些青年女性结婚是以获得财产为目的,这必然会导致共有财产分割问题的尖锐化。 在离婚投诉中,近些年来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由住房分割问题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经比较发现,就在2011年左右,财产分割纠纷所占的比重已经超过了有关子女抚养问题所产生的纠纷。这与2011年新婚姻法的出台有着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新婚姻法中关于房产分割的一系列新规定如“谁首付房子就归谁”等无疑引发了社会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的诸多争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总体而言,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纠纷在所有权益纠纷中仍占有一定的比例,在15%左右,所以仍不可忽视。 在更加具体的权益类别中,性别歧视所占比例远远低于劳动纠纷以及社会保障,仅占3%,然而这并不能说明性别歧视不是女性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之一,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性别歧视问题隐蔽性的加深,使人们很难直接把某种行为定义为性别歧视,但是性别歧视无疑是导致许多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纠纷的隐性原因之一。 而在社会保障中,就具体问题而言,儿童以及老人治病问题始终占较高的比重,在20%左右,这与我国的医疗制度有很大关系。我国虽然进行了一系列医疗体制改革,然而"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依然存在。除此之外,单亲母亲家庭问题所占的比例近几年也在不断飙升。随着改革开放,传统的家庭价值观受到强烈冲击,离婚率不断上升,据全国民政事业2011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然而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超高的离婚率背后的根本动因还是经济因素,离婚是成本与收益比较而做出的理性选择,所以单亲母亲家庭问题本质上还是在社会转型期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发生变化而产生的的社会问题。 ——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据统计,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纠纷所占比例合计在10%左右,而且还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就人身权益而言,主要表现为医疗事故和交通事故方面的纠纷。一般而言,医疗事故纠纷会略高于交通事故纠纷,一般涉及到的都是合理赔偿问题。就财产权益而言,近些年来的一个主要变化就是关于继承权的纠纷成倍增长,女性对于家庭以及家族中的继承权提出了越来越明确的要求,这与社会转型期女性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崛起有很大的关系。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突出问题——村民待遇问题,在财产权益中也占了将近30%的比例,它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权益问题以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问题。为了改变婚后妇女土地权利缺失的现状,我国的现行法律已采取了相应措施,但是,现实中却出现部分婚后妇女(结婚、离婚、丧偶)的土地承包权益弱势更甚的状况。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随着农村地区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学会了如何向政府部门以及妇联等机构寻求救济,这是农村女性自我权益保护的一大进步。 总的来说,我国女性所面临的权益问题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在面临社会转型的今天,女性在政治、婚姻家庭、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纠纷也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以及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类政府组织以及民间组织发展的不断壮大,女性得以诉诸的救济途径也越来越多样化,女性权益也将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护。 (孙晋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主任、武汉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副主任;管添如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孙晋 管添如)上一篇下一篇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