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离婚逃债责 金蝉失算难脱壳
发布时间:2013-09-27 10:15:49
近日,叶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借离婚逃脱债务的民间纠纷案。
张某和启某是多年的好朋友。2011年张某因资金周转不灵,生意陷入困境,于是便向好友启某借钱30万,并出具欠条一份。不料张某生意失败后下落不明。于是启某便找到张某的妻子王某,行使债权人身份,想要主张债权。王某却告诉启某,自己与张某于2011年11月就已离婚。看到离婚证的启某认为,张某是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自己借钱,现在张某下落不明,又跟王某离婚,显然是想以离婚为假象,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无奈之下将张某和王某一起告上法庭。
王某辩称,2011年10月份,自己与张某因感情不和正在离婚,并分居已2月有余。自己的朋友和父母可以作证自己对张某向启某借钱一事毫不知情,因此拒绝还钱。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虽然与张某于2011年10月离婚,但离婚以后仍共同经营着已经亏损的生意。而欠条上显示的时间来看,张某向启某借款期间,王某与张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法院判定:由被告张某和王某共同偿还原告启某30万元。
法官释法:
经多方查证,张某与王某虽有离婚的事实,但两人仍旧保持着联系,他们确实如张某所说,想以离婚来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张某想的是离婚以后,债权人只能找他要求偿还债务,而不会牵扯到自己的妻子王某。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的这招金蝉脱壳却没能使王某逃避掉巨额债务。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或者夫妻对财产另有约定的以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与此相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也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对此,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意思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请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人的配偶对该债务要负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只要夫妻一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即使是以个人名义,原则上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夫妻双方连带清偿,除非存在以下情形:(1)债权人与债务人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包括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借款要作个人消费而仍然出借款项的情形。(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存在除外情形的,要承担举证责任。至于债务人将所借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在出借款项之后没办法也没义务监管,债务人及其配偶也不能以此对抗善意债权人而作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若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的,在离婚诉讼或者就此单独提起的为诉讼中,债务人的配偶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主张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债务人一人承担。但此案王某明显不符合以上法律条款,所欠债务必须由张某与王某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