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9亿元离婚清单
发布时间:2013-10-11 09:29 浏览量: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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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13-08-14 00:53:30来源:法治周末作者: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想要离婚,就要承担巨额的“共同债务”。近年来,类似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正日趋增多。虽然一些省份的高级法院也在努力探索,但在全国法院系统并没有推广,如何厘清夫妻共同债务,在很多地方依旧是个法律难题
想要离婚,就要承担巨额的“共同债务”。近年来,类似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正日趋增多。虽然一些省份的高级法院也在努力探索,但在全国法院系统并没有推广,如何厘清夫妻共同债务,在很多地方依旧是个法律难题
最后更新:2013-08-14 00:53:30来源:法治周末作者: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想要离婚,就要承担巨额的“共同债务”。近年来,类似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正日趋增多。虽然一些省份的高级法院也在努力探索,但在全国法院系统并没有推广,如何厘清夫妻共同债务,在很多地方依旧是个法律难题
想要离婚,就要承担巨额的“共同债务”。近年来,类似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正日趋增多。虽然一些省份的高级法院也在努力探索,但在全国法院系统并没有推广,如何厘清夫妻共同债务,在很多地方依旧是个法律难题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发自湖南长沙
“我现在没有一点安全感,我走在大街上,随时可能有人说我老公找他借过钱,要我来还钱。”眼前的于莉满脸憔悴。
在法治周末记者面前,她怔怔地坐着发呆。良久,才深深地叹了一口气,幽幽地说,难道一纸婚约就可以让一个女人背负几辈子都偿还不了的债务吗?
于莉口中的债务,可不是个小数目,而是高达4.5亿多元的天文数字。
今年36岁的她,因长期感情不和而向丈夫提出离婚,谁曾想丈夫却抛出9亿多元的巨额外债,声称,如果离婚,她要承担一半的债务。
而接下来,于莉很快就成了共同被告,接连被卷入多起借贷案中。
婚未离,接连成被告
于莉怎么也想象不到,事情会发展到如此地步。在向法治周末记者回忆这些过往的点滴时,她的双手一直在发抖。
78岁高龄的父亲于明说,自从女儿于莉和女婿周龙因感情不和闹起离婚后,他就开始帮女儿在长沙几家法院之间来回奔走。
“面对着这笔突如其来的巨额债务,她的思想压力巨大,整晚都睡不着。”看到女儿日益憔悴,于明很是心疼。“要一个女人带一个小孩去偿还4亿多元的债务,几辈子不吃不喝都还不清啊!”
于莉缘何被要求偿还4亿多元的债务?这还得从她和周龙的一段婚姻说起。
于莉祖籍湖南省常德市,婚前的她在同龄人中算得上是出类拔萃的。19岁那年,她从中南大学财会专业毕业后,便取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成为当年全国最年轻的注册会计师之一。
之后,于莉便留在长沙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007年,于莉认识了当年正在做房地产生意的周龙,同年9月,二人便在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可婚后的家庭生活并不美满,在结婚3个月后双方就闹起了离婚。
于莉透露,周龙不准她外出上班,而他自己却是经常夜不归宿。“我们经常争吵,周龙有时候还砸坏家里的东西,对我还实施家庭暴力。”
2009年3月,于莉生下一女儿。但女儿的出生并没有改变这个家庭的不和谐气氛。
2012年4月16日,于莉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予离婚。
于莉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在这场离婚官司中,周龙向她抛出了一份高达9亿元的“共同债务”清单。采访中,于莉向记者出示了这份债务清单。
记者注意到,这张清单上列出了65笔债务,共计9.3446亿元。最大一笔借款高达4.5亿元,最少一笔也有4万元。出借方既有个人,也有单位,甚至还有政府行政机关。
“周龙声称,如果我和他离婚的话,必须承担一半债务,即4亿余元债务。我当时就被这天文数字的债务吓蒙了。”于莉坦言,正因为害怕这些债务落在自己头上,后来她才没有再坚持离婚。
但事情的发展已使她不能再成为这些债务的“局外人”,她随后成了一系列借贷纠纷案的被告方。
去年4月,一名贺姓债主起诉周龙借款70万元未还,于莉也成了同案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龙和于莉共同偿还70万元本金和利息。之后,法院查封了于莉居住的房产。
今年3月,债主黄某又将周龙、于莉起诉至天心区法院,要求两人一起偿还307万元的欠款,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今年7月8日,在长沙县法院审理的另外一起周龙所在公司的500万元借贷纠纷案件中,于莉在案件执行阶段被法院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
“周龙的这些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房产的三分之二房款都是我婚前支付的。平时家里的生活开支都是我自己赚来的。现在周龙下落不明,让我来连带清偿这些债务,我咋背得起啊?”面对着这些纷至沓来的借贷案,于莉濒临崩溃。
于莉透露,这几年来周龙在外面做休闲农庄生意,可能因经营不善欠下了一些债务。但周龙以前根本不让她过问生意上的事情,所以对外的这些借款,她一概不知。
于莉说,如今债主常常上门追债,其原来居住的房子的房门都被打烂了,因为担心债主伤害到女儿,她只好搬离了原住所,租住在外面。
今年8月9日,于莉又向天心区法院起诉离婚,目前法院已经立案。
父亲于明向记者透露,因为长期担惊受怕,加上巨大的精神压力,于莉已被医院诊断出重度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现正在吃药治疗。
记者在采访中也多次尝试联系周龙核实其债务问题,但其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有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周龙早年在长沙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后来又在长沙大规模开发休闲农庄,可能因为扩张速度太快,从而导致资金链断裂。这个休闲农庄目前成了当地的一个烂尾工程。
“共同债务”纠纷锐增
于莉的遭遇,并非个案。
今年6月13日,《法治周末》曾披露湖南长沙女子陈琳在离婚前5个月内,密集陷入8起前夫借贷案,案件全部败诉后,她被判连带清偿前夫300余万元的债务。
长沙一名法官向记者透露,近年来,类似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呈快速增长态势。而记者在近一个月时间里,就发现了有近10起类似案件。
这些案件上访者多为女性,但也有少数男性。记者在采访时,就发现了两起因为女方在外肆意借债、男方被牵连成为被告的案件。
宁乡县的梁红与唐明原是夫妻,离婚前,梁红以借款炒股、投资为由,先后三次向同事蔡清借款34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蔡清出具借条。
2008年7月23日,梁红与唐明离婚。后蔡清向宁乡县法院提起诉讼,提出34万元借款系梁红在与前夫唐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由唐明连带清偿。
宁乡县法院一审、长沙市中院二审均判决这34万元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后经唐明申诉,湖南省高院裁定发回宁乡县法院再审。
宁乡县法院再审判决认为,梁红向原告借款事前未与唐明商量,事后也未告知,两被告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同时,梁红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且梁红在诉讼中自认借款是炒股和打牌所用。根据“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资进行经营活动,而所得利益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该债务应视为个人债务”之原则,该案讼争借款应认定为被告梁红个人债务。法院判决此项债务由梁红个人承担。
蔡清和梁红上诉后,长沙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但和唐明有着类似遭遇的刘斌目前还在为自己的官司来回奔波。
在长沙某国企上班的刘斌自从和妻子离婚后,他不断接到要债电话。这些债主们都声称,在刘斌和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妻子曾经向他们借过钱,至今没还,合计起来有200多万元。
“以前家里的开支都靠我一个人的工资。我前妻没有正式工作,也没做生意,借的这些钱都是赌博输掉了。债主们找我前妻要不到钱,看到我有正式工作,都找我要债来了。”刘斌对记者说。
刘斌透露,刚开始他还以为只有几万元借款,他也就认了并帮着还了,但没想到后来找他要债的人越来越多,他已经没办法应付了。
目前,刘斌已经被多个债主告上了法庭,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湖南省妇联和长沙市妇联相关负责人均向记者透露,近几年来,类似案件中的当事人到妇联信访的越来越多了。
司法解释惹的祸?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并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院适用的正是该司法解释的第24条规定。
第24条的具体规定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司法实践中,这一条规定引发了不少争议。
有基层法院院长认为,“第24条”作出“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种硬性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机械司法,不分情况地一律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外单独举债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严重损害了婚姻关系中不知情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长期从事婚姻法教学的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龙燕燕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这个10年前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当初可能也存在考虑不周全的地方。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司法解释确实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亟需最高司法部门加以规范和完善这一司法解释。
部分省高院的探索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为了解决“第24条”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我国部分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的指导意见。
2006年11月6日,广东省高院下发《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7条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如夫妻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定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个人债务处理:一是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二是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三是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
事隔3年后,2009年9月8日,浙江省高院下发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此意见的第19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是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二是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除了两种例外情形外,将婚姻期间的一方举债推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部分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其实是对“第24条”的有限限制,并非全部适用推定原则。但现实的问题是,“第24条”是有权司法解释,而省高院的指导意见仅是规范性文件,是法官办案时的参考依据,并不是法律依据,也不能写进裁判文书。
“这些指导意见只是在少数省份法院系统参照执行,在全国法院系统并没有推广,如何厘清夫妻共同债务,在很多地方依旧是个法律难题。”这位法律界人士说。
(文中当事人全部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