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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冷暴力”离婚案

 发布时间:2013-10-10 09:53 浏览量:457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3-09/30/content_71235.htm?div=-1
□ 曾祥全 傅一波
 据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统计,家庭“冷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居高不下,2010年至2013年上半年该院受理离婚案件数分别为286件、290件、275件、145件,其中因家庭“冷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分别为31、27、29、16件,各占当年离婚案件10.8%、9.3%、10.5%、11.3%。“冷暴力”不仅影响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婚姻家庭稳定,不利于青少年成长,也让司法遭遇难题。

    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不通过交流等方式积极处理和解决,而是一方对另一方产生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其明显特征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或使用讽刺挖苦、侮辱性语言来发泄自己的情绪、伤害对方的自尊心。

    立法的缺失使法院审理涉及“冷暴力”遭遇司法难题。一是追究法律责任难。家庭冷暴力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立法上仍是空白,对其没明确界定,也未规定对其的鉴别和取证,立法的缺失直接导致司法实践无法可依。二是界定难。是否具有主观恶性、是否具有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等在判断上存在明显的主观局限性。三是感情是否破裂认定难。当家庭遭遇“冷暴力”时,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却并不同意,这就使法院在具体实践中认定夫妻双方是否感情破裂,成为审理中的难点。四是受害人举证难。“冷暴力”发生在家庭特定成员之间,无伤痕、血迹,不能做伤情鉴定,具有较强隐蔽性,受害人取证非常困难。

    该院建议:一是加强夫妻间的交流与沟通。家庭生活中夫妻出现矛盾是正常的,可以通过沟通甚至小吵小闹的方式来解决。二是完善相关立法,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建议综合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适时制定反家庭暴力专门法。在这部法律中,除对家庭暴力一般特征统一规定外,还应明确规定“冷暴力”为禁止行为,并尽快制定防治家庭“冷暴力”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细则,尤其要在实体和程序上加以明确规定,使法律法规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实行家庭“冷暴力”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原告举证不力时要求被告对自己没有实施家庭“冷暴力”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这样可以使诉讼当事人合理分担诉讼成本,提高受害人受保护的比率和程度。四是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反家庭“冷暴力”的社会保障机制,努力增强人们的防范意识,并形成有医疗、鉴定、律师、妇联、公安及心理康复机构组成的“反家庭暴力组织”,各组织相互协调配合,从根本上来控制家庭暴力,推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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