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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自杀 受害人索赔 未继承遗产者不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3-09-25 09:02 浏览量:622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3-09/24/content_70934.htm?div=-1
   本报讯  日前,原告赵某某要求侵权人羡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案,一审在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宣判,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法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5月2日,原告赵某某放学后在路边准备过马路时,被羡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伤,伤后在县医院、北京某医院进行治疗。2012年8月28日赵某某伤情评定为八级伤残,其伤后支出医疗费等共计32894.11元,事故发生后不久羡某某自杀身亡。原告赵某某要求羡某某的法定继承人黄某某及亲属赔偿其医疗费等87440.11元。

    法院查明,1994年10月11日,羡某某、黄某某夫妻即与其长子羡甲、次子羡乙分家单过,当时的分家协议对全家的房产、外债、果树、土地及羡某某夫妻俩的赡养问题进行了约定。事故发生时羡某某所骑摩托车为他自己所有,该车无任何保险。事故发生后,羡某某给付原告赵某某3500元,不久后羡某某自杀身亡。原告赵某某要求羡某某的法定继承人黄某某、长子羡甲、次子羡乙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赵某某的损失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而查明羡某某死亡后是否留有遗产,三位法定继承人是否继承了遗产则成为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

    庭审中,三被告提供的1994年10月11日的分家单证明,原家庭财产房屋六间分别归被告羡甲、羡乙所有,羡某某夫妻只享有居住权,羡某某、黄某某夫妻二人除生活必需品外,其家中及他们本人无任何其他财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表明,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均不是羡某某夫妻。同时,应原告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的申请,法院对信用社、农行存款记录查询结果均证明羡某某、黄某某无存款。根据被告黄某某、羡甲、羡乙既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人,羡某某无遗产,黄某某无个人财产,三被告也未继承任何遗产的事实,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前提是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且只在继承遗产的限额内承担偿还义务,故本案中,原告赵某某请求羡某某的法定继承人黄某某、羡甲、羡乙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杜淑惠  潘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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