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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318个维权岗为妇女儿童“撑腰”宁夏13条意见保护家暴受害妇女

 发布时间:2013-09-16 10:17 浏览量:563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3-09/15/content_70572.htm?div=-1
  本报讯  (记者  费文彬  通讯员  张  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从2011年开始,和自治区妇联广泛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到今年8月底,共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岗318个,实现了自治区、市、县(区)、乡镇四级全覆盖。四级维权岗就像一张庞大的网络,触角延伸到八桂大地的村村寨寨,为妇女儿童建立起温暖的港湾。

    2011年上半年,广西高院与广西妇联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区法院系统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的通知》和《广西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建立管理主体和妇女儿童维权岗标准化管理体系,建机制、强基础,整合资源、协调各方,着力打造覆盖人民法院的妇女儿童维权岗四级维权网络体系,实现了司法维权与妇联维权的有效对接。

    广西法院在各妇女儿童维权岗成立了由法官、妇联特邀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由经验丰富的女法官担任合议庭审判长,专门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原则。

    广西高院副院长戴红兵表示,要进一步掌握妇女儿童维权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举措和指导性意见,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业务指导,统一司法尺度。

    各妇女儿童维权岗积极争取社会各界资源合力维权,加强与教育、共青团、工会、劳动、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的横向联合,建立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劳动仲裁机构等相衔接机制,将妇女儿童维权岗工作和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有机结合,积极调动各级调解组织资源,实现各自的优势互补以及情、理、法的有机统一和相互融合。

    目前,广西法院共有54个妇女儿童维权岗被表彰命名为自治区级妇女儿童维权岗。

    本报讯  (记者  赵  霞)《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司法保护指导意见》9月9日开始施行,13条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因家庭暴力引发民事、刑事诉讼受害妇女的司法保护。

    《指导意见》就家庭暴力涉及范围、审理组织、审理涉及家暴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原则、举证责任、司法保护措施、司法保护机制等13个方面作出了规定,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家暴案件专门合议庭,也可由法官与妇联组织中具备人民陪审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审理涉及家暴民事案件,应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考虑家暴案件隐蔽性及受害妇女取证难等特点,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对起诉离婚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对受害妇女给予适当照顾,受害妇女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审理涉及家暴引发的刑事案件时,可在依法正确定罪量刑的情况下,充分听取地方妇联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指导意见》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与妇联组织、检察机关、公安部门、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探索建立家暴司法保护联动工作机制,共同研究预防、制止和惩治家暴行为的综合治理措施,及时裁定责令侵害人依法停止家暴侵害行为或禁止侵害人实施家暴侵害行为,同时还可向辖区妇联、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监督侵害人依法履行民事裁定书,并及时反馈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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