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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产为外孙 却被女儿出租牟利

 发布时间:2013-09-10 10:04 浏览量:346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09/09/content_2635.htm
2013年09月09日   A05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
  □法治报记者 王川

  将儿子的动迁房折价卖给女儿,本来是疼惜自己的外孙之举,不料却被女儿“滥用”,年已九旬的董老太最近为子女分割房产一事烦心不已。最终经过虹口区法院法官的多方沟通协调,董老太与子女达成协议,房子归女儿所有,但需将出售所得的房款支付给母亲和哥哥55万元。

  2006年,董老太承租的房屋动迁,与其同住的儿子王先生、女儿王女士,共同分得了近郊的一套动迁安置房和动迁款22万余元。由于考虑到外孙刚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且女儿家经济状况一般,就当时情况无力买房。出于对女儿及外孙的关爱,董老太动员儿子王先生将安置房转让给女儿,以备外孙今后结婚所用。
  经过董老太的几次劝说,王先生同意了老太的想法。于是,董老太及王先生、王女士三人达成了口头协议,由王女士买下安置房屋,王女士向董老太、王先生各支付15万元。协议达成后,王女士先后共通过董老太给付老太及王先生共6万元。之后,便没有再给付其他钱款,安置房屋也未办理过户手续。
  2008年,王女士擅自将安置房屋出租,并将租金独享。此举引起了董老太及王先生的不满。为此,董老太与王女士交涉,没想到王女士竟然怪母亲偏心哥哥,还对老太谩骂。这引发了董老太的极度不满和伤感,也改变了老太原先的想法。为此,董老太及王先生要求王女士按照现行房价对安置房进行析产,他们认为原来的口头协议由于未完全履行,因此是无效的。对此,王女士则认为,协议未履行完毕完全是哥哥从中作梗,他多次表示没时间取钱所致,因此不同意董老太、王先生的观点。
  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董老太向虹口区法院起诉,要求将安置房屋按现行估价140万元进行析产,并依据三产权共有人实行等额分配。
  案件办理中,法官们考虑到董老太高龄且行动不便,多次赴老太住所、当地居委上门了解情况,并多次约谈王先生和王女士解情况。针对董老太关心被滥用,伤心不已的情况,法官以情劝导老太,以自身的健康和今后的养老事宜为重,希望老太考虑到女儿从前的孝顺,原谅女儿一时的过错。针对王女士为了自己儿子利益,多争取财产的方式,法官们多次疏导,并引导她今后要多关心老母亲,同时也指出其擅自出租共有房屋,并独享租金的不妥行为。
  在多方沟通协调下,董老太与子女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安置房屋归王女士所有; 王女士将安置房屋出售,所取得的房款,用于支付董老太房屋折价款20万元,支付王先生房屋折价款35万元。
  调解协议生效后,王女士按约履行了义务,纠纷顺利化解。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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