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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发“诉前保护令”家暴受害人可在离婚诉讼前申请 200米内禁施暴者靠近

 发布时间:2013-08-19 08:38 浏览量:442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3-08/16/content_19001.htm
  • 2013年08月16日    来源: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通讯员杨秀芝)前天,顺义法院根据家暴受害人龚女士的申请,在其提起离婚诉讼前,发出了全市法院首份诉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龚女士的丈夫使用家庭暴力及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龚女士现年40多岁,是顺义区人。8月12日,她走进顺义法院,向立案庭法官递交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她说,自己的丈夫王某经常无故打骂、言语侮辱她和已经成年的女儿,且多次到其工作单位侮辱、骚扰,严重影响她的正常工作,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几天前,王某再次无故殴打女儿,导致女儿多处软组织挫伤。龚女士说,她曾经报过警,现在为了保护自己和女儿的人身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她决定向顺义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随后再提起离婚诉讼。
 龚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其女儿被王某殴打后的照片和诊断证明书作为证据,承办法官依职权向警方调取了“110”出警单。

    经审查,法院认为,龚女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101条之规定,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禁止王某殴打、威胁龚某及其女儿和父母;禁止王某骚扰、跟踪龚女士及其女儿和父母或与上述人员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裁定作出后,承办法官在司法警察的协助下,于前天下午赶到王某的住处送达裁定书,并告知王某,如果违反了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王某签收了裁定书,但否认自己有家暴行为。目前,龚女士和女儿已经搬出在外居住,龚女士也签收了裁定书,称自己害怕见到王某。

    根据法律规定,龚女士应在裁定发出后的30日内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否则,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追问】

    需何时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人身安全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试点法院,顺义法院于去年8月正式开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工作。根据最高院发布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50米至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链接】

    李阳离婚案曾发首份“人身保护令”

    2013年2月3日,在“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与美籍妻子Kim的离婚案一审宣判的当天,朝阳

    法院依Kim在诉讼过程中的申请,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李阳殴打、威胁Kim,裁定有效期为

    3个月。法官随后宣读判决书准许双方离婚。这也是北京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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