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司法解释(三)对于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房产问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释中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同时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甫一出台便招致热议,有人认为会导致侵犯妇女财产权现象的发生,有人则认为其明确了司法审判标准,维护了公平,间接也会促进女性的独立。
点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触动了太多人的神经,从最初的征求意见稿到正式出台,一路走来争议不断。司法解释(三)以夫妻财产关系为重点,其19个条文中有12条是关于夫妻财产归属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继承、借贷、赠与等内容,尤其是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的相关规定,更是万众瞩目。支持者认为,新司法解释淡化了婚姻关系的物质色彩;批评者认为,对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保护不力。
褒者、贬者各有自己的立场和价值判断。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新司法解释忽略了我国城乡家庭之间的重大差别, 以城市家庭为背景,却试图去规范形态迥异的农村家庭纠纷。以房产为例,在中国农村,“从夫居”的婚姻模式仍是主流,男方置房产,女方陪嫁妆,嫁妆大多是消费品,很快就会折旧,消耗殆尽。按照司法解释(三)中家庭不动产的归属依照物权登记效力来确定的原则,农村妇女一旦遭遇婚变,恐怕大多数都会落个“净身出户”。
其实,不独司法解释(三),整个婚姻立法都存在着忽视城乡差别的现象。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在列举“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时,对城市里的各个阶层其财产来源一一列举,对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夫妻的财产,如房屋、家庭承包土地等却不着一字。
也许,在司法者眼中,农村家庭的财产,如宅基地、家庭承包地等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为它们不具有产权。但在实际生活中,正是这些不具有产权的东西构成了农村家庭的主要财产。不对城市与农村的家庭差别作出准确判断,仅仅依据城市环境而作出的法律规则,很难想象它能公正公平地保护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陈本建)